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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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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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南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人(全称):
(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
2、借款用途:
。
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
第二条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为。
第四条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分期还款的,按____(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______(次月/次季)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____(月/季末月)的____(20日/借款对应日)。
如无借款对应日,以借款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可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A、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B、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2)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利息,但实际收取利息金额不得超过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利率应计收的利息金额。
(4)其他方式
2、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
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同意贷款人选择先执行物的担保或先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执行保证及物的担保。
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押担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详见编号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代位权、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或者未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占管。
(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中断、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垫付或办理保险,贷款人由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动产质押担保的:
(1)出质人同意以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物(详见编号为 《动产质押清单),上述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质物的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质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3)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
(4)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权、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5)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6)质押期间,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质权,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质押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质物交付给质押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相关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押权人占管。
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占管。
(8)质物的返还
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出质人应及时收回质物。
出质人不收回的,质权人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质权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9)质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质权。
(10)上述质押担保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关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执行。
4、权利质押担保的:
(1)质押人同意以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质押权利(详见编号为 质押清单),上述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质权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质权的价款为准。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4)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5)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
因贷款人保管不善使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负有赔偿责任
(6)出质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质物交付给质押权人,同时将质物的相关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押权人保管。
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与贷款人共同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登记手续,并由贷款人持有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及其他权利证书。
(8)质权权利凭证的返还
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权权利凭证。
出质人应及时收回质押权利凭证。
出质人不收回的,质权人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押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9)上述权利质押担保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动产质押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让全款回的表述比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8、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及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提供补充担保的;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及出质的权利;
(4)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征收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份,贷款人份,担保人份, 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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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负责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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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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