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11]1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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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⑴ 7
收入明细表 7
附表一⑴《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⑵ 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10
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⑶ 1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14
附表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1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⑴ 17
成本费用明细表 17
附表二⑴《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1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⑵ 20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20
附表二⑵《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2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⑶ 24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24
附表二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2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26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6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2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34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34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3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36
税收优惠明细表 36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3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 40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40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4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 43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43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4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 4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45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4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47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47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4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 49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49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5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 51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1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52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11年10月30日国税发[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
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1
加:
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
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
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月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㈠表头项目
⒈“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⒉“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⒊“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㈡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⒈“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⑴《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⑴《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⑵《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⒊“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㈢行次说明
⒈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⑴《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⒉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⑴《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⑵《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⒊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⒋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⒌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⒍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⒎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⒏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⒐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⒑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⒒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⑴《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⑵《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⒓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⑴《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⑵《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⒔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⒕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⒖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⒗第16行“其中: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⒘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⒙第18行“其中: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⒚第19行“其中:
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⒛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⒈第1行=附表一⑴第2行或附表一⑵第1行或附表一⑶第3行至7行合计。
⒉第2行=附表二⑴第2行或附表二⑵第1行或附表二⑶第14行。
⒊第10行=第1-2-3-4-5-6-7+8+9行。
⒋第11行=附表一⑴第17行或附表一⑵第42行或附表一⑶第9行
⒌第12行=附表二⑴第16行或附表二⑵第45行。
⒍第13行=第10+11-12行。
⒎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
⒏第15行=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计。
⒐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⒑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⒒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⒓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⒔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⒕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⒖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当第13+14-15行≥0时,本行=0)
⒗第23行=第13+14-15+22行。
(当第13+14-15行<0时,则加22行的最大值)
⒘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⒙第25行=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⒚第26行填报25%。
⒛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⑴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2
㈠营业收入合计(3+8)
3
⒈主营业务收入(4+5+6+7)
4
⑴销售货物
5
⑵提供劳务
6
⑶让渡资产使用权
7
⑷建造合同
8
⒉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9
⑴材料销售收入
10
⑵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1
⑶包装物出租收入
12
⑷其他
13
㈡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4
⑴⒈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15
⑵⒉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6
⑶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18
⒈固定资产盘盈
19
⒉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⒋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⒌罚款净收入
23
⒍债务重组收益
24
⒎政府补助收入
25
⒏捐赠收入
26
⒐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⑴《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⒈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⒉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3+8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⒊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⑴第4行“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⑵第5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⑶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⑷第7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⒋第8至12行:
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⑴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⑵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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