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新护士法律法规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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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新护士法律法规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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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14.3刘宏达,一、法律体系相关概念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三、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四、护士条例重点解析五、护理核心制度,主要内容,我国法律体系构成说明,注:
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依次递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省级高于市级)。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1、执业医师法2、传染病防治法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医疗废物处理条例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6、侵权责任法7、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2种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5种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0种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8、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10、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如责任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2、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15、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1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根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般规定: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撤的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5、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销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无过错: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宪法第二章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三、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义,非法拘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
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护理行为与刑法,第四章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
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人利益。
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6条: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护理行为与消毒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时,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拒绝对传染病人的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承担法律责任。
护理行为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3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护士条例重点解析,共6章35条,什么是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关于护士职责:
护士条例、护士守则中规定:
“护士应当根据医学诊断和治疗方案向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心理支持以及与健康相关的指导、咨询,进行临床观察,采取护理措施,帮助患者康复。
”,关于护士职责:
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关于护理工作范畴的报告中指出,护士的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照顾患者方面二是协助治疗方面三是健康指导方面四协调沟通方面,一是照顾患者方面: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帮助,使患者尽快恢复自理和自立。
护理具有照顾的本质,在照顾患者时,护士应当协助患者执行他无法自己完成的活动。
许多照顾患者的护理活动是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
在关心患者身体基本需要的同时,护士还应当协助患者和家属克服压力和焦虑。
二是协助治疗方面:
护士应当根据医嘱并协助医师执行患者的诊疗计划。
同时,护士还应当对患者病情和对治疗的反应进行观察,并及时与医师沟通。
三是健康指导方面:
护士应当给予患者健康指导,包括教导患者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疾病和并发症,饮食指导,康复指导等。
四、协调沟通方面:
护士应当与医师、技师等专业人员联络沟通,讨论有关患者的治疗、护理等问题。
对于患者,护理是24小时持续性的服务,护士是联络与患者有关的一切医疗活动的协调者和信息沟通者。
照顾,治疗,护士,医师,次要功能,次要功能,主要功能,主要功能,护士的权利,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一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护士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义务二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的义务,1、关于紧急救护。
在遇有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时,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
但是当医师不能马上赶到,而急危患者又处于非常紧急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2、必要紧急措施。
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能力水平,力所能及地正确实施救护,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义务三: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的义务,义务四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的义务,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义务五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的义务,非典、甲流等,核心制度,作用:
是护士进行各项工作的标准,以保证基本的工作质量。
给护士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护士工作安全、有序和高效。
预防潜在性危机的发生,保障病人的安全。
是保证病人接受安全的治疗、检查、护理的重要措施。
评估护理工作质量的依据。
保护医务人员。
护理核心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安全输血制度护士交接班制度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抢救仪器、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核心工作制度:
分级护理制度,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下发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确定护理级别原则:
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
它明确规定: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分级护理制度,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分级护理制度,由于不同级别护理的病人,其病情轻重缓急和所需要的治疗性工作、照顾性工作存在差异,因此,针对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护理的患者,规定了护士巡视患者进行病情观察的频次,以及协助治疗、照顾患者和健康指导的基本要点。
分级护理制度,特级: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一级:
每小时巡视患者二级:
每2小时巡视患者三级:
每3小时巡视患者,护理查对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是确保护理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始终,它不但是确保病人生命安全、肌体康复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确保繁杂琐碎的护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时要记录处理时间,执行者签全名,若有疑问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各班开具的医嘱均须严格查对后方可执行。
