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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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卫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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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卫队管理规定
校卫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卫队的管理,发挥其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校内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制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有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卫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
一、校卫队是学校保卫处领导下的内部治安行政组织,是一支专业的安全保卫力量,其主要任务是:
负责学校门岗管理和校内值班巡逻、守护、保卫学校财产,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校内重点要害目标的安全,完成主管校领导和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校卫队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门岗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学校,查验携带物品出校的证明手续。
2、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度,防止无规定证件(证明)的人员进入校园。
3、纠正在校区的违章违纪行为,制止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4、保护案件、事故现场。
5、抢险救灾、保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
6、维护全校性大型集会、晚会和文体活动的治安秩序等。
三、校卫队在执勤时,对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物资,有权询问、验证、检查;对违反学校放行规定的车辆、物资,有权不予放行,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查处,或凭补办的证明手续予以放行。
校卫队员对在校园内违反学校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带回学校保卫处值班室处理。
第二条队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品行端正、政治可靠。
二、服从组织,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0周岁。
四、身体健康、容貌端正,男性身高1.68米以上、体重55公斤以上,听力、视力正常,无口吃、色盲、色弱等生理缺陷。
五、五证齐全(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未婚证或节育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政审表)
第三条队员的招聘和解聘
一、队员招聘由保卫处组织面试,择优预选后报人事处审核录用。
二、应聘者必须由持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担保推荐,并填写《校聘门卫审批表》一式两份。
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
三、受聘人员录用后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试用三个月,符合要求的转为正式录用,签定录用合同。
试用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补贴,不发奖金。
四、队员的解聘程序:
1、队员违纪,由队长或者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一个月内受三次队警告处分者,由队长提出解聘意见,报保卫处处长审批后执行。
2、队员因违法犯罪受公安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处长作解聘处理。
3、解聘队员必须填写《校卫队员解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保卫处存档,一份报人事处备案。
4、队员属正式职工的,由处长将材料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队员因事退队,需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队。
在办理离队手续时,须交回队员工作证、值班标志和值班用品。
归还的物品必须干净、整洁,人为损坏或丢失公物者,视情节给予赔偿。
队员离队未交回所领用公物的,由担保人赔偿。
第四条队员纪律
一、立场坚定、敌我分明。
热爱治安保卫工作,过半军事化生活。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保卫处请示报告。
四、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不准泄露国家、学校的机密,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刑训逼供,不准包庇坏人、陷害好人。
严禁滥用职权。
五、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不准刁难。
执勤时必须统一着装,佩带标志,严禁打人骂人,严禁非法拘禁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六、坚守岗位,保持警惕,机智勇敢,团结战斗。
执勤时要严肃认真,不准睡觉、打闹或做其它与执勤无关的事情,严禁脱岗。
七、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好值班用品,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应及时报告,视情节给予赔偿。
八、多办好事,服务师生。
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
第五条队员待遇
一、队员实行聘用制,按校卫队员聘用程序予以招聘。
试用合格者由学校与队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至三年,期满考核续订)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队员每天工作八小时,按天发给工资。
工资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核定,并按规定发给医疗补贴和降温费等。
正式职工享受原职工待遇。
三、队员每月发给特殊工种补贴30元,值夜班按规定发给夜餐费。
四、学校负担队员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用。
五、队员每年配发校卫队统一服装夏、冬装各一套,皮鞋或胶鞋一双,根据需要配发雨衣、手电筒等值班用品。
六、队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六条门岗值班守则
一、门卫上岗期间必须着统一服装,佩带标志,执勤时不准穿拖鞋,光脚或穿单一制服,不准留长头发(室内值班可脱下帽子)。
违者,每次扣款10元。
二、严格执行门岗制度,检查进出车辆、物品和人员,防止违法犯罪人员进校作案,减少闲杂人员来校。
要主动热情为师生服务,按时开启和关闭大门。
