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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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了解中国法律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
夏朝法律制度的概况。
了解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刑名、罪名和奴隶制“五刑”的确立。
了解商朝继承制度前后发展变化的原因。
教学内容:
中国法律的起源、国家的产生、夏商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夏朝法律中的罪名及其含义;商朝的刑名和继承制度。
教学难点:
夏朝的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商朝的继承制度
授课方法:
讲授
教学时数:
2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
朱勇著:
《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何勤华著:
《中国法学史》(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一、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几种观点
(一)法源于天说
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中说: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中也说:
“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二)法源于苗民说
此说见于《尚书》。
《尚书·吕刑》中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此说和下文叙述的刑起于兵说,都直接表明了古人对刑罚起源的看法。
(三)皋陶造律说
此说在《尚书·舜典》、《左传》所引《夏书》以及《竹书纪年》和《吕氏春秋》等古籍中都有表述。
皋陶在古籍传说中是尧舜时代的大法官,曾在创制法律和运用法律方面起过重要作用。
此说反映了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四)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提出此说。
《管子·七臣七主》中说: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都有类似观点。
此说已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的起源问题,比以上诸说前进了一步。
(五)法源于习惯说
此说为现代法学者所持的观点。
认为法律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形成的。
先秦的礼包含有大量习惯法的内容,礼的起源与法的起源有密切的关系。
此说吸收了历史学者、民族学者的研究成果,正在丰富发展之中。
(六)刑起于兵说
此说在《易经》中已出现。
《易·师》中说“师出以律”。
指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
《国语·鲁语》中更为明确地说: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此说为《汉书·刑法志》的作者引用,并为后代史家所袭用。
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起源的问题,反映了古人对法律(主要是刑法)暴力特征的认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在法史学界长期讨论下去。
在讨论中,将会不断丰富学说的内容,提出各具时代色彩的论断。
二、法律产生的方式--刑始于兵理论介绍
(一)背景介绍
1.部落介绍
根据传说和后人的研究,我国上古时代主要有以下四大部落。
(1)炎帝族。
炎帝,姜姓,又号神农氏,早期在渭水流域为根据地,后来向东发展,活动于大致南到湖北北部,北到山西南路的中原地区。
从考古文化的角度来看,炎帝族是仰韶文化的创造者。
(2)黄帝族。
皇帝,姬姓,号有熊氏。
主要活动于陕西、河北一带,一般认为他们是红山文化的创造者。
(3)东夷族。
分布在黄河下游和淮河流域,主要有太皞、少皞、蚩尤等部落。
与炎帝黄帝同时的是蚩尤,传说有兄弟81人,可能是81个氏族。
一般认为东夷族是大汶口文化的创造者。
(4)苗蛮族。
三苗大概是3个氏族部落,主要活动在长江南北。
尧舜时代,屡次与华夏族发生争战。
2.部落战争与融合
上古时代,部落的融合不外两种方式,一是和平方式进行,如通过联姻、合并等方式;二是通过战争。
由于战争的方式非常激烈,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的印象深刻,因而得以在传说、神话和有关的史料中流传记载下来。
下面叙述部落间的一些战争。
(1)炎帝与东夷的涿鹿之战。
蚩尤向西发展,遇到了炎帝,把炎帝打得节节败退。
(2)黄帝与东夷之战。
炎帝联合黄帝,黄帝打败蚩尤。
(3)黄帝与炎帝之战。
主要是为了争夺部落联盟首领的地位,因而黄帝打败蚩尤和炎帝之后,便被尊称为首领,并四处征讨,维护新的部落联盟。
战争促进了各个部族的融合,华夏族也由此而产生。
(4)华夏与苗蛮之战。
主要发生在尧舜禹时期。
直到禹时,华夏族才最后打败了三苗。
经过战争,苗蛮族大部退向更南的地区,而其中的一部分也融入华夏族。
(二)关于刑起于兵说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有关文献明确记载了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根据《国语·鲁语》上记载,春秋时鲁国的藏文仲说: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其中甲兵指兵器,斧钺既是兵器,又是斩杀俘虏的工具,而刀锯、钻凿、鞭扑都是施以各种刑罚的工具。
即以大刑、中刑来征伐敌对部族、惩罚犯罪;薄刑施之于内部不守规矩的氏族成员,严重的不忍刑杀而逐之远方,在这里藏文仲把用于战争的兵器和惩罚犯罪者的各种刑具相提并论,并以大刑、中刑和薄刑划分等级,显然是说兵刑同一。
