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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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
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
勘察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业主: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服务单位:
二〇一七年一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下称业主)、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下称服务单位)于2017年月签署。
鉴于业主拟修建广州南沙开发区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并通过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编号)确定接受服务单位为本工程的勘察单位,以人民币(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暂定为)156491.00元(大写:
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为本工程的和相关服务。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
1.2建设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1.3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约2134.52万元(暂定)
1.4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本工程拟建中水回用设备房的脓水缓冲池及供水管道,建设用地面积为1037平方米,其中中水回用设备房690平方米,脓水缓冲池377平方米,供水管道长3.4公里。
2、勘察服务项目概况
2.1服务中标通知书(编号):
2.2满足本项目所需最低资质要求: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丙级以上
3、勘察服务内容、期限
3.1任务:
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的提供施工所需物探参数和工作内容包括收集已有资料、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探、取样、试验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办理勘察报告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各阶段政府方面立项、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方面等手续。
具体以经业主批准的《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地质勘察技术要求》为准。
3.2勘察服务内容:
工程勘察内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确定的《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地质勘察技要求》,并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3.3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或其他符合合同终止情形之日止。
4、勘察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
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区政府规定的方式产生服务单位的,勘察总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否则合同无效。
4.1勘察服务暂定价、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勘察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20%。
勘察服务暂定价为156491.00元(已下浮,计算过程详见附件)。
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原则审定。
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发生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等需要额外增加费用的,由委托单位与发包人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后支付。
4.2支付方式
4.2.1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业主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0%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费。
4.2.2服务单位完成外业后,支付到勘察费的40%;勘察进度达到100%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经核定后,累计支付至勘察费的60%;服务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后,在配合施工现场服务过程中,业主视工程进度的情况,分期支付勘察费,但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勘察费总额的80%。
建设单位结算并经财局审核后可支付至审核价的100%。
4.2.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4.2.4本合同项下的勘察和费支付按广州市财政局南沙分局关于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执行。
5、勘察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或邀请书;
(6)投标文件;
(7)勘察大纲;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使用的范本为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勘察合同范本(或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不再装订入册,与范本严格一致。
本合同只能修改范本的下划线部分或在专用条款里进行修改,非下划线部分如与范本不一致或未在专用条款里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无效。
6、业主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业主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服务单位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8、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9、本合同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执壹份;副本拾贰份,各方各执肆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勘察费用暂定价计算书
3、廉政协议
项目业主: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地址:
服务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签订时间:
年月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特点,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协议书与通用合同条款或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勘察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修订。
未在此部分修订的内容,均按原约定执行。
1.词语涵义
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建设管理的当事人。
本合同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其他服务单位:
指由业主委托承担本工程部分勘察阶段工作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本合同中其他服务单位指:
该单位承担的工作为南沙区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勘察项目(道路工程部分)勘察工作。
2.业主应向服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但服务单位有义务对业主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复核。
业主提供的资料如下:
(1)
(2)
3.服务单位员设备等投入和工期要求
根据项目特点,经业主与服务单位协商,按批准的勘察工作大纲要求。
在前期工作阶段,若业主根据推进项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勘察工期,以业主书面下达要求为准。
4.服务单位提交勘察文件、份数及时间
4.1服务单位须在收到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后,组织进场开展初步勘察工作,完成初步勘察后与业主核定预计勘察工作量并签订本合同。
4.2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2.1服务单位开工前10天,送勘察方案或大纲给、咨询、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工。
4.2.2勘察工期,应配合、满足进度要求。
方案确定后7日内完成现场初步勘察作业,初步审查批准后7日内完成现场详细勘察作业,现场详细勘察作业完成后20日内提交工程勘察文件或岩土工程文件。
4.2.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业主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服务单位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4服务单位向业主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4.2.5服务单位负责向业主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各一式壹拾份,电子文件二份。
业主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取工本费。
5、各方责任
5.1业主责任
5.1.1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义务依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5.1.2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向服务单位支付勘察费。
5.2建设管理单位责任
5.2.1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向服务单位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服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5.2.2建设管理单位变更委托勘察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服务单位返工时,双方可酌情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费用支付见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
5.2.3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协助解决勘察现场出现的问题,如遇到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服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反映,由建设管理单位协同解决。
5.2.4工程勘察前,若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服务单位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服务单位的人员一起验收。
5.2.5在合同履行期间,建设管理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服务单位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建设管理单位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支付。
5.2.6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服务单位支付勘察费。
