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77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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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77P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2013-2015)77P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2013-201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
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007年,制定出台了《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把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之一,极大促进了全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
1.1.3深圳市层面
《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围绕深圳建设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奋斗目标,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
”“十一五”规划要求着力加强以居住环境、公共场所、公共交通、信息交流为主的无障碍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
为了加大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力度,提高全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2010年3月,《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在国内首次提出建设无障碍环境的目标,并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和信息交流建设等内容。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受到社会广泛重视与关注。
随后,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为了顺利完成全国无障碍城市的创建任务,我市提出由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科工贸信委三家单位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其中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部分的研究内容由市规划国土委承担。
为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开展《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规划研究》,作为“十二五”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专题课题研究。
1.2规划对象与范围
研究范围为深圳全市域范围。
重点为新一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
1.3规划定位
本次规划定位为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明确全市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方面的总体性要求;将统筹和指导规划期内全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已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由于无障碍设施往往是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性设施,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建设项目同步推进,因此在规划中不能按照其他设施规划的方法进行独立的空间规划,规划的重点是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分步实施的计划安排。
(1)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类型;
(2)研究全市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3)确定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发展目标;
(4)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5)对规划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1.4规划方法与技术路线
1.4.1规划方法
(1)国内外经验借鉴
充分借鉴北京、上海、杭州、成都、南京、武汉、香港、台北、日本、新加坡等国际国内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的先进实践经验,并结合深圳自身现状基础和建设条件,有针对性地加以参考利用。
(2)部门访谈
本研究作为市政府《“十二五”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在编制过程中,充分重视与相关部分的沟通配合工作。
首先,向市公安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了解全市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数量及分布,为预测“十二五”期间全市无障碍设施需求提供基础数据。
其次,与交通运输委、科工贸信委、住房建设局、人居环境委、城管局等单位保持沟通,充分协调《“十二五”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其他部门的研究工作,全面了解相关建设情况、建设需求及实施建议。
(3)实地调研
本次规划重点针对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公共建筑聚集区、商业集聚区、公共开敞空间、旅游景点等人口集聚区,在全市筛选出了31个调查地区,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实地调研,系统了解调研地区的整体建设情况,分析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4)公众参与
本次规划邀请到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区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及各行各业残疾人代表,于2010年9月28日在规划大厦召开研讨会,充分听取了各方代表提出的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了解无障碍设施使用者对规划的具体诉求。
1.5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0年3月1日实施)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8、《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央[2008]7号)
10、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08]77号)
11、建设部、民政部、老龄工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2008年创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标[2008]7号)
12、建设部、民政部、老龄工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7]261号)
13、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46号)
14、《无障碍建设指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1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各组团分区规划等
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7、其它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
第二章理论综述与经验借鉴
2.1无障碍设施的界定
2.1.1无障碍设施出现的背景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旨在为广大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的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
20世纪四五十年代,战争的创伤造成世界残疾人口数量急剧增长,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推进,残疾人士对独立和平等权利的追求也随之高涨。
同时,伴随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文化变革,普世价值观念也产生了新的变化,社会进一步认识到残疾人应该拥有与正常人一样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因此在城市建设中相继推出各种有益于残疾人的措施和产品。
1974年联合国展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报告中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伤残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地自由生活与活动的城市。
”在国际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的影响和推动下,“无障碍”的概念已打破最初只针对残疾人服务的观念,逐步发展到服务老年人、儿童,以及全社会所有人,并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的从广度拓展、从深度延伸。
2.1.2无障碍设施的定义与内涵
国际上对无障碍设施的具体界定,经过了一个由点及面,由浅及深的发展过程。
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独立的,仅仅限于服务残疾人士、特别是肢体残疾者。
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活改善和医疗水平提高,特别是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老年人也成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服务对象。
进入90年代以后,“人人平等”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倡导,无障碍设施逐渐服务社会全体,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目的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的出行和生活环境。
