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技术资料交底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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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技术资料交底内容
1总则
1.0.1为方便各项目公司(部)从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人员等阅
读和使用,特编制本《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交底》,是一本服务型的工具书。
1.0.2本交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公司(部)。
1.0.3本交底规范、标准及青岛市主管部门的文件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查阅、对比和反复修改,因编者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
以期通过大家在参照使用过程中,进一步丰富积累资料,并将宝贵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公司,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2术语
2.0.1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资料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0.3施工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参建各方工程形成的反映施工过程及质量情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检测、试验、竣工图等。
2.0.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归档、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5建设工程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工程文件。
2.0.6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7工程竣工文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8竣工图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9建设工程档案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2.0.10组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1归档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12三级必备目录
为确保在脱离计算机状况下仍能查找、检索档案,档案管理必须具备的目录。
2.0.13档案管理信息化
通过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或商品软件的选用、硬件设备的配备、网络体系的建设(包括局域网的建设、互联网的利用)、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及工作流程的规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收集、科学管理、系统开发,为档案管理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系统的信息利用服务。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工程资料必须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0.3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工程资料的套数、移交时间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及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3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
3.0.4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中的“工程名称”填写必须与施工图纸一致;
2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3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4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及时划改,并有划改人签署及章印;
5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3.0.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是,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
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6工程资料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3.0.7各建设公司、项目公司(部)必须将各参建单位施工技术资料邪恶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的职责范围。
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必须有专人负责。
3.1建设工程项目定义
3.1.1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3.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
1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独立形成施工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这样大大方便了大型、高层建筑工程的分段验收,这种情况下应以单位工程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手续。
3一个独立的、单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一个单位工程,如在一个住宅小区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如一栋住宅楼、一个商店、锅炉房、变电站,一所学校的一个教学楼、一个办公楼、传达室等均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的划分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分部工程共11个分部。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现主体、装饰在建工程及待竣工工程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分部工程包括: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包括±0.00以下的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
没有地下室的工程,墙体以防潮层为界,室内以地面垫层以下为界;柱基础以承台上皮为界。
有地下室的工程其首层地面以下的结构及防水部分均纳入基础分部,其他地面、装饰、门窗等的分项工程均纳入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主体分部工程:
凡±0.00以上的承重构件都为主体分部。
对非承重构件的规定为:
凡使用板块状材料,经砌筑、焊接的隔墙纳入主体分部,如各种砌块砌体等;凡采用轻钢、木材等用铁钉、螺丝或胶类粘结的均纳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如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等,但板材隔墙等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完毕。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轻质隔墙及室内外的装饰装修项目等。
建筑幕墙分部工程包括: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陶板)幕墙。
建筑屋面分部工程包括屋顶的找平层、保温(隔热)层及各种防水层、保护层等。
对地下防水、楼地面防水、墙面防水应分别纳入其所在部位的“地基与基础”、“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围护系统节能、设备及管网节能、电气动力节能、监控节能工程。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划分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五个分部工程。
3.2.3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2.4检验批
1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2地基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一般可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检验批。
3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单层建筑工程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来划分。
4屋面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按不同楼层的屋面划分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5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一个检验批。
3.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3.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
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3.2工程资料缺失或遗漏时,可通过现场实体检测、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质量和性能,并以检验、鉴定报告作为相应的验收资料,现场检测、鉴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3.3.3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注:
1)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100%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主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A重要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材质、技术性能等;
B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的检测等;
C一些重要的允许偏差项目。
在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时,对一些有龄期要求的项目,在其龄期达不到要求,不能提供数据时,可将其他项目进行评价,并根据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情况暂时验收该项目,待检测数据出来后,再填入数据。
如检测数据达不到要求,可进行鉴定、实地检验等。
如:
混凝土、砂浆的强度、二次结构的顶部封堵等。
2)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数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其余20%不符合的也不应影响使用和明显影响观感质量的严重缺陷,其主要内容有:
A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最多不超过20%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其最大偏差一般不应超过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得1.5倍(钢结构1.2倍);但梁板类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有90%及其以上的点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其余10%的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B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有一定缺陷的项目,如砌体拉结筋留置间距的偏差。
C无法定量而采用定性的项目,如中级油漆的光亮、光滑项目等。
3.3.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3.3.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3.3.7单位工程验收的参加单位包括:
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五方验收。
2014年6月1日之后竣工的工程执行该规定。
原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鲁JJ-075表中验收单位增加“勘察单位”。
4建设工程文件
4.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进入施工施工现场,根据工程的创优目标积极向建设单位收集以下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环评意见、国有
土地使用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回复报告)、防雷设计核准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书、工程中标通知书、地质勘查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等;具体收集资料可根据工程创优目标收集整理归档,且收集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2工程竣工文件
工程竣工文件包括:
竣工报告、电气检测报告、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报告、公安消防验收意见、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检测报告)、节能测评报告、满足节能设计要求的节能证明或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档案验收意见书等;根据工程的创优目标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建设公司、项目公司(部)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随时收集整理归档。
