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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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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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代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并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四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的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五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以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票据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营业部、各分(支)行,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及总行各相关部室,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各经办机构开办本办法所述业务时,除总行相关部室外,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后,报风险管理部统一授权,未经核准和授权,任何经办机构均不得开办本办法所述的票据业务;同时,对于经核准和授权开办本办法所述票据业务的经办机构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
第二部分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和票据业务产品的研发推广与培训;
(二)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和检查,督导各经办机构开展全行不良票据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三)根据本行营运目标,制定票据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负责各经办机构开办票据业务资格的审核,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审核票据业务的合同范文,提出审查意见规避法律风险,并统一印制合同文本;
(二)负责对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授权管理;
(三)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同业金融部负责职责:
(一)参与对各经办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根据本行日常运营状况,运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工具调度本行资金、调整信贷规模结构,同时进行盈利;
(三)根据票据市场总体情况,结合我行流动性管理要求,定期发布贴现、系统内转贴现指导利率。
第十三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二)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限额及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票据业务全过程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并监督会计核算流程。
第十六条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票据业务操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业务的发展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票据业务的营销、客户关系的维护及日常客户的管理工作;
(二)作为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机构,主要负责系统柜员的权限设置、同业机构、企业客户信息的维护,以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三)负责对票据业务企业的相关贸易背景进行调查审核。
负责对授信权限内票据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和反映客户需求,对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至总行公司银行部;
(五)负责贴现票据的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记账、以及票据的保管、托收、对账工作等。
(六)负责本机构不良票据业务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三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
第一章概述
第十八条本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仅指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从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金额与费用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费用
1、手续费:
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逾期利息:
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致使我行垫款的,自垫付之日起转成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3、风险敞口承诺费(风险负担费),各经办机构可视客户的风险情况、担保情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按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的0—2‰一次性收取,并计入承诺手续费(5111000010)科目。
(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风险敞口承诺费亦称为风险负担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避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严禁办理承兑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客户向我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办理该业务的决议;
6、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该业务的,需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7、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8、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9、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0、尚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的新客户还需提供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复印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XXX银行业务申请书》(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
对于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具体资料需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资料包括:
1、保证担保: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4)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5)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6)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7)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抵押担保: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
(1)至
(2)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2)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担保:
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但应由经办机构对已具备并仍有效的资料复印存档。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对业务进行调查,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及时告知客户,将材料及时返还客户,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三章业务初审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需年检的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二)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四)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
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
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六)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卡:
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
(八)账户开立:
出票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二十七条信用状况调查
(一)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二)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
经办机构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三)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第二十八条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
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
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变化幅度不大,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
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
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
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
原则上,我行对客户商业汇票的承兑额度应控制在其前一年营业收入或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
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
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
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内容为商品交易的,对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8、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9、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
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担保情况调查
对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授信评审部门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
否则,应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
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担保方式为保证的:
应测算保证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内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2、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
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确定抵(质)押率,在确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同时结合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数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
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
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四章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审查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理移交的承兑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
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2、担保资料。
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权属证明等是否齐全;
3、银行内部审批资料。
主要包括《XXX银行业务申请书》、《XXX银行业务审批书》和调查报告等。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审查。
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2、办理信贷业务资格和经营资格。
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有效贷款卡,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出票人是否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等;
3、信用状况审查。
包括对出票人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三)信贷政策和制度审查。
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承兑业务是否符合我行授权管理的要求,承兑人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
3、企业是否已进行统一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企业信用等级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企业财务状况审查。
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完整性和合理性;
2、财务规范性审查;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重点审查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判断出票人按期偿付汇票的能力。
(五)真实交易关系审查。
主要审查:
1、交易内容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3、基础商务合同要素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商业交易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六)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
2、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权属清晰、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第三十四条审批
授信评审部门按规定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批,并填制《XXX银行业务审批书》。
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流程逐级报批。
第五章票据承兑
第三十五条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意见、与出票人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缴存保证金,并进行放款前审核。
经办机构柜面人员(柜台)接到本机构客户经理送交的放款通知书等承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办理出票手续。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
(一)经办机构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客户经理按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签订《XXX银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二)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押须登记的,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经办客户经理应与客户一同到相关有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等手续的,及时办理。
抵押他项权证及质押权利凭证应交经办机构相关部门保管。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对申请综合授信及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对在最高承兑限额未办理最高担保的,应在办理单笔承兑业务时,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一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新票出票日期应为同一日,新票出票日期不同的,不得在同一份承兑协议项下办理。
第三十八条保证金交存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
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在该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合同(或每笔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序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应及时补足敞口保证金。
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等行为。
该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指我行经办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承诺见票付款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领用和记载
(一)汇票出票:
客户经理向会计人员送交出票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办理出票;
(二)出票人核对汇票:
出票人收到由我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期限、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核对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
(三)汇票领用:
出票人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须与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质押
第四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我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承兑申请人另行开具一张或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在质押时应将我行作为被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印鉴章。
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不得有“不得转让”字样。
第四十二条 质押业务中,原票先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原票到期后的托收款项,按照新票敞口合计金额转入申请人保证金专户,作为新票的保证金(或用于偿还贷款),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对于原票晚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新票(或贷款)到期前,承兑申请人须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或足额偿还贷款),才能办理原票的质押解除手续;如发生垫款(或贷款逾期),应从原票托收款项中扣收垫款及罚息(或逾期贷款及罚息),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80%,如需放宽质押率标准,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七章授信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规定执行。
(一)检查时间:
经办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授信使用人和担保人(包括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自授信使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以后每三个月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
每次检查要有被检查单位(含担保人)在《贷后检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检查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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