晋国的范宣子则明确指出:
“夫战,刑也”,战争就是刑罚,周宣王时的尹吉甫也威胁淮夷说:
“敢不用命,则即刑,扑伐。
”把刑与战争(扑伐)等同起来。
后人也认识到了上古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汉代王充说:
“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
刑与兵,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
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
”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在本质上完全一样。
而且,更有意味的是王充提出法的起源与“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联系起来,实际是说“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是带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痕迹。
士或士师。
上古的士,既是司法长官,又是军事长官。
据《尚书·舜典》记载,舜命皋陶说:
“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为服”,意思是皋陶时,蛮夷侵犯华夏,强取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由外为宄。
未加入华夏联盟的苗蛮族和东夷族侵犯华夏,这本是氏族间的战争,应采取军事行为征讨之,而舜却命皋陶作士,运用五刑,讨伐外族,并惩罚内部犯罪。
在这里,军事长官和司法长官合二为一,由皋陶担任,既反映了上古时代的兵刑合一,又反映了“刑始于兵”的事实。
后人称皋陶为最高司法长官,是我国司法官的始祖。
发展到周代,“士”遂演变为司法官即为司寇。
司为执掌,寇为寇贼,《说文》解作“暴也”,是指外族的劫掠侵犯。
又,战国秦汉时期的最高司法官为廷尉。
廷指朝廷或官府,尉指军事长官。
作为最高司法长官的司寇或廷尉,其名称或与外族劫掠侵犯有关,或与军事长官有关,也表明了上古社会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3)中国历史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中国最早的一正史为西汉武帝时司马迁所撰写的《史记》。
《史记》有《律书》一篇,兵刑同论。
东汉班固的《汉书》,首创《刑法志》。
顾名思义,应当记述法律制度,而班固不仅概述了上古到秦汉的军事制度还有军赋、兵法等。
直到北宋的欧阳修等人撰写《新唐书》,正史之中才有独立的《兵志》。
尽管如此,元代脱脱等人所撰写的《辽史》仍然以“刑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作为《刑法志》的开头语。
(4)以上我们运用文献资料论述了中国法律起源于上古的氏族战争。
下面我们将引证有关考古资料,进一步论述“刑始于兵”,并推出中国法律已经产生的时间。
根据放射性碳素的测定,黄河中游龙山文化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800-2000年之间。
典型的有关上古刑罚已经产生的墓葬资料,大多属于河南龙山文化遗址。
其具体遗址在河北邯郸龙山文化遗址,河南孟津县小潘沟龙山文化遗址等,反映于这些遗址中的刑罚有以下几种:
A斩首。
如洛阳矬李龙山文化遗址,墓中的死者“头骨残,单放在墓室的右上角”,显然是受了斩首刑。
B腰斩。
如孟津小潘沟龙山文化遗址中,死者“仰身直肢,头南足北,腰以下全无,断处规整。
C活埋。
如孟津小潘沟文化遗址中,死者两手交于腹部,两脚交叉,显然是被捆绑后活埋,而两肩紧缩则说明被活埋时的挣扎状;D刖刑。
在洛阳锉李龙山文化遗址中,死者单身仰身直肢葬,头向西。
骨架保存完好,而下肢胫骨和腓骨均为半截,没有足骨,说明死者生前就是残缺的人,他可能就是剁去双腿的受害者。
关于以上墓葬中的刑罚资料,还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无论是斩刑、腰斩、活埋或受刖刑的死者,都可能是异族人而非本族人,因而也都可能是与氏族之间的战争有关,因为死者既不在公共墓地内,也没有随葬品,葬式极不规整。
第二,根据文献记载,苗民制五刑有劓、刵、剢、黥和大辟,由此而来河南龙山文化时期,除了刖刑和大辟刑的存在,完全有可能存在着如文献所记载的墨、劓、宫等刑种,只不过是由于处刑方式的特殊而未能在墓葬中保存下来而已。
三、法律产生的时间
1.古代文献中关于法律起源的记载
古代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法律起源的记载,从涉及法律产生的时代看,主要有下面几种:
(1)夏代说:
《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尧舜时代说:
《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
《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
《淮南子》“昔者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
”
(3)黄帝时代说:
《商君书·画策》“神农即没,以疆胜弱,以众暴寡。
故黄帝作为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匹夫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
《管子》“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
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
有的文献记载甚至将法律的产生推到神农氏甚至伏羲氏时代,应该说,这些记载大多属于传说之类,有的甚至带有神话色彩,不能以信史对待。
2.新中国成立后的论点
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法律产生于夏代,这是因为,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拉开帷幕。