4.3其他文件
4.3.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记录:
会审及变更记录用原件,图纸会审及变更应盖各方章公章(其中设计单位为资质章)。
图纸会审记录中出现手写涂改的要到设计院加盖设计人员人名章、设计院资质章(结构变更、楼层变更、外保温变更、墙体节能材料变更、防水做法变更等需图审单位重新审查盖章)。
4.3.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报审表应有各参加单位签字盖章(分包工程应有总包单位审批),审批时间应在施工之前。
施工方案包括大体积砼施工方案、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沉降观测施工方案、冬期施工方案、支护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方案、施工测温方案、节能施工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分部工程方案等。
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以后要经过分公司总工审批。
4.3.3技术交底记录:
要有针对性,应按各个分项工程施工进度交底,交底主要有编制依据、交底日期早于施工日期(内容为规范、标准、图纸、图籍、规程、法规)、施工准备(作业条件、材质要求、准备工器具)、质量要求、工艺流程及操作工艺、成品保护、安全要求、通病注意情况,按季节性及现场情况进行交底并能指导施工(基础、主体交底应分开),包括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交底。
4.3.4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设计单位一般都会在图纸上注明需不需要观测,几层观测一次,必须委托给有观测资质的单位。
观测资质、观测方案、观测点布置图和截止目前的观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上观测单位应盖红章。
4.3.5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d、受临近深基坑开挖影响或受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f、20层以上或14层以上造型复杂的建筑物;
g、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或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5原材料及施工试验验收要求
5.1基本规定
5.1.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节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5.1.2工程验收时,可减少进场材料的抽样复检频次,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设公司、项目公司(部)需提前与建设、监理单位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并留有书面资料)
1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内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可适当减少进场抽样复检量,但抽样复检量不得低于50%。
2抽样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3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时,应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
5.1.3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公司(部)首先根据预算室提供的材料用量数据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送建设公司工程部审核,减少漏检、少检现象发生。
5.1.4材料应提前进场,严禁"未检先用"。
5.2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
及进场检(试)验报告资料
5.2.1各种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主要包括:
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进场数量相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应提供有关证明(CCC认证)。
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应按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整理,使用合格证或复印件贴条按进场书序贴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在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5.3桩基(灌注桩、管桩)
5.3.1《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与《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9.4.2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3.1.1条都对“桩体质量”进行了定义,分别指“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
桩体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
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静载:
静载试验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
高应变:
可以检测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预制桩、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高应变法不得检测桩身质量出现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多变或局部扩颈扩底的混凝土桩)。
低应变:
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钻芯法:
检测大直径灌注桩(D≥800mm)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完整性,判定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声波透射法:
适用于预埋声测管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5.3.2承载力检测的检测数量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
静载:
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高应变:
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的验收检测,可采用高应变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钻芯法: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实际桩端持力层岩芯芯样检验桩端持力特性。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5.3.3完整性检验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和道桥工程中的大直径(D≥800mm)灌注桩应全部采用低应变法检测;
设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1根;
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和采用沉管灌注桩及其它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的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桩基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单节混凝土预制桩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对大直径(D≥800mm)灌注桩,还应增加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5.3.4混凝土预制桩,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压桩过程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情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作10%的焊缝探伤检查。
施工完成后应对承载力和桩体质量做检验。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天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3.5桩位偏差记录。
桩位竣工图应有设计单位签章。
桩位偏差根据承台的不同而不同。
同一个桩位偏差有X、Y方向2个数值。
工程桩位偏差控制为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应对每根桩全数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超出规范要求的部位应请求设计部门拿出处理方案。
5.3.6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原则
Ⅰ类桩桩身完整
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Ⅲ、Ⅳ类桩,应请设计单位拿出处理方案。
5.3.7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终孔验收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
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承载力主要取决于桩端持力层岩性特征和下卧层持力形状,终孔时,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4地基处理
5.4.1水泥土搅拌桩、砂石桩、旋喷桩、夯实水泥土桩、灰土桩、柱锤冲扩桩、土桩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按复合地基进行检测;预压、换填、强夯、注浆、压实、挤密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按天然地基进行检测;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树根桩、混凝土桩等刚性桩应按
单桩进行检测。
5.4.2工程验收检测应在竖向增强体及其周围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基本稳定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完毕至检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工程特点具体确定,对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不宜少于7d,对粉性土地基不宜少于14d,粘性土地基不宜少于28d;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宜在施工结束28d后进行。
5.4.3对按天然地基进行检测的人工地基(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每单位工程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一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一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对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检验深度应不小于设计有效加固深度。
对按复合地基进行检测的人工地基(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应为施工总桩数的0.5%~1%,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有单桩强度和质量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应为施工总桩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根。
对于大型工程则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的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对于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抽取不少于总桩的10%的桩进行低应变动力试验,以检测桩身完整性。
参考文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5.4.4换填垫层竣工验收采用载荷试验检验垫层承载力时,每个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点;对于大型工程则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的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对于局部的换填垫层,由设计单位确定其检验方法。
如果只是为了处理局部的软弱土或者坟坑、防空洞等,面积很小的话,可以由设计单位确定做不做载荷试验。
5.4.5对粉质粘土、灰土、粉煤灰和砂石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可用环刀法试验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压实系数)。
一般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
检验点数量,对大基坑每50~100m2不应少于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20m不应少于1个点;每个独立柱基不应少于1个点;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检验点
的间距应小于4m。
参考文献: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5.4.6土方回填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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