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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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
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
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勘察、设计的;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
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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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
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七)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实行勘
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者将勘察、设计分阶段招标,或者
将设计阶段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
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
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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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MS1]:
Comment [MS2]:
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以上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
作出认定。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
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市场价格实际情况,在招
标文件中预先明确招标控制价、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
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
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
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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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
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签订协议或
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
体协调。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
元人民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
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
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
、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
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但招标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
。
第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
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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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
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
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
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
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章,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
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
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主导专业的专家不少于技术专家的三分之二
。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
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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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分办法
详见附件一。
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和具有集中建设管理能力的“大甲
方”实施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取“评定分离
”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
三人,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
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
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
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
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评定分离”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依
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信用和技术标进行定性评价
,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
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
人。
定标工作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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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采用票决法、抽签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
它定标方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
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
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
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
使用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
投标人拥有技
术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
将交付的技术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
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勘察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
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
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
技术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
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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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
成员共同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溧阳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常州市建设
局和市监察局2010年1月11日联合下发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常建规[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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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评分办法
(方案设计)
一、方案设计招投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分为商务部分
、信用部分及技术部分。
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商务部分一般
不大于20分,信用部分一般不小于15分,技术部分一般不小于6
5分。
二、商务部分指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数为基准分20分,每高出1%扣0.5分,
每低于1%扣0.5分。
三、信用部分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勘察设计企
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后所采用的信用考核得分。
建立全市勘察
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前,应综合考虑综合荣誉、科技创
新、优秀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质量等信用行为:
(一)综合荣誉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含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诚信单位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二)科技创新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科技部门表彰的科技奖项;
(三)优秀勘察设计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奖;
(四)勘察设计质量指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日常监管中的质量情况。
四、技术部分指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人员配备、类似业绩
及现场答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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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方案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分析并提出设
计方案或采取的技术措施,由评标专家根据技术方案情况判定
得分。
(二)人员配备指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资格
及职称情况、企业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各
专业负责人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
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同一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三个以
上项目中标且未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参加投标时个人业绩不
再得分。
项目周期指从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至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办结);
(三)现场答辩指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
投标人现场答辩,由评标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判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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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评分办法
(勘察、施工图设计)
一、勘察、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分为
商务部分、信用部分及技术部分。
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商务
部分一般不大于30分,信用部分一般不小于15分,技术部分一
般不小于55分。
二、商务部分指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数为基准分30分,每高出1%扣0.5分,
每低于1%扣0.5分。
三、信用部分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勘察设计企
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后所采用的信用考核得分。
建立全市勘察
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前,应综合考虑综合荣誉、科技创
新、优秀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质量等信用行为:
(一)综合荣誉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含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诚信单位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二)科技创新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科技部门表彰的科技奖项;
(三)优秀勘察设计指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奖;
(四)勘察设计质量指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日常监管中的质量情况。
四、技术部分指投标人在技术方案、人员配备、类似业绩
及现场答辩的情况。
(一)技术方案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分析并提出设
计方案或采取的技术措施,由评标专家根据技术方案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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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二)人员配备指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资格
及职称情况、企业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各
专业负责人近五年类似工程业绩、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协会)表彰
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等(同一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三个以
上项目中标且未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参加投标时个人业绩不
再得分。
项目周期指从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至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办结);
(三)现场答辩指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
投标人现场答辩,由评标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判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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