与此同时,法律也起源于夏代。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说“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
随着氏族的解体,国家的形式,法也就产生了。
”在此之前,在论及法律的起源时都仅仅指出法律产生的时间而已,并没有回答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但无庸讳言,由于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这一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起源理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因而未能很好地揭示中国法律起源的规律及其特征。
具体说来,前苏联法学界的权威理论认为,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按照这一理论,既然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那么它必然与国家密切相联,在起源上它至少应与国家同时产生,甚或先有国家后有法律。
而将这套理论运用于中国法律起源的研究,则产生了如下论点:
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与此相应,中国法律也起源于夏代;夏代之前是原始社会,既不存在国家,也不存在法律。
显然,这种理解是机械的。
近年来,已经有人撰文对这种论点提出异议,认为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
3.从民族法看法律起源时间
调查材料表明,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各少数民族大多有自己习惯法。
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还处于父权奴隶制阶段的西盟佤族有称为“阿佤理”的习惯法,景颇族有“通德拉”的习惯法。
主要包括维护财产所有权的规范,如盗窃等;保护人身权利的规范,如命牛;借贷规范;继承规范;婚姻规范,如同姓不婚。
此外,还有立法权与司法权。
4.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荷马时期”(公元前11世纪)基本社会组织是氏族,后来随着城市的兴起(雅典、斯巴达等),推出了提修斯改革(为填补氏族管理的漏洞,产生了统一的管理机关和凌驾于各氏族之上雅典法律)--德古拉立法(为限制贵族擅自滥用与解释习惯法,解决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颁布成文法)--梭伦立法(进一步满足平民对贵族的不满,贵族同意倾向平民与工商业奴隶主梭伦变法,如解负令等)--克利斯提尼立法(国家形成)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王政时代”(元老院预先讨论新法律,最后人民大会通过)——公元前六世纪,由于平民矛盾,促成塞尔维图里阿改革(国家出现以地区与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
——公元前494年,平民获得推荐保民官的权利——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颁布。
等等。
(3)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
A.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
B.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
中国刑始于兵,西方涉及刑、民、经济、行政的各方面的法律。
C.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的地位。
西方国家所涵盖的各种法律,在中国“礼”中都有体现。
礼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宗教祭祀,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婚姻、家庭、继承、祭祀和诉讼等各个方面的规范体系。
“礼”的作用与西方法律的作用大致相当。
5.结论:
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第二节夏商法律制度
夏朝从“启”于公元前21世纪建立,至桀于公元前16世纪灭亡,夏传14世、17王、471年。
据载,夏人活动的范围,西起今河南西部和山西南部,东至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处,南接湖北,北入河北。
夏朝统治的中心在今天河南西部,其势力影响曾达到黄河南北,直至长江流域。
商族,子姓,始祖名契传说是其母简狄吞玄鸟蛋而生。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商族居于黄河中下游和渤海湾一带,夏朝建立后成为夏的一个属国。
从契到汤,已经传了十四世,汤即位后,不断加强国力,准备灭夏。
《史记》记载,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约公元前16世纪,商汤下令伐夏桀,大战于鸣条(今河南封丘东)。
夏桀战败南逃,死于南巢(今安徽省寿县东南),商汤乘胜西进,灭夏,在毫(今河南濮阳)建立商朝,后五次迁都。
盘庚时由山东曲埠迁至殷(今河南安阳小屯),此后直至商朝灭亡未再进行迁都。
商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国家,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王朝。
从商汤建国到纣灭亡,历十七世三十一王,其中有二十九个王见于甲骨文中。
从汤到纣共四百九十六年。
商朝的势力范围,西至今陕西西部,东至山东西部,北至河北北部,南至汉水以南的长江流域。
商代甲骨文出土于河南安阳小屯,主要是有关王室和王室贵族占卜问事所记录的文辞,又称“卜辞”;此外还有一些是记事刻辞。
这些甲骨文是商代晚期遗留下来的部分文字记录。
据统计,迄今已出土甲骨15万片以上,其中有的刻着文字,有的没有文字。
