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高中食堂及超经营权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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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高中食堂及超经营权采购项目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
息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息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就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
息财公开招标【2018】0804号
二、项目简要说明
2.1项目地点:
息县境内;
2.2服务期限:
自交付场地之日起试用期1年(试用期结束后,食堂服务达到校方满意,双方方可续签2年);
2.3项目要求:
本校园食堂内各层厨房所需设备、设施及就餐所需餐具均需供应商自行采购及安装;
2.4标段划分及磋商内容:
本次采购项目共划分为3个标段
第一标段:
一层食堂、超市;
第二标段:
二层食堂;
第三标段:
三、四层食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持有有效合格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
3.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合格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4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经营过食堂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地市级以上高校或高中食堂管理经验且不少于3年,第一标段供应商还须具有经营过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高校或高中超市的管理经验,且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安全等事故发生。
(需提供已管理过的业主方的证明和合同协议书)
3.5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具有健康证,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或服务经验;第一标段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还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学校超市经营管理或服务经验。
(需提供已管理过的业主方的证明和企业业绩合同协议书)
3.6供应商应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信用信息截图)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3.8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四、报名及磋商文件出售有关事项
4.1报名及磋商文件出售时间:
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1:
30,下午15:
00—17:
30(北京时间);
4.2报名及磋商文件出售地点:
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报名窗口;
4.3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4凡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均可携带以下资料报名: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2)提供“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原件均须有效合格,验原件后留一份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清晰完整的复印件,并逐页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否则,不予接受报名。
)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不符合磋商资格的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供应商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5.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18年8月17日15时00分 ;
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6.1磋商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6.2磋商地点:
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七、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息县)》网站上发布。
八、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九、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人:
息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息县城关谯楼街666号
联系人:
胡女士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信阳市新七大街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
息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地 址:
息县谯楼街488号
联系人:
张先生
监督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序号
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采购人:
息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息县城关谯楼街666号
联系人:
胡女士
联系电话:
2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信阳市新七大街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
3
项目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项目
4
项目地点
息县境内
5
磋商内容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
6
服务期限
自交付场地之日起试用期1年(试用期结束后,食堂服务达到校方满意,双方方可续签2年);
7
项目要求
本校园食堂内各层厨房所需设备、设施及就餐所需餐具均需供应商自行采购及安装;
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9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0
磋商有效期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天
11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18年8月17日15时00分
12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
13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
5万元/标段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
以银行转账或转帐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
于开标前递交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收取磋商保证金户名:
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收取磋商保证金开户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城关支行
收取磋商保证金帐号:
602
磋商保证金接收截止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备注:
(1)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统一采取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交纳,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到账的,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由于供应商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未及时到账或数额不足而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关于换退《磋商保证金到账收据》注意事项:
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后,应于开标前将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银行转账凭证与供应商基本帐户信息(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交给采购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以便办理换退保证金事宜,逾期提交者后果自负。
(3)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包)段,供应商应按各个标(包)段分别缴纳磋商保证金,并标明项目名称(可简写)/项目编号(如有)、投报标(包)段号(如有)。
(4)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电话:
14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或转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30万/标段
备注:
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1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6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采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17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的名称:
供应商的地址: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第标段)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18
磋商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19
磋商地点
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20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的组成:
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
支付方式
按合同约定支付
22
管理费
第一标段管理费:
实际营业额5%;
第二标段管理费:
实际营业额4%;
第三标段管理费:
实际营业额3%;
23
相关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进场交易费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其中:
招标代理服务费:
5万/标段;
进场交易费按照当地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24
业主方实质性要求
厨房内设备价格以息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价格为准,厨房设备每年折旧率为25%;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中食堂及超市经营权采购项目。
1.2本磋商文件是为规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经采购人同意而制定。
2.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1本磋商文件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2本项目磋商办法是指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磋商文件要求在明确采购需求后,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
3.定义
3.1采购人:
系指磋商文件第一章所指的“息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磋商文件所指的组织“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3供应商:
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4磋商有效期: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天。
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1详见供应商须知;
4.2合格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磋商费用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及答疑
6.1供应商自行到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自已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现场考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6.2答疑
本次不再举行答疑,供应商如有疑问可自行联系采购人。
2、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的内容
7.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磋商办法
(4)采购需求
(5)合同草案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7.2供应商应认真、仔细、全面阅读磋商文件的内容。
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本次磋商要求,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内容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函
二、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磋商保证金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相关承诺书及声明函
(1)投标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2)中小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八、其他资料
9.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文件语言和计量单位
10.1响应文件和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或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文件使用其他文字,供应商应将其译成中文,且解释时以中文翻译为准,如未翻译该文件为无效文件。
10.2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磋商保证金
11.1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响应文件的签署、递交和修改
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包封
12.1供应商应递交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共同密封在一个非透明的包封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2.2封套包封:
详见供应商须知;
12.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副本亦可以为正本复印件,必须保证响应文件的清晰完整,否则后果自负;
1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响应文件未按要求装订的;
13.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5、磋商过程
15.磋商时间及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16.磋商小组组成及要求
16.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
16.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6.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6.4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6.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7.磋商规则
17.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正确签署。
17.2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是指响应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的要求和规定,而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影响到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条件,或限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缩减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但修正这些重大偏离和保留将影响到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17.3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是否响应,仅根据响应文件自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17.4磋商小组将拒绝对磋商文件确实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有重大偏离和保留的响应。
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消其相应内容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性响应响应。
17.5磋商允许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核实与校正,检查是否有计算、累计或表达上的错误。
但只能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不规范和不一致的地方。
18.响应文件的澄清
1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评审方法及规定
19.1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9.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9.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9.4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9.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0.磋商程序
(1)首先由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初步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磋商资格;
(2)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按抽签顺序进行磋商;
(3)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抽签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7)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1.定标原则
2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1.3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2.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授予合同
23·合同签定
23.1成交结果确定后,由采购人签发《成交通知书》。
23.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询问、质疑和投诉
24.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4.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提出质疑的投标供应商或其他有关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质疑联系方式: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4.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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