无障碍建设的服务人群扩展到各类生理缺陷的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病人、以及由于自身生理阶段和限制造成使用社会各类设施不方便的人群。
近年来,无障碍建设已经由无障碍物质环境建设向全方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建设水平也得到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意识、公众心理、管理制度等软件环境建设也不断得到注重和加强。
目前我国一般认为,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但随着现代生活的改善和城市化推进,部分城市已出现由单纯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向整体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趋势,未来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内涵也会向着更加深入、广泛的方向发展。
2.1.3无障碍设施的基本类型
根据《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无障碍建设指南》的相关内容,根据无障碍设施的实际用途和设置位置,可以将无障碍设施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第一类通行设施类,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及建筑物内部交通流线上,为保证使用者正常通行的各类无障碍设施。
主要包括缘石坡道、轮椅坡道、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无障碍停车位等。
第二类专用设施类,主要是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专门服务的无障碍设施。
主要包括无障碍厕位和厕所、无障碍住房、无障碍浴室、无障碍盆浴间、轮椅席位、扶手和安全抓杆、低位服务设施等。
第三类指示标识类,主要是指为方便残疾人识别和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指示标志。
主要包括无障碍标志、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盲文站牌、盲文地图等。
2.2无障碍设施的发展概况
2.2.1国外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国际上对于无障碍设计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联合国成立以后,曾先后发布《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等文件,强调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以推行残疾预防和康复措施,实现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为宗旨。
70年代初期,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建筑系开始从事无障碍建设研究工作,成立专门的实验室和教研组,并设有硕士研究生班进行残疾人专用住宅、无障碍设计理论基础、新技术开发和评价等课题的研究。
为了从根本上转变设计观念,美国许多高等院校建筑系,专门开设无障碍设计技术课程,作为必须训练的一项基本功。
日本和欧洲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无障碍教育研究体系,研究涉及无障碍环境规划、法规和建筑设计等诸多方面。
从1961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标准》开始,包括英国、加拿大、日本在内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和无障碍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
2.2.2国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起步较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实施中不断摸索、逐步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持续提高的过程。
第一阶段(1989年以前):
探索起步阶段。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着手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工作,随后,北京市率先开展了无障碍建设的试点工作。
1985年,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书中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这次研讨会由北京率先开始研究无障碍技术,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第二阶段(1990到2007年):
全面实践阶段。
1989年4月,我国第一部无障碍建设方面的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1990年、1996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颁布实施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计划,以及无障碍建设配套实施方案等,对全国的无障碍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极大地促进了全社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开展。
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范与标准。
2001年,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基础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内容列入国家强制定标准条文。
此外,根据行业的特殊要求,还先后颁布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设计规范。
2002年10月31日,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提出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市的活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皇岛12个城市被列为首批示范创建城市。
2007年在全国100个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等)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
第三阶段(2008年以后):
全面提升阶段。
2008年,中央提出将无障碍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立了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
政府各部门形成了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2008年国家组织开展了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此外,为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设施完好率和使用率,组织制定了《无障碍施工维护管理规范》,建设部组织编写了《无障碍建设指南》,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技术标准与技术文件体系,使无障碍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见证了现阶段我国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上的成就。
2010年,上海以世博会筹备为契机,也开展了全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国际声誉。
2012年,《无障碍设计规范》正式出台,进一步促进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
2.3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经验
2.3.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无障碍建设发展经验证明,只有具备法律约束效能的法规、条例才能保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有序的实施,在经历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各地区都非常重视无障碍立法工作,并不断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明确强制性要求和完整的奖惩规定,不断强化司法、监督等环节保证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和实施。
目前、美、英、日等国已经构建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上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无障碍条例》和《康复法》等联邦政府层面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住宅中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规定,并要求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无障碍设计。
各州的地方当局都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州的无障碍技术规章和实施细则。
国会还通过制定税收调整法案,将用于无障碍技术改造的费用可替代部分税收的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参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实施。
日本政府出台了《残疾人基本法》、《爱心建筑法》、《老年人福利保健政策》等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同时日本政府制定奖励措施,采用补助金、减免税、低利融资等奖励办法,来促进无障碍建设。
2.3.2制定全面细致的设计规范与标准
为了实现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设计的普及,各国都高度重视在城市规划、建筑工程中的技术性规范与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指导和约束。
(1)建立完善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标准体系
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协调了各专业协会的具体要求,制定出统一的具有指导性的无障碍设施的最低要求。
美国还特别针对不同的建筑物制定了更加细致的设计标准,1994年7月修订的《ADA无障碍设计标准》就对历史文化建筑的无障碍改造提出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的《公平住宅法》针对住宅的无障碍建设提出了严格的强制性要求。
