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18个doc16.docx
- 文档编号:13816247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81.10KB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18个doc16.docx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18个doc1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18个doc16.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18个doc16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18个doc)16
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作为所得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税种之一。
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出过,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均有一定的难度,本章每次考题在5题左右,分值也在10分左右。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除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外,主要应熟练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源泉扣缴以及税收优惠和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等内容
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综合题
合计
2001年
1分
1分
2分
9分
13分
2002年
1分
2分
8分
11分
2003年
1分
1分
8分
11分
•本章难点问题是:
应税所得额的调整、成本费用列支范围与标准、不予扣除项目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内容、定期减免与弥补亏损的综合运用、再投资退税计算与管理。
•同时要注意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的关系,它们在征税对象、税负总体水平、计税原理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只是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本章变化内容:
1、根据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教材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P326-327
2、在税收优惠中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这个内容原来就有,2003年的教材遗漏了,2004年又放进去了)。
P328
3、在税收优惠中根据国税发][2003]60号文件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
P331-332
4、在税收优惠中根据国税发[2003]61号文件新增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P332
•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1.纳税人
•①外商投资企业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
•②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部分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2.征税对象P310-31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P310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属于“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税率P311
•
•预征所得税;产权转移、收入实现后,再计算应补、应退的税款。
(与内资一样)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因投资利润是税后利润故不计入应税所得)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对生产性的外商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但可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P313
•(11)在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含境内投资公司),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因无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所得税。
P313
•(12)股票转让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税所得;
•(13)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不作为企业营业利润计征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应税清算所得。
•(14)举办俱乐部类似会员制的外商,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计入当期收入,并可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P313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处理(参阅教材P280--281)
•基本原则:
业务全部发生的境内,应全额纳税;全部发生在境外,不纳税;同时发生在境内外应按比例(不低于60%)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境内收入申报纳税。
•(1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资:
一样)
•(17)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向境外代销、包销所支付的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完整、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作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P314-315
•(三)准予列支的项目P315-318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外,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若干具体的准予列支的项目和标准: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南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只是定额控制,没有比例要求;而内资企业则没有要求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且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利率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同内资)P315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可分别在限度予作为费用列支。
交际应酬费的计提比例要熟练掌握。
(区别于内资企业)P315-316
•注意其为两类行业、两个档次
•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
•①全年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5‰;
•②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3‰;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全年销货净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为多少?
•解:
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为:
•1500⨯5‰+1500⨯3‰=12(万元)
•或者:
3000⨯3‰+3=12(万元)
•服务性行业:
•①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业务总收入总额的10‰;
•②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上述收入均指净额,增值税销项税不计入交际应酬费)
•跨行业经营的,按两种办法分别计算,如划分不清,按主营业务项目所属行业计算。
•例:
某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取得产品销售净额为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为多少?
•解: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限额为:
•[1500⨯5‰+(4000-1500)⨯3‰]+300⨯10‰
•=15+3=18(万元)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所属期间的损益。
(区别:
内资筹建期间费用作为开办费)
•5、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区别内资:
有扣除最高限额)
•6、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办理。
P316
•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盈利或亏损均可按规定计提。
但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内资:
不超过5‰)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P316-317
•区别点:
外资逾期2年不能收回的债务,可列为坏账损失,且确认条件只有3个P317,(内资:
逾期3年以上;有六个条件见P255-256)。
•8、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经费可全额扣除。
(区别内资:
按比例列支)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P317(注意不是抵税)
•10、企业租用厂房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承租方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P317
•11、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
加扣同内资,但内资只有盈利工业生产企业可以加扣。
注意抵扣减至0为止,不得结转抵扣)P317
•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福利费用:
不得提取,但可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列支限额不超过全年工资的14%。
P317-318
•(四)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P318
•(五)对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P318-320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其税务处理是:
•①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为净收益,数额较大,可分摊,不超过5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内资: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计入所得。
)
•3、转让股票或股权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持有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简称海外股)转让取得的净收益的税务处理是P319:
•①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其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③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4、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P319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P320-323
•1、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残值应当不低于10%;(内资:
不得高于5%)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报税务批准。
•受赠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并可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3、递延资产的摊销
•4、存货计价
•5、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五、税收优惠
•
(一)减免税优惠P323
•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优惠
•①凡在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的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②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以下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D、在上海浦东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生产性企业减免税:
•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受地域限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注意适用税率如果是15%,减半就是7.5%,只有在追加优惠期才不能低于10%。
•
(2)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规定
•(3)兼营非生产业务P325
•①生产经营收入>全部业务收入50%
•减免期内可享受减免优惠
•②生产经营收入<全部业务收入50%
•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3、追加投资项目优惠
•①《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所列项目,且符合下任一条件的,其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
•A、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在6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B、新增额在1500万美元及以上,增幅在企业原注册资本50%或以上的
•②、追加投资项目与原项目分别设帐、分别计算所得。
凡不能合理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税所得。
•③、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2002.01.01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自2002.01.01计算剩余优惠年限;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④国税函[2003]368号补充规定:
A、鼓励类项目的具体范围(了解)
B、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
凡没有享受过优惠政策的,可以江多次投资形成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C、原注册资本(了解)
D、多次追加投资优惠期的计算
从首次追加投资的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
•4、对于外商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给予的减免税待遇:
•
(1)项目优惠P327-328
•①自1999年1月1日起,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③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④在上海浦东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也执行上述优惠办法。
•
(2)期满后优惠P328
•①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3年减半期间,哪一年不是先进技术企业,该年就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计算。
•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3年减半期间,哪一年达不到比例,该年就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计算。
•③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地区税率总结:
•—特区、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法定减半期可以是7.5%,但延长减半期最低为10%)
•—沿海经济开放区,适用24%,减半12%。
•—其他,适用30%,减半15%。
•5、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与内资基本相同
•6、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P330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④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⑤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是针对20%的预提所得税而言的,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
•⑦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赁证,足以证明是由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信息,可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租赁费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利实,也可从租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P331
•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提供设备,我国用产品返销或支付产品方式偿还租赁费,免征。
•7、股份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问题P331
•
(1)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股份制企业
•①改制时对资产评估做了税务处理,并且补缴了已经减免的税款,新股份制企业可以从头再次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且改制前未达到定期减免税期限的,改制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
•
(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符合条件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8、外购投资者并购国内股权的优惠
•
(1)变更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超过25%,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
(2)外购投资者并购国内股权的有关问题
•包括经营期、前期亏损弥补、获利年度。
•(3)2003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了解)P332
•
(二)再投资退税。
P332
•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
分部分退税和全部退税两种。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批,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再投资不包括购买股票的投资。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批,全部退还(100%)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两类企业和海南的特殊规定)
•因各种原因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以上两类企业的,先按40%退,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其差额。
•上述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P333
•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应从新办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经营期。
“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计算缴纳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的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例:
深圳经济特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90年7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年。
当年虽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
从95年以后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该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为40%。
下表是该企业从90年至2000年的获利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909192939495969798992000
获利60-50130210320460580500650730790
•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98年将分得的利润250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 考试 税法 辅导资料 18 doc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