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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如何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近几年来,谈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文章可谓是不计其数,但绝大多数只是“蜻蜓点水”,对会计信息失真仅从表面现象上进行简单研究,没有触及会计理论体系自身,有的文章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真正涵义都弄不明白,所以,提出的解决对策也是“五花八门”。
本文试图从会计理论体系方面,首先明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与“不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内涵,然后研究基于我国实际国情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与客观原因,并提出根治问题的措施。
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既是一个重大的实践性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理论问题。
研究会计信息的失真,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
如果连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本质特点都不知道,仅仅凭自己主观上的认识和对一些实际现象的理解就来探讨怎样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是轻率的和不负责任的。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与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的合约安排密切联系的。
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是指关于会计规则由谁来制定,由谁来监督其执行的制度安排。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的方式一般是:
政府享有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制定权,企业经营者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由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专家来监督企业经营者对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遵循和对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
会计大师西蒙在1997年就提出了“人是有限理性的”的思想,更关键的是他区别出了指导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的重要理念,这就为判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源于会计理论体系自身的“标准”。
所谓“程序理性”是指行为是适当考虑的结果,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它的产生过程。
所谓“结果理性”是指在有既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规定的范围内,当行为适合于达成既定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
这样,根据西蒙的程序理性观,会计强调的应当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等行为程序的理性,所以,会汁信息的真实性并不体现在会计信息本身是多么真实,而在于它是否依照该国公认的会计规则及其合约制度安排权进行加工处理,如果是,那会计信息就是真实性的;如果不是,那会计信息就是非真实性的,就是所谓的“会计信息的失真”。
这是从会计理论体系给“真实性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失真”下的定义。
从企业经营管理角度考虑,真实性的会计信息是指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准确地揭示了各项经营活动所包含的内容。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营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黄世忠给会计信息失真所下的定义最直截了当:
“会计信息失真就是真实地反映虚假的经营业务”。
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有许多类别,我们从失真产生的方式对其加以归类:
(1)从失真产生的过程,可分为会计事项失真导致的失真和会计处理失真导致的失真。
前者是指会计事项未能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会计事项本身就不真实,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假账真算”;后者是指虽然会计事项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经营活动,但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即“真账假算”。
当然,这两种情况也有可能同时存在,即“假账假算”。
(2)从失真是否由主观所导致,可分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意造假和无意失实。
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
无意失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
判断会计信息失真是有意造假还是无意失实,其标准应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使信息失真的动机。
(3)根据会计信息与会计处理的关系,失真可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失真。
前者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等引起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
从理论上说,这一部分的会计信息失真可以通过制度的变迁得到改善。
后者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错误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会计事项的情形,其原因包括会计人员素质不够高、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不恰当、对会计事项的判断欠准确等。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对于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本文重点在其它文章没有涉及的方面进行探讨,主要是从经济学和会计制度两个角度来研究。
(一)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
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
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能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
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
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
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
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懒”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
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做出不同的行为。
产权安排规定了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产权在组织中的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
目前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
许多企业与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
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作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
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就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可变因素很多,企业内外部各项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经营者拥有过大的权力,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
经营者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造假者得好处,不造假者反而吃亏,这在无形中“鼓励”了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三)企业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有四个更低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各自的利益不同,导致双方的目标不同,代理人不可能完全按委托人的意图进行企业行为,利益冲突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动机;而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代理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四)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内容存在缺陷
会计准则应有长远的适用性,不能经常进行修订,因此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应力求准确,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应力求操作性强而且严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这些方面还有差距,如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和重要事项的规定,没有从质和量的方面对重要性进行说明;对应收帐款只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什么情况下应计提坏帐准备,但什么情况下可直接转销没有做出说明。
另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的规定也有缺陷。
当然,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总是存在的,如同一会计事项在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对其揭示的要求也不一样,对其会计处理就不能提出唯一的要求,必须分别情况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如根据固定资产损耗情况的差异规定其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同时对同一会计事项在相同的客观情况下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加速折旧法中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
但这两种加速折旧法却未规定适用范围。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企业经营者就可以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随意选择对已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五)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外部监督不力
第一,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法律法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又有许多矛盾、不协调之处,执行起来就有很多漏洞可钻。
第二,外部监督不力。
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执法部门往往有章不循,以权代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作假付出的代价大大小于产生的利益,对有关责任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各执法部门重复监督严重,单位不堪其扰;社会审计没有起到应有的中介作用。
目前我国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还很少,力量不足,从业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加上挂靠体制的影响,使得独立性不强,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为争夺客户,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未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的鉴证作用。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
(一)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
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
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
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
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
产权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研究成果得到验证,即会汁信息失其在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逃避交税;而在国有企业则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业绩良好的形象,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
(二)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
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多层级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就极为重要。
首先,要尽早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并购行为,活跃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有效合同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
此外,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
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代理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
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其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减少或消除“X非效率”现象,同时,建立一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最终使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达到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性”。
(三)建立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责任保证体系
在会计信息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业务当事人在会计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任务、职责、要求和权力。
1.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
企业经营者必须代表单位对会计产品的质量特征和特性负主要责任,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坚决避免单位负责人超越会计法制的约束,出了问题又追究会计人员的做法。
2.部门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质量负具体的、全面的领导责任。
主要包括:
选择和运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奖惩制度;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生产和提供符合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
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其实也是一种道德责任。
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说明,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职业道德作了具体的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办事,自觉地进行质量控制,认真做好自检、互检工作,保证不合格产品不流人下道工序,并对自己加工生产的产品负责到底。
(三)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会计法》,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大《会计法》的执法力度,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会计秩序混乱的局面;《刑法》应对涉及到会计问题的经济犯罪做出相应规定,以对利用会计进行经济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足够的威慑;对《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对会计事项的计量适用于《计量法》,对会计产品的质量要求适用于《质量法》,对会计信息用户的保护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会计信息质量真正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和制约。
第二,加强会计规范建设。
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措施之一,在会计改革之初,为了减少会计制度变迁的阻力,使会计准则能尽早出台,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会计实务,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即由政府直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是唯一的选择。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每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都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讨论与论证,最终使准则能为各方所接受。
政府机构要维护该机构制定的准则的权威性,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目的是使违反准则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者得不偿失,其私人成本接近或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不经济现象。
这样,会计信息供给方就会愿意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使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而不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反而使自己遭受损失,从而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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