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带薪休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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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带薪休假
情况说明带薪休假
1.带薪年休假申请怎样写
申请敬重的科长、处长、主任(只选其一):
依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08年月
日休假天。
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支配好了,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申请人:
2008年月日
这是给你的说明:
1、申请写好后,先交本人的部门领导批,
批了后由部门领导再交公司领导批,最终交考勤部门备查。
2、带薪年休假是国家的规定,你的单位也有相应的支配,
你只需工作走得开,时间支配好,就可以休假。
3、写申请很简洁,关键是你的单位有没有明确带薪休假的问题,
假如还没有说此事,你写了也没用,只会自寻苦恼。
2.什么样的状况可以办带薪休假
1、国务院颁布的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因病使用带薪休假是不合算的,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因病休假只需有医院证明,可以享受有关待遇的。
假如是工伤就更不用说了,工资100%照发。
3、病假期间的工资领取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你至多可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领取如下:
3.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实行了哪些措施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肯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心、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状况悬殊。
《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状况悬殊。
2021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状况调查:
旱涝不均私企状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天性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依据本身的实际状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进展。
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舞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
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犯难以企及的“浪费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
《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
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方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
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
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讨论——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照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盼遇等状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晓得”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晰”所占比例为13.86%。
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
假如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缘由
(一)立法缘由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详细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推断工作时间间断的详细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在详细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
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
《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
《方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日工资收入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标准缺乏差异性。
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给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完善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法律给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福利。
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这条规定又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
明显,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冲突,同时也导致这一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供应了法律空缺。
(二)执法缘由1、执法被动。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当实施,《方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及方法的状况。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自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4.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实行哪些措施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肯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心、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状况悬殊。
《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状况悬殊。
2021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状况调查:
旱涝不均私企状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天性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依据本身的实际状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进展。
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舞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
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犯难以企及的“浪费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
《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
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方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
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
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讨论——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照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盼遇等状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晓得”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晰”所占比例为13.86%。
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
假如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缘由
(一)立法缘由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详细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推断工作时间间断的详细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在详细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
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
《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
《方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日工资收入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标准缺乏差异性。
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给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完善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法律给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福利。
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这条规定又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
明显,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冲突,同时也导致这一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供应了法律空缺。
(二)执法缘由1、执法被动。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当实施,《方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及方法的状况。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自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5.职工在哪些状况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状况有: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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