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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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范本
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全称
劳务发包人:
发包单位全称
劳务承包人:
承包单位全称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发包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承包单位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3、工程地点:
(区县要填上)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6、劳务作业人数: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企业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住址:
(劳务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职务:
,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现场日常劳务管理;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
(现场劳务人员管理、上报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劳务管理资料)。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2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承包人应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率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频率小于‰;无重大机械伤亡事故;无食物中毒事故;无火警事故发生。
达到北京建工集团的规定要求。
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完成施工分包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分包工作内容的工人工资、冬雨施费、防护用具费、二次搬运费及材料装卸费、中小型机具费、工具的租赁费用、手使工具费、辅助材料费用、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用、临设费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利润、税金(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及政策性规定的全部应缴费用。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3%或±5%(以实际情况自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
结算总价款超过风险幅度的,由发包人对超过风险幅度部分价款进行调整;结算总价款未超过风险幅度的,则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本工程劳务招投标文件、本合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本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调整程序为:
承包人施工任务完成后,由承包人申报结算资料,发包人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与确认。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
(适用于合同价款小、工期短或特殊情况下),其中人工费元。
28.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
元/m2,其中:
地上结构元/m2,地下结构元/m2,初装修元/m2,精装修元/m2,机电设备安装元/m2,其它元/m2。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共元;
28.9采用第(5)种方式计价的,不同施工项目的单价为:
:
元/m3,工程量m3,价款为元;
:
元/㎡,工程量㎡,价款为元;
:
元/㎡,工程量㎡,价款为元;
:
元/㎡,工程量㎡,价款为元;
另:
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价款共元;
28.10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日。
28.11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1.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按发包方确认的承包人所施工完成的施工项目的实物量计算出的预算综合工日乘以双方确认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计算规则为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相对应的施工定额子目计算综合工日,单价为按定额含量以元/综合工日计算,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8.11.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8.11.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8.12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为:
本合同为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
工程量为根据清单量报价,实际结算根据工程实际发生情况,以施工图纸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工程量,乘以投标清单中对应项目单价作为结算价。
如无相应清单或清单中无此价格,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综合工日数量进行结算,每综合工日 元。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
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9.1.2发包人每月日支付元分包合同价款。
29.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0、违约责任:
30.1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2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3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1.4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1.5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2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30.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30.2.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发包人先有30.1.1、30.1.2行为的,承包人的30.2.4行为不构成违约。
30.5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6发包人30.1.1、30.1.2行为、承包人的30.2.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承包人: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31、特别约定:
31.1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除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对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31.2承包人先有30.2.4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双方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分包价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31.3发包人30.1.1、30.1.2的违约行为、承包人30.2.4的违约行为赔偿义务不因双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前签认的协议而免除。
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
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之后/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2、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33、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5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
34、补充条款:
34.1当本合同20.3条款发生时发包方只承担28天以内的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标准按28.9条款的停工单价根据实际天数支付,超过28天的发包方不再支付
34.2除20.3条款约定以外承包人发生的停工事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
34.3非22.1条款发包人指定的委托人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无效,委托人超越权限的签字无效。
34.4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撤离现场务工人员,对于因需要留在现场的务工人员承包人按停工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34.5发包人指定_________为本合同劳务费结算唯一责任人,负责与承包人劳务作业范围内劳务费进行书面结算,结算单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34.6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转让无效。
以上条款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包含。
以下条款可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5.1与本合同相对应的补充条款:
35.1.1本合同10.8款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从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其所完成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为止时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承包人对现场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都有责任保护,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承包人对非本专业的成品在承包人进行本专业施工时不得有损坏行为,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5.1.2本合同第14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
发包人地址(工程所在地):
。
接收人:
。
承包人地址:
。
接收人:
。
如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因一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对方所发送的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自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发出邮件之日起,视为对方收到一方发送的相关文件。
35.1.3本合同第15.2款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做出事故定性后,属承包人一方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发包人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属发包人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
但具体善后工作由承包人安排和处理,发包人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35.1.4合同条款22.1款的补充约定:
除发包人指定的施工代表或委托代表外,其他人员签认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单据,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35.1.5本合同第24.3款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自备中小型机械、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及相关用品等,达不到发包人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发包人采购后按实际采购价有偿提供给承包人。
35.1.6本合同第30.1款补充约定:
发包人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中的同期银行利率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35.1.7本合同第30.2款补充约定: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发包人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发包人均有权在其应付承包人的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35.1.8本合同第32条补充约定:
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
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得对抗上述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35.2其他补充条款:
35.2.1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必须按照各项标准要求执行,应按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按照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各种相关检查、培训和考核。
35.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力时,承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接触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管理。
承包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作业前承包人须对劳动者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凡劳动者作业周期满一年的,做岗中职业健康体检,离岗前做职业健康体检,并将劳动者的培训情况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存查,以备执法机关验证。
承包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一旦发生职业病,各项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2.3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的文件精神,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办理“基本医疗”等保险。
35.2.4禁止转让权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5%的违约金。
35.2.5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终止、不再执行,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
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承包人均应负责全部赔偿。
35.2.6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
35.2.7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如遇国家与市政府等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停工时,承包人负责管理、约束其所辖人员,保证正常的生活秩序。
由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误工费、食宿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予补偿。
发包人也不得以由此所产生的延误工期问题为由,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已明确了解此项。
36、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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