上下班时间人员进出高峰期,门卫须打开大门,两侧站立值班,维持秩序,保障安全。
三、学院各校区正门实行站岗值班,站岗时间为早上7:
10时至晚上9时,无故不站岗者,每次扣款10元。
四、值班期间不准在室内外进行娱乐活动。
违者每次扣款50元,并给予队警告处分。
五、门卫值班室内不准闲杂人员闲坐(来访者短暂停留除外),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或乱扔烟头纸屑。
违者、给予当班人队警告处分。
六、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检查他人证件或物品,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方法,以理服人。
不准与对方争吵或发生打斗现象。
不准利用职权刁难、辱骂群众。
违者、每次扣款50元,并给予队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七、收取车辆停车费等应按规定给票。
违者,初次给予扣款50元,并给予队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七条看护、巡逻值班守则
一、当班看护、巡逻必须着装统一制服,佩带标志(保卫处特别安排者除外),不准穿拖鞋,光脚或穿单一制服,不准留长头发。
违者、每发现一次扣款10元。
二、看护、巡逻执勤时应认真负责,勤巡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及时查清处理。
对看护、巡逻中发现问题不查处、不报告者,每次扣款30元、并给予队警告处分;导致发生案件造成损失者,扣款100元并给予开除处理。
三、发现学生打架、闹事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制止,注意掌握参加人员的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违者,扣款50元并给予队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四、巡逻中发现火灾等治安灾害时,应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遇险躲避、见死不救者、给予扣款200元并作辞退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当班时间内责任区发生撬门撬锁盗窃案件,视情节作扣款50至200元的处理,并给予队警告处分;被盗物品价值超过10000元的,给予开除处理。
六、严禁监守自盗。
违者,扣款200元,扣发年终奖,并给予开除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执行保卫处交办的其他任务时,违反工作纪律的,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队员的奖励和处罚
一、队员的基本奖。
队员的基本奖分月奖和年终奖发放,奖金额由人事处会同保卫处根据国家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商定。
1、凡工作、学习、训练积极努力,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完成任务好的,每月以出勤天数计算发放月奖。
2、队员的年终奖根据下列治安指标考核,对应扣减奖金总额后分三等发放。
原则上一等占30%,二等奖占50%,三等奖占20%。
(1)校内全年无10000元以上撬门撬锁盗窃案件。
但每发生一宗扣年终奖基数1000元。
(2)校内全年无汽车、摩托车被盗案件。
但每被盗一辆汽车年终奖基数5000元,每被盗一辆摩托车扣年终奖基数1000元。
(3)校内全年自行车被盗不超过50辆。
每超一辆扣年终奖基数100元。
3、校卫队员的月奖由保卫处考勤后报人事处审核发放;年终奖由队长征求队员意见后提出方案,交保卫处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再报人事处审核发放。
二、队员的特殊奖励。
队员在值班执勤过程中有抓获疑犯、防止案件和事故发生的事迹,以及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由保卫处通报全校表扬,并报请人事处发给30至1000元的奖励,有特大贡献的,报请学校给予记功奖励。
1、现场抓获盗窃自行车作案嫌疑人的,每人奖励50元;孤身抓获上述作案嫌疑人的,奖励200元;未抓获作案嫌疑人但追回被撬自行车的,每次奖励30元。
2、现场抓获盗窃汽车、摩托车作案嫌疑人,追回被盗汽车、摩托车的,每人奖励200元;孤身抓获上述作案嫌疑人并追回车辆的,奖励500元;未抓获作案嫌疑人但追回车辆的,每次奖励100元。
3、现场抓获撬门撬锁作案嫌疑人、制止了盗窃案件发生的,分两种情况给予奖励:
抓获撬家属宿舍、学生宿舍的,每宗奖励200元;抓获撬实验、办公室、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每宗奖励300元;孤身抓获上述作案嫌疑人的,每宗奖励500元。
4、对在值班过程中,机警勇敢,及时正确处置火险苗头,防止灾害事故发生的队员,每次给予200元奖励。
5、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并做出实际贡献的队员,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
6、校卫队员的特殊奖,由保卫处根据队员的工作事迹提出,人事处审核,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队员的处罚,根据干部查岗发现的队员违纪的记录,每月进行考核。
扣款和队警告处罚由治安科决定,队长执行;凡对校卫队员作开除处理的由治安科提出意见报处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1、日常工作违规处罚:
(1)无故旷工一天,扣款50元;旷工两天扣款100元,并给予队警告处分;旷工三天,扣款200元,并作开除处理。
(2)请病、事假一天,扣款15元;一个月内请病、事假超过五天的,每天扣款20元;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年终奖。
(3)上班时间离岗睡觉的,发现一次扣款100元;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作开除处理。
(4)上班时间看书报、写信、会亲友、闲聊、打私人电话、听收录机及做其它与当班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款20元;当班时间喝酒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处理。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私自叫人顶班、上班办私事等按旷工处理,每次扣款50元。
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内务卫生抽查不合格的每次扣款10元,不按规定使用装备、器材的每次扣款20元。
(6)不尊重领导、不服从队长、班组长管理及工作安排的,每次扣款50元。
(7)队员之间发生打架斗殴,每次双方各扣款100元。
经调查核实,负事件全部责任者,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外,扣发当月全部奖金、补贴,并视情节给予留队察看或开除处理。
如殴打致人伤残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
(8)不参加训练、学习、开会以及违反作息制度的,每次扣款20元。
(9)外出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每次扣款10元。
探亲假逾期不归队,每超一天扣款30元,并不保留队籍。
(10)在校卫队集体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每次扣款50元。
2、违反队员岗位守则规定的,按岗位守则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校卫队员违纪处罚所得扣款,作为校卫队福利基金,由校卫队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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