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租赁合同装修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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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租赁合同装修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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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租赁合同装修物
终止租赁合同,装修物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物业或资产(以下简称:
租赁物)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
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的基本情况;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属于F区一期工业厂房的配套商业,商铺主框架结构。
租赁商铺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租赁保证金、租金角度支付方式
租赁保证金:
人民币_________元/间,租赁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总计人民币元。
租赁到期时,乙方交验得得租赁物(包括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果完好无损(除自然损耗外)及乙方无拖欠房租及水电物业等费用时甲方应该将租赁物交验并腾退完毕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免息退还给乙方;乙方交验的租赁物(包括属于甲方的设备)如果出现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或现金赔偿,如有欠费的应交清欠费,租赁保证金可用于现金赔偿和支付所欠水电物业等费用,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租金标准: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期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期间每年根据市场行情合理涨幅,每年涨幅金额不低于元。
租金支付时间
(2)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人民币元整:
大写:
。
(3)乙方需在交清所有租赁保证金和租赁物租金后方可进入租赁物内进行施工和营业。
第三条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下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担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
乙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的租金。
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4)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商铺续租协议时,乙方应在期满前7日内返还租赁物,并将投资可移的设备,设施搬离,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不能移动的(包括:
装修,管道,水电等设施,设备)属于甲方所有(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消防及公共安全管理
(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本租赁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乙方必须按照国际消防安全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或各类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须做好本租赁物的防水,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若在租赁期间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调查合理涨幅租赁物租金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2)乙方在办理相关证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协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或经济出现损失的,甲方享有留置租赁物内乙方财产,扣划租赁保证金我,终止本合同以及追索赔偿责任的权利。
(4)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商铺经营不下的,租赁期内剩余租金甲方不予退
还给乙方。
(5)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该物业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该物业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守法经营,妥善处理好债务及劳资关系,乙方在经营和管理进程中发生的债务及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本租赁物门前三包区的环境卫生。
(4)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表、公共区域费用等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解除及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所收取的本租赁物租金,租赁保证金,相关费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两个月以上(含二个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破坏本租赁物的原有结构;
(3)乙方利用本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失公共利益;
(4)乙方无合法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5)乙方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应按租金年租金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租赁保证可用于划扣违约金)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且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租赁期内剩余租金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续约及期满财产处置
(1)本合同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的时,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交付次年租金。
如乙方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或交付次年租金,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另租他人。
(2)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不含续租),乙方应在7日内返还
租赁物,并将投资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搬离,但不能破坏该租赁物的结构及装修,逾期被视为放弃其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并从合同终止之日起按照合同终止之日的日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甲方所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占用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不能移动的(包括:
装修,管道,水电等设施,设备)属于甲方所有(不作任何补偿)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房屋及财产损失和经营不能正常开展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该合同终止。
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甲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二:
租赁终止合同协议书
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下称“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赁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200x年12月31日止。
现因乙方于200x年12月31日撤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于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终止。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计算说明如下:
三、乙方在该商铺所进行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无偿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
但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将该设施设备搬离该商铺。
乙方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的违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乙方搬离时不得损坏商铺和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应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该商铺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并经甲方验收和书面认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时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该项商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
由于乙方租赁期间装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该商铺受到破坏的,乙方须赔偿因此经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乙方缴纳转名服务费¥0。
缴纳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
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年,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三、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后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应付房租后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退还乙方。
四、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退还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五、《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补偿款。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1月29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XX年11月29日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20XX年3月30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
甲乙双方同时结清包括上述补偿在内的相关费用。
如乙方不能按约定
期限内返还房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就该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乙方自始放弃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赋予的对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于20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三: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
〔内容提要〕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添附制度未作规定,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又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尺度不一,本文努力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原理入手,提出了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原则。