(2)白班护士要查对前一日夜间及本班医嘱,夜班护士查对当日全部医嘱。
(3)抢救患者时,下达口头医嘱后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由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安瓿。
抢救结束后及时补全医嘱,执行者签全名,执行时间为抢救时实际时间。
(4)护士长每周总查对医嘱一次。
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进行三查八对。
三查:
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八对: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和有效期。
2、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品外观、标签、有效期和批号,有无混放,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3、静脉给药要注意瓶装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
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4、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5、对易致过敏的药,给药前需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并登记于毒麻药使用登记本上。
6、发药或注射时,如患者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无误并向患者解释后方可执行,必要时与医生联系。
7、观察用药后反应,对因各种原因患者未能及时用药者应及时报告医生,根据医嘱做好处理,并在护理记录中有记载。
安全输血制度,1、护士接医嘱后持输血申请单与试管,在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等无误后采集血样。
2、送标本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时,双方需进行逐项核对。
3、护士去输血科取血时需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并查血袋有无破裂;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的血袋联号、采血日期、血量等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4、按医嘱输血前需两人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及血型(含Rh因子)及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的血袋联号、采血日期、血量等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集等,做好输血登记(血袋、输血单、输血查对记录等),无误后方可输入。
5、输血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并做好护理记录。
一旦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启动发生输血反应应急程序。
6、输血完毕应低温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送检。
7、输血单要双人签字,并保留在病历中。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1、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包括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等一切诊疗活动时,要求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查对的方法(床头卡、腕带、反向核对即由患者说出本人姓名等)确认患者身份,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2、在实施任何介入或其它有创高危诊疗活动前,操作者都要用主动与病人或家属沟通的方式,作为最后查对确认的手段,以确保正确的病人、实施正确的操作。
3、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例如耳聋、昏迷、神志不清或使用镇静药物、无自主能力及精神异常的患者等),7岁小儿及70岁老年患者,“三无”病人及产房、导管室、血透中心、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新生儿病房等科室应使用“腕带”作为患者的识别标志,并向病人及家属解释其使用目的。
4、“腕带”使用管理:
(1)填入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同样需要经二人核对。
(2)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
项目包括:
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3)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4)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护理质控组织定期质控并记录。
护士交接班制度,护理工作具有工作环节多、操作多、交接多、技术性强、服务要求细、连续性强等特点,规范的交接班不仅给不同班次的护士提供相互交流病人信息的制度保证,而且对加强护理环节管理、促进和完善护理工作增强护士的凝聚力、确保护理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护士交接班制度,交班护士提前做好准备,接班者提前15分钟到岗;必须床头交接班。
各班交接班时由交班护士向接班护士报告本班内病房病人情况。
查询未在病人去向,交接清楚本班未完成需下班继续的治疗、护理。
病房应建立常用物品登记本,与基数不符必须查明去向。
交班护士未交接清楚时不得离岗。
由于接班不清而造成的损失由接班者负责。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护理不良事件类型包括:
给药错误、非计划拔管、跌倒、坠床、自杀、意外伤害、走失、压疮等。
当不良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
一般不良事件护士长应按规定时间(24-48h)向护理部上报并由当事人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表,记录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采取的应对措施、结果以及患者有无受到损害等内容。
事件重大、情况紧急者应在应急处理的同时口头上报护理部,并及时补报书面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表。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各种药品、器械、有关记录及检验报告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6、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本病区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并将护理不良事件讨论记录上报护理部。
7、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8、针对各科室报告的不良事件,护理部每季汇总、通报,对典型案例及时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召开护理不良事件分析讨论会,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管理和流程等各个环节的影响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督导落实并跟踪其改进效果,有记录。
抢救仪器、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抢救车、抢救物品、仪器定位放置,专人管理,每日检查、清点、核对、维护、补充,不得随意挪动。
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器械、仪器的性能及使用、保养方法,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用后及时清洗消毒,保持完好备用。
抢救车内物品、药品可封存管理,备有基数,定量、定位放置,标签明显,便于取用。
未封存管理的,每班清点、补充、整理并登记签名,做到卡物相符。
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无菌物品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物品,须注明名称、灭菌日期,按时间有序摆放,过期需重新灭菌或更换。
一技之差一念之差,发生事故的根源:
一、法律体系相关概念二、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三、护士条例重点解析四、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五、护士“心”与“神”培养,主要内容,我国法律体系构成说明,注:
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依次递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省级高于市级)。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根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宪法第二章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护理行为与法律法规,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义,非法拘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
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护理行为与刑法,第四章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公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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