英国借由项目实施中建筑设计协会、地方准入组织、残疾人协会等组织的参与,不断规范和完善建筑设计中的无障碍设计要求,通过在《建筑规则》、《PartB1火灾安全措施》等规范中针对残疾人深化各类技术规范和设置无障碍设施,促进整体建筑行业在无障碍建设方面的发展。
日本从6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无障碍的设计标准,20世纪80年代以后,先后出台了《无障碍化建筑设计标准》、《关于公共候车室配备残疾人用设施的指导方针》、《与长寿社会相适应的住宅设计标准》等技术标准,日本国内的各个城市也相继颁布了各类设计规范,建设覆盖广泛的设计标准体系。
(2)逐步实现独立的无障碍设计向通用设计的转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殊需求人士结构的变化和社会老龄化趋势,人们认识到人类能力的差异性,即每个人的能力会随着年龄、体能以及周围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能力和残疾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或环境中成为“暂时的”或“永久的”不健全人。
另外,在无障碍设计的实践中发现,从一般性设计中分离出来的设施,不仅价格昂贵,而且缺乏必要的美学考虑;同时将特殊需求的人群从社会生活中独立出来,与正常人产生了分离,在一些场所无障碍设施甚至给正常人使用一般性设施带来了阻碍和不便。
为此,西方提出了通用设计的理念,实现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无障碍。
通用设计能够满足全体市民的使用要求,并综合考虑环境的无障碍性、实用性和美学需求;是对城市建设中的传统无障碍设施设计的延续、弥补和提升,是实现无障碍环境惠及大多数人的设计建造方法。
2.3.3开展全方位的规划建设实践
(1)制定专项规划统筹各项建设
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就编制出台了《长寿社会对策大纲》(1986),在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开始推行“福利城市政策”(1991),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并针对城市发展需要先后制定了《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城镇建设规划》(1991)、《最新残疾人对策长期规划》(1993)、“创建福利生活空间大纲”(1994)等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建设的目标和内容,通过统筹指导各类专项建设工程的实施,推进无障碍建设。
近年来在国内,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也研究和编制指导城市无障碍建设的专项规划。
北京制定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上海编制了《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3—2006)》,杭州先后编制了《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4—2008)》、《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9—2013)》两轮专项规划。
在城市规划统筹下,北京、上海、杭州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系列建设改造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开展全方位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各项规划指导下,日本相继提出了“社区老年人住宅计划”,陆续开展了“便于残疾人居住的城镇建设工程”、“适应于身体残障者的建筑物推进工程”、“在家乡开展21世纪健康长寿的城镇建设工程”、“福利城镇建设样板工程”、“体贴入微的建筑物设施配备推进工程”、“以人为本的城镇建设规划工程”、“方便残疾人与老年人使用的城镇建设规划推进工程”等一系列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从城市建设全方位推动整体环境的无障碍。
并要求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都有专门部门验收其是否符合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
目前,日本已经在机场、街道、商店、酒店、饭店、名胜、工业厂区、政府机构等主要的公共建筑和商业场所都设置了无障碍设施。
坡道、盲道遍布城市的每个角落,盲道的铺设十分规范,所使用的材料也十分考究,设计美观。
在国内,北京以筹备奥运会、残奥会为契机,积极创造良好的城市无障碍环境,制定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共涉及奥运场馆及其周边地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旅游景点、大中型商场、超市、医院、邮局、学校、城市公园和绿地、机场、火车站、社会福利设施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对外接待机构等24个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内容,实现了整体城市无障碍环境的提升与改善,为国内其它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供了参考和经验。
2.3.4注重政府职能与民间社团效能的双重发挥
在西方发达国家,无障碍建设的起源和发展大多源于残障人士对自我权利的抗争;以英国为例,英国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基本依靠公众参与决策、民间组织推动、研究部门论证的方式“自下而上”地实现,这也是英国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上取得领先于政府决策、领先于国际标准的成功的关键。
在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助推下,逐渐形成了公众参与规划决策,引导无障碍建设不断发展的模式。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将残疾人问题和建成环境问题与政府城市政策及建成环境重新发展联系起来,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的职责,进入政府议事日程,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工作组织上,往往通过成立由各界代表组成的无障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无障碍建设的工作计划。
小组的成员既有政府管理者,又有来自民间组织的成员和技术人员,小组能真正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群体的需求,同时又能运用政府管理手段,发挥执政效能上的优势;通过政府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广泛合作,强化社会参与意识,实现广泛社会监督,形成健全、长效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2.3.5重视无障碍意识培养与社会环境营造
除了加强物质环境的无障碍建设之外,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环境的营造。
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亚太残疾人十年”为契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并引导广大媒体有效介入,在提高公民无障碍意识的宣传活动中,强调无障碍环境对所有人的好处,并非仅仅为特殊需求人士独享;强调残障人士、老年人的能力,形成积极的社会形象;宣传人人平等的思想,从思想根源上消除对残障人士的歧视;介绍生活中基本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方法等,并对各类残疾人、老年人、以及相关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学习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知识,用专业手段使用无障碍设施,为有需要者提供帮助。
第三章现状概述与需求判断
3.1深圳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群体特征
3.1.1总体情况
按照《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概念,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人群主要包括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拉行李人士等出行不便的人群。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办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户籍残疾人约为7.29万。
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14.5万,但根据全国“六普”调查,在深实际的老年人已经达到76.7万,已具有相当规模。
3.1.2空间分布总体特征
根据2006年全市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按各区户籍残疾人的总数统计,全市在空间分布上,全市残疾人主要集中在福田区、南山区和罗湖区,分别占全市总量的24%、21%和18%(见图3-1);按各区残疾人实际的密度统计,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的残疾人密度较高。
按户籍人口中残疾人发生率统计,全市各区较为均衡,为30人/千人。
根据老龄办提供的相关材料,全市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包括福田区的园岭街道、南园街道、莲花街道、沙头街道、福保街道;罗湖区的翠竹街道、南湖街道、桂园街道、东门街道;南山区的桃源街道;宝安区的新安街道、西乡街道、福永街道、沙井街道、松岗街道、观澜街道;龙岗区的布吉街道、横岗街道、龙岗街道;盐田区的沙头角街道、盐田街道;光明新区的公明街道和坪山新区的坪山街道。
3.2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情况
3.2.1法律法规
深圳一直都关注残疾人的需要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政府层面对无障碍设施也制定了相关规章文件。
2010年3月,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突破了以往只限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内容,提出了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理念,将无障碍设施环境、无障碍交通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环境以及无障碍公共服务都纳入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范围。
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从制度上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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