已发现单字近5000个,目前能识别的有1000多个。
但是,从商代的甲骨文来看,十数万片多是仆辞,程式千篇一律,内容也很简单,主要是关于祭祀的占卜,因此,所反映的社会真实情况尤其是法律状况就更有限了。
尽管如此,商代甲骨文中还是储存了一些法律文化的信息,透过这些信息,我们仍可窥到商代法律文化之一斑。
一、夏、商的立法思想
(1)夏商“受命于天”的王权神授说。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商王是上帝的嫡系长孙。
这一方面从血缘上作为代理人“合法”依据。
合二为一,有利于奴隶主内部的团结和取得自由民的支持;另一方面有利于统治他族人民。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到先秦时期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
《礼记·表记》载: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这反映了商代人对鬼神迷信之深。
把鬼神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这是商代人意识形态的最大特点。
他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到商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商代人凡事无不占卜向鬼神请示。
如年成丰欠、战争胜负、打雷下雨、官吏的任免等,在法律上,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
如“贞其刖”,就要占卜是否处以刖刑。
又如“贞刖百”,就要占卜是否对一百个人处以刖刑。
商代统治者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进行繁琐的占卜,充分反映了他们敬鬼神的神权思想意识。
“敬鬼神畏法令”,一语道破商代统治者神权思想的实质:
“敬鬼神”是为了使人们“畏法令”;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法令,被套上了一圈神秘的光环。
一切司法活动都成为鬼神的意志。
(2)夏、商“代天刑罚”服从王命等于服从天命。
商王利用人们长期以来对图腾、祖先及神的崇拜等迷信心理,“以神道设教”,把商王说成是神的化身,给王权披上神权的外衣,把王的活动说成是上帝赋予的,王是代表上帝(天)到人间来统治的,说商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
如“天命玄鸟”就说明从他们的祖先开始就是上天派到地上来统治人民的。
后来商王本身也自称为“帝”,如帝乙、帝辛。
王作为上帝代理人的身份更加明显。
商王所以假借神权来统治,就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企图在神的庇护下,把王的意志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服从王的意志,就是服从神命,否则便是违抗神命,以此来对人民生杀予夺,为所欲为,进行残暴的统治。
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曾有这么一段话”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
说明古代统治阶级利用神权维护君主专制也带有普遍的规律性。
二、夏、商立法概况
刑:
广义的刑指夏商西周时期的一般法律形式,如禹刑是夏朝的一般法律形式。
狭义的刑是指刑罚手段,不是法律形式.
1.夏朝
(1)《禹刑》是否真有不可考,“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据考《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的名称,具体内容不可考定;后世文献中有些记载。
有关罪名的设置有不孝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湎淫、废时乱日罪,不用王命罪等。
(2)《洪范》“洪”为大,“范”为法。
含义为大法,是夏朝治国的大法。
文字简单,流传至商,只有商的太师箕子了解详细。
周武王灭商后,特访问箕子了解夏朝的法律,箕子把他所知道的全部口授给了武王。
又称为“天赐洪范九畴”包括五行、八政等九个方面,是上天赋予天子治理国家的大法。
但从内容上分析,它讲述的是有关统治方法的问题,而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为政治学意义的法,而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法。
2.商朝
(1)《汤刑》甲骨文无记载,但是,从文献上来看,商朝的统治者已经进行了立法活动,并且制定了刑事法律。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据说商朝的刑名法例最为具体,因此西周刑法的罪名一切从商,说明这时候奴隶制法律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轮廓。
盘庚迁都后,又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据载,盘庚迁殷时,贵族不愿意迁移的主要原因为在位的大臣本身言行不正,于是决定来整顿现有法制。
他一再强调,无论亲疏,只要犯罪,一律处以刑罚严惩。
正法度,很可能是对汤刑的补充、修订;《汤刑》已失传,内容无法考定。
(2)《弃灰之法》是商朝单行的法律。
商朝的弃灰之法的含义为如果有人向大街上倒垃圾,则触犯了法律。
因为统治者认为把垃圾倒在街上,有行人经过时落在人身上,被倒的人必定很生气,生气了必定要打斗,打斗起来两家的三族之人必定来帮忙,帮忙后必定死伤无数。
所以,有人向大街上倒垃圾,则砍断他的手。
有人肯定会认为刑罚太重,实际上,不向大街上倒垃圾很容易做到,砍断双手,则人人害怕,因此,不做弃灰之事很容易,从而减少了矛盾隐患,古人认为重刑很重要。
三、夏、商行政法律(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在夏启建立夏王朝之前,氏族首领职位的继承总是通过“传贤”的禅让制解决的。
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国王之后,废弃了禅让制度,实行了王位世袭的传子制度。
