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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例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会计记录书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帐薄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水(不得混用);需要复写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禁止使用铅笔。
(二)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三)凭证、帐薄、报表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占格距的½,以留有适当空格备改错用。
(四)阿拉伯数字,应当紧靠底线,倾斜60-70度。
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超过底线,出头长度约为字体高度的1/5;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五)填制会计凭证时,阿拉伯余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六)书写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如: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书写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字或“正”字,大字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人民币”等货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白。
(七)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8.4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零捌元肆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如¥3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3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八)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
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1.重量:
克(g)、千克(kg)、吨(t);
2.长度:
厘米(cm)、米(m)、千米(KM);
3.面积:
平方米(m²);
4.体积:
平方厘米(cm³)、立方米(m³);
5.容量:
毫升(ml)、升(l);
(九)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1.会计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指定人使用。
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2.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2/3,用于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
3.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戳,使用蓝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记均使用红色印油。
三、原始凭证规范
(一)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在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本人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复写,其中“借款付出凭证”一联和“收回借款凭证”一联必须分别附在借出款项记帐凭证和收回款项记帐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填制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2.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自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大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
3.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
4.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5.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不得拖延时日。
6.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帐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审核。
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2.完整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
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3.合法性审核。
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洗涤剂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财经、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四、记帐凭证规范
(一)记帐凭证是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及简要内容,直接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文件。
其特点是载有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记录,指明了经济业务应记入的帐户、应记的方向及相应的金额,并附有相关的原始凭证(即附件)。
(二)记帐凭证种类分为专用记帐凭证和通用记帐凭证两种。
专用记帐凭证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五种格式或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三种格式。
通用记帐凭证,是指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共同使用的凭证,主要适用于业务比较简单、业务量也较少的单位。
(三)记帐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记帐凭证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借方总帐科目、明细科目、贷方总帐科目、明细科目、金额、金额合计、记帐符号、记帐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记帐、稽核、制单签章,由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有出纳签章。
(四)记帐凭证的填制
1.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是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2.记帐凭证填制日期:
货币资金收、付款记帐凭证,按会计机构收付货币资金的发生日期填制;转帐凭证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
3.记帐凭证摘要填制要点。
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款的对象、主要内容、结算种类或支票号码。
财产、物资增减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简称,品种过多时,可略为类别。
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写明对象、时间和内容。
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待摊及预提事项,应写明摊提内容及期限。
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单位内部物资调拨或转移,应写明品名、单位、数量、调入调出单位。
4.填制会计分录,应按现行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填制,不得改变核算内容及帐户对应关系。
凭证最后一行数字至供不应求之间的空行,应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其他币种符号)。
5.填制记帐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类别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起记帐凭证上,即:
可以“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一般不可以“多借多贷”;同类特殊的经济业务可以多借多贷。
6.记帐凭证编号
使用专用记帐凭证的单位,凭证编号采用字号编号法,将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现字第XX号”;将银行存款收款待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银字第XX号”;将转帐凭证按填制日期先后依次排列,编为“转字第XX号”。
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2张及其以上的记账凭证时,采用分数编号法,如:
转字第8
、8
、8
,但供不应求数只准写在8
记账凭证上,8
、8
记帐凭证合计栏,划斜线注销。
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为了防止编号重漏,应使用“记账凭证销号单”,将已编过的号数从“记账凭证销号单”上注销。
7.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与原始凭证金额相同。
8.使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单位,对于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9.记账凭证附件
