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可追溯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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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可追溯性制度
兰渝铁路夏(管营)至广(元)段
LYS-3标
安全质量可追溯性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中铁七局兰渝铁路指挥部三工区
2012年2月
一、总则……………………………………………………………2
二、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管理机构、人员……………………………3
三、职责和权限……………………………………………………4
四、工程安全质量可追溯性责任制………………………………6
五、工程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7
六、工程安全质量可塑性报告制度………………………………9
七、奖惩……………………………………………………………9
八、附则……………………………………………………………11
安全质量可追溯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增强竞争能力,社会信誉和知名度,根据国家和行业的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施工中工程质量可追溯性,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逐工序负责,岗位负责,从材料源头到施工全过程形成可追溯性,确保质量目标实现。
第四条鼓励各架子队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针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有计划地实施科技攻关,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五条各架子队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性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施工生产的各架子队。
第二章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管理机构、人员
第七条中铁七局兰渝铁路指挥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指挥部指挥长和分管副指挥长的领导下,负责指挥部的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和各架子队均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形成工程质量可追溯性的监控网络。
项目部必须对各架子队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条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各架子队工程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安质部门应对施工生产过程质量可追溯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生产全过程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管理工作进行策划、控制;技术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生产全过程关键技术方案进行策划和审核把关,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和安全质量事故。
二、组织质量可追溯性检查,及时编发质量可追溯性检查通报。
三、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可追溯性审查签证。
四、组织、参与质量事故和不良投诉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建议,通报质量事故。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六、督促本项目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和《创优规划》。
七、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可追溯性情况和统计报表。
八、总结交流质量监可追溯性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九、检查指导下属各项目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检人员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本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三、参加单位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
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五、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六、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
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
七、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可追溯性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如发现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二、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三、发现质量事故未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袒护者。
四、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四章工程安全质量可追溯性责任制
第十五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项目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重要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领导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组织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第一管理者,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工程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安全质量可追溯性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检查重点应放在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和落实整改方面,促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第二十条开工前可追溯性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工作已完成,并有记录。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进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组设计(质量管理计划)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新上岗、转岗人员(含劳务工)已进行岗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八、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建立。
九、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关行业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十、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可追溯性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并有复测记录。
二、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现行施工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日志等原始质量文件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楚,签认齐全、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五、有关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六、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及特殊工序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七、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八、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和成品保护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记录齐全。
九、混凝土、砂浆试件(试块)、填筑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其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第二十二条隐蔽工程可追溯性检查签证制度
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可追溯性检查。
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六章工程安全质量可塑性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架子队应及时向项目部传递工程安全质量可追溯性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架子队每半年和年终应对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上半年总结于7月5日前、年终总结于次年元月5日前上报)。
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负责汇总项目质量总结,形成质量总结专报,分别于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公司。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方案经济合理,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监督和现场管理有序,多次受到顾客(业主、监理)通报表扬的项目,项目部将对所属架子队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
二、对质量标准、法规和相关办法传达落实迅速得力,领导和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且对所属项目安全质量可塑性管理监控到位、主观能动性强的单位,项目部将对所属架子队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
一、对擅自违反质量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工程造成永久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或受到顾客(业主、监理)书面批评给局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项目部将对所属架子队处以1万元以下处罚。
二、对质量标准、法规和相关办法传达落实不力,领导和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且对所属项目质量管理监控不到位、主观能动性差的单位,项目部将对所属架子队处以1万元~2万元罚款。
三、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隐瞒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发生1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架子队和项目部,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评先,领导班子不能参加相应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八条实行事故举报制度。
全体员工可以对安全和质量可追溯性隐患进行举报。
凡举报属实,对事故防范和处理确有帮助,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
项目部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任何单位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要支持质检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如有对安全质量可追溯性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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