夏朝从启到桀共16王,其中14王为王权子继。
王权世袭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法产生的重要标志。
商朝建立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确立的王权世袭制。
商朝前期,实行父子相传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王权传承制度。
凡是商王的儿子都有继承王权的资格,兄死之后弟也可以继承王权。
商汤子大丁早死,孙大甲年幼,大丁弟弟外丙、中壬先后即位,中壬死后,王位仍归大丁子大甲。
商朝后期,鉴于王子众多,兄弟众多而引起争夺王权的情况,汤以后王位兄弟相继承十四人,其中弟弟传位给自己的儿子六次,还位给兄儿子三次,还位给弟的儿子一次也没有。
这必然导致长兄儿子的不满,中丁到武乙凡九世发生政乱,九世之乱就是长兄的儿子和弟弟的儿子争位之乱。
自武乙至纣四世,废除兄终弟及,确定了传子制,鉴于王子众多,兄弟众多而引起争夺王权的情况,限制了王权继承的范围,实行了王权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是王权世袭制的重大发展。
它强化了王权传承上的凝集力,减少了商王诸子为争夺王权而产生的混乱,保证了国家政治发展的稳定性。
商朝从成汤建国至商纣灭亡,共传17代,31王,沿袭六百余年,这与王权嫡长子继承制带来的稳定性是分不开的。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同宗法制度密切结合,是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据《史记》统计,商代先后有31个王,其中传子18人,传弟13人。
可见,商朝以子继为主,弟及为辅。
后期则完全是父死子继,到末期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如帝乙的长子是微子启,商王打算立他为太子,但由于启的母亲是妾,大史据法立争,后来因为纣是嫡长子,则立纣为太子。
由此看来已确立了嫡子继承制。
又如商王武丁,因子祖庚不肖,祖甲弟贤,要立祖甲,祖甲逃跑了,理由是商王“废长立少,不义”。
所谓不义,便是不合制度。
因为按宗法制度,嫡长子在家庭中地位最高,而又能防止众嫡子因继承权发生纠纷而影响奴隶主阶级专政。
夏商时期,国王的权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夏王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执掌军事征伐的最高权力;二是执掌主持祭礼的最高权力。
商朝时,王权有很大的扩张,凡国家的政治、军事、刑罚、祭祀和农事的最高权力都由商王行使。
商朝建立后,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残余传统,形成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即基于氏族血缘关系的尊神敬祖敬宗。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
王就是大宗,是同姓家族中的大家长,只有他才有资格在祖庙里祭祖当主祭。
这样一来,商王在政治上是一国之君,全国人民要绝对服从;而在家族关系上,他又是大家长,大小奴隶主也要绝对地服从他。
从而,把政治与宗法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君主专制的统治。
〖西周时期,周王的权力进一步具体化、系统化了。
周王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
在政权方面,周王是全国的“共主”,是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在神权方面,周王称为“天子”;在族权方面,周王是占统治地位的姬姓大家庭的族长,又是天下的“大宗”。
〗
四、刑法制度
1.刑法原则
《左传》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即罪,经指常规、常法。
意即司法官宁可承担失职责任,也不要草菅人命,错杀无罪之人。
这样做就能在司法工作中体现出上天好生之德,人民心悦诚服就再也不会去干违法之事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原则,只适用于夏族内部的疑罪,但对后世法制的影响却十分深远。
并注意区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此原则为后人补述,有推断成分,难于作为信史看待。
比较可信比较系统的刑法原则是到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的。
2.刑罚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
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非,砍手曰刖。
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
商朝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等酷刑。
有斩、杀、磔等行刑方式。
斩用斧,杀用刀,磔是碎割或分裂肢体的酷刑。
A.炮格。
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朝末年,“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判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炮烙”是“炮格”的错误。
此刑为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
B.醢。
《史记·殷本纪》有记载,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被纣看中,但九侯女不从,纣大为生气,杀了她。
而醢九侯。
即把人杀了,捣成肉酱。
纣王用酷刑最终导致亡国。
C.脯。
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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