除结账与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付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首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附凭证X张”位置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原始凭证所附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张数。
10.记账凭证填制齐全后,有关人员应在凭证规定的位置予以签章;每张记账凭证须有2人以上签章方能生效。
五、会计帐薄规范
会计帐薄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工具。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会计帐薄的设置
1.总帐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分类记录经济业务总体情况的帐薄。
2.日记帐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日期的先后,逐日、顺序、连续登记的帐薄。
包括:
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
3.明细帐是按二级科目、明细科目或具体户名、品名设置的,采用分类记录经济业务,提供明细核算资料。
4.辅助帐是为补充总帐、明细帐所不能详细记录的事项而设置的。
如“住房基金备查薄”等。
(二)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薄,并由财政部门实行建帐监督管理。
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三)会计帐薄的启用
1.各种帐薄均应设置封面,标明单位名称、帐薄名称及所属会计年度。
帐薄的扉页应设置帐薄启用表。
帐薄的第一页应设置帐户目录。
2.填写“帐薄启用及经和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
单位全称、帐薄名称(加盖财务专用章)、帐薄页数、启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人员签章、经管人员职务、姓名,经管或接管日期并签章。
日记帐的预留银行印鉴项目,应加盖与预留银行印鉴卡相同的印鉴。
帐页中“开户银行”项应填开户行全称,“银行帐号”项应填写银行帐号的全部数字。
粘贴印花税票。
在启用表右上角粘贴印花税票,并在印花税票中间划两道横线,以示注销。
使用缴款书交纳的印花税,在帐薄启用表右上角注明“印花税缴款书X元,见X年X月X日X号记帐凭证”。
3.填写帐户目录
总帐按会计科目类别和会计科目顺序在科目名称栏内盖会计科目章,填写启用页号。
明细帐在启用时,一级会计科目应顶格盖会计科目章,在一级科目行之下,向右让一个字位置,按其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盖会计科目章或填写明细科目名称,平时只编分页次,待年末结帐后,撤出空白帐页,装订整齐,按流水号统一编总页次,并将启用页号填入帐户目录“页数”栏内。
(四)记帐规则
1.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薄。
明细帐、日记帐应按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帐内,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的单位,总帐应根据会计科目汇总表的日期、编号登记,摘要栏除上年结转及承前页外,应登记会计科目汇总表“凭证号数”中的起止号。
采用记帐凭证记帐程序的单位,总帐应根据每一张记帐凭证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支票存根及其他结算凭证逐笔登记。
“种类”按拨款(预算拨款凭证)、信汇、电汇、汇票、委托、托收承付、借款、送款、进帐单等填写,“号数”只填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后四位数。
2.各种帐薄应按帐页顺序连续填写,不得跳格、隔页。
发生隔页跳行应当将空行、空页盖“此格空白”、“此页空白”戳,并由记帐员盖章。
3.帐薄记录发生错误,不准刮、擦、涂改、挖补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单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来字迹仍或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
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部分。
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薄记录发生错误,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薄。
4.登记完毕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在记账符号栏划“√”,以避免记账遗漏或重复。
5.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货”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元”位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6.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或盖“承前页”戳。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五)对账。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预算收支、缴拨款项、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账证核对。
将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互核对,采用科目汇总表记账程序的单位查总账与会计科目汇总表、会计科目汇总表与记账凭证、明细账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采用记账凭证记账程序的单位查会计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的时间、字号、摘要、金额、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查总账本期借方发生额之和与本期贷方发生额之和是否平衡;查总账各账户与所辖明细账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查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账卡是否相符。
3.账实核对。
核对会计帐薄记录与财产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
查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是否相符,发生长短款时填写“出纳报告单”,经领导批准作为原始凭证,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作帐务处理,出纳员应每日核对一次,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证券帐户与实存有价证券相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查财产物资的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额是否相符,至少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类明细帐帐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核对,并对债权进行帐龄分析,向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积极催办;租出、租入、借出、借入财产帐薄与实物、合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
(六)结帐
1.帐户余额结计时间: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债权、债务、存货等明细帐,应在记帐时结出余额;总帐和其他明细帐于月终结出余额。
2.帐户发生额结计时间
总帐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采用科目总表记帐程序的,可以在年终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月结出发生额供合计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现金流入流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应结出“日结”。
明细帐除债权、债务帐外均应结出本月发生额合计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3.结帐方法
需要结出本日发生额合计数时,在当日最后一笔业务发生额下行摘要栏内盖“全日合计”戳记,结出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和余额,在“本日合计”行下端划通栏单红线。
月结,在最后一笔业务发生额下面划通栏单红线,在其下行摘要栏盖“本月合计”戳记,结出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同时在“本月合计”下行摘要栏盖“本年累计”戳记,在金额栏填列发生额累计数和余额,然后,沿该行底线划通栏单红线。
结出12月末的余额后,编制“资产负债表”,然后再次试算平衡,将各个收支帐户余额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证,办理年终冲转。
凡帐页内每月只记录一笔帐的,在记录下划通栏单红线,不结“本月合计”;借、贷某一方有两笔以上记录的,结出“本月合计”。
收支类帐户到会计年度结束时作结转分录,结清收入和支出帐户,年度内不进行结转,直接编制中期财务报表(即“表结法”)。
年底,冲转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本年累计”,沿该行底线通栏双红线;冲转后有余额的帐户,本年累计下行摘要栏盖“结转下年”戳记,在余额栏填列结转数,“借或贷”栏按“本年累计”行余额的“借或贷”方向填列。
最后再在该行底线划通栏双红线,以示旧帐结束。
多栏式明细帐的结计:
收支类帐户采用多栏帐,其多栏内数字只是其借方(或贷方)的分析数,支出帐户转出时只须在其贷方(收益帐户在借方)登记,同时结计余额,无须在多栏内登记赤字,按“表结法”只需年终一次结转。
(七)更换新帐。
年终决算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年终余额直接转到新帐帐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日期填写1月1日,同时在摘要栏盖“上年结转”戳记。
结转下年、上年结转均不须填制记帐凭证或科目结转表。
如果会计科目名称发生变化,应在“上年结转”后面填写旧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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