关键词:
房屋租赁添附物处理原则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常因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物的处理约定不明确或未作约定,加之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处理起来比较棘手,致使对添附物的处理各地尺度不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对此,笔者仅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添附物的问题,作点肤浅的探讨。
一、关于房屋租赁活动中添附物范围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
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
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
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二、添附的法律含义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总称。
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
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
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
对从物物主的损失,法律一般依其是否具有善意而定,从物所有权人为善意附合,有权依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要求主物物主赔偿损失;从物所有权人为非善意附合的(如在承租的住房内设置不利于房屋的建筑物),则反而应承担排除损害的责任。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动产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即附着者为动产,被附着者为不动产;二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二物结合以后,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三是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即同属一人时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他人动产所有权的问题。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所涉及的添附物,就是指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
承租人对不动产的改善或者增设物,其中那些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设备设施,与附合构成要件不相符合,故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只有那些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的改善或增设物,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根据上述附合原理,实践中常把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界定为附合于房屋并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装修和增设物,或分离后大大降低这些财产以及房屋本身价值,不包括可以拆除,又不影响自身价值的增设物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处理添附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是物权法的范畴,但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
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
”“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篇四: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提前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2
篇五:
请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
请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不止一套房产,于是房屋租赁也越来越成为市民生活中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
与此同时,围绕房屋租赁也发生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
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就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之物如何处置产生的纠纷就是较为棘手解决的一种。
本文拟从探讨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装修、增设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检讨我国对此类问题现行法律规制的笼统与不足,进而提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何正确处置添附物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房屋租赁添附附合合同终止一、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装修或增设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后,特别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往往会对房屋进行装修、增设。
例如:
粉刷墙壁,铺设地面,增设耳房、门窗、水电设施等。
这些行为在民法理论上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叫做添附。
何谓添附?
“添附者,为附合、混合及加工三者在学术上之总称”。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密切结合而形成不经毁损就难以分割的新物,其可发生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亦可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交融而难以识别和分离,其发生在动产与动产之间;加工则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的价值的活动,加工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由以上定义可知,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如铺设地面、粉刷门窗、扩建耳房、增设水电设施等多使之与房屋紧密结合为一体。
非经毁损难以分割,属于典型的添附之附合行为,且既会发生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如扩建耳房、铺设地面),也会发生动产与动产之附合(如粉刷门窗)。
由于附合属于添附的一种,且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动产附合偶尔也会伴随加工行为,因此本文将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增设行为统称为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作为添附行为,“俱为动产所有权得丧之共同原因”,[2]即从理论上来说,添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由于添附物已经作为一个新物存在且不可分割或分割之后会导致财产价值的损失,因此只有将添附物所有权归于一人的制度设计才能既遵守“一物一权”的物权原则,又能维护物之经济价值和社会之安定秩序。
根据添附一般原则,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附合物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
动产与动产附合时,附合物一般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若各方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具体到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增设来说,当装修、增设之物与不动产房屋附合,此时附合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不动产房屋所有人即出租人所有。
当装修、增设之物与出租人的其他动产附合,此时根据双方原物之价值、效用或性质确定附合物归属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但因附合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一方均享有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现行法律规定然而,现实生活情况多变、错综复杂,添附作为物权法范畴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却未作任何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租赁纠纷中添附物处理的规定散见于: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
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
“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租赁关系中添附物的处置系任意性规定,即允许租赁合同双方就添附物的处置自由约定。
但同时又对未经出租人同意下的添附物处置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且未对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添附物的处置做任何规定,导致实践中,就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能否拆除、何种情况应由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常常发生争议。
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如何处置的法律分析
(一)出租人同意条件下的添附物的处置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以是否取得出租人同意分为两种情况。
添附物的处置始终以出租人的同意为首要原则。
承租房屋的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尽管承租人因租赁关系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但当承租人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处分时,却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依据民事权利处分
原则和我国对添附物处置的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添附,则不管租赁合同是到期终止还是因解除而提前终止,都应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有损失的,由出租人对其进行补偿。
但需注意,由于租赁属于民事契约法律关系,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以约定变更法律之规定。
简言之,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时,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租赁合同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并给予承租人折价补偿。
然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增设显系法律规定之理想状态,实践中,承租人往往对承租房屋擅自实施添附。
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事由有二:
1、租赁合同期限届满;2、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添附物的处置时却并未对合同终止事由作出区分,因此下文就以此作为分类,就租赁合同终止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进行法律分析。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条件下的添附物的处置1、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物的处置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双方均没有过错及违约行为,但由于承租人的添附行为事前并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即承租人对合同到期后添附物的处置后果有一定的心里认知,且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以及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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