5.2.7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服务单位停、窝工,工期顺延;或由于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及文件时间超期,工期可酌情顺延,但服务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
5.2.8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的其它责任。
5.3服务单位责任
5.3.1服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业主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业主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3.2由于服务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服务单位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服务单位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服务单位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服务单位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业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业主、服务单位商定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总和。
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工作大纲或勘察组织,需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计量,并对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签验。
5.3.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业主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3.5在现场工作的服务单位的人员,应遵守业主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3.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服务单位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3.7服务单位在初测、初勘阶段对本工程项目内的地下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分布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详测、详勘阶段由建设管理单位协助服务单位进行详细探查,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计价格[2002]10号)以及服务单位投标承诺的收费比例计算,由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后支付。
5.3.8服务单位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测量(如水下地形图等),应满足有关报建报批的要求,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服务单位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但不免除本合同服务单位对分包项目勘测质量和勘测工期的责任。
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服务单位与另一方签订。
5.3.9服务单位应保护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业主同意,服务单位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服务单位应负法律责任,业主有权索赔。
5.3.10服务单位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调整并对勘察成果资料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服务单位勘察失误、错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服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直接受损失部分费的100%的赔偿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11由于服务单位原因,延误了勘察成果资料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延误部分对应工程的应收费的千分之二。
若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文件超过一个月,则建设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调整勘察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3.12合同生效后,服务单位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可归责于服务单位的原因除外),服务单位应双倍返还业主已支付的定金。
5.3.13若服务单位私自分包勘察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的全额勘察费用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
5.3.14本工程项目中,服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5.3.15服务单位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及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所需的招标资料,以保证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5.3.16如服务单位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本合同第四条所要求的工作,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勘察费,并有权扣减服务单位5%~50%的勘察费。
5.3.17服务单位的勘察必须以保证质量、节约投资为原则开展工作,工程勘察与文件经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严格审查后,如果发现服务单位有肆意调高工程造价以造成投资浪费的情况,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扣减本合同勘察费用的5%~50%。
5.3.18服务单位须提交一份勘察计划与按投标承诺驻穗的勘察工作人员分工表,且需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照提交的计划表中的规定按时提交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和其他资料;
(2)服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必须长驻广州,每月不少于20天并不得兼职。
合同对服务单位的人员到位情况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各专业负责人)。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不到位,则建设管理单位不支付定金;各专业负责人在工作日内因事离开广州一天以内应向咨询单位请假,一天以上需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广州,视为违约,建设管理单位将要求承包方支付按每人次10万元的违约金。
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服务单位自负,造成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损失的,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保留索赔的权利。
(3)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服务单位人员,当咨询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更换时,服务单位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内任职。
5.3.19合同生效后,服务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业主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
如服务单位若未达到业主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业主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5.3.2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服务单位应负的其它责任。
6.服务单位必须随各阶段勘察文件提供服务单位的勘察计算书。
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勘察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服务单位的责任。
7.以上工作成果及深度要求必须满足相关部门审批及评审要求,必要时应按业主要求做出适当调整。
8.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若干效果图,供方案说明或宣传使用。
9.风险与保险
9.1业主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服务单位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业主原因所致。
9.2由于服务单位或其任何雇员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服务单位负赔偿责任(因业主或其任何雇员疏忽而引致的受伤或死亡除外)。
9.3若因服务单位或其任何雇员的疏忽,以致业主或业主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服务单位必须对业主作出赔偿。
9.4若业主提出要求,服务单位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向一家业主认可(即业主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合同期内,必须保持保单有效。
服务单位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同期内交由业主代表保管。
9.5若服务单位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投保或购买其他的保险,并保持保单有效,业主可以自行投保,保持保单有效和缴付所需保金,以符合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不时将上述业主支出款额,从任何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付予服务单位的款项中悉数扣除,或将这些款项列为欠款,向服务单位追讨。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勘察通用合同条款
2.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委托单位:
指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及其合法继承人。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指受委托单位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建设管理的当事人。
(3)服务单位:
指投标书或服务资格已为委托单位所接受,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了合同,承担本工程的项目勘察工作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若服务单位为联合体,则服务单位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4)其他服务单位:
指由委托单位委托承担本工程部分勘察阶段工作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人:
指由委托单位委托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6)承包人:
指由委托单位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施工的当事人。
(7)合同:
指由委托单位与服务单位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2.3款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8)中标通知书:
指委托单位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9)工程:
指委托单位委托服务单位进行勘察工作的工程。
(10)勘察费:
指协议书中写明的进行勘察工作报酬总金额。
(11)咨询:
指委托单位另行委托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服务单位各阶段工作进行审查评估的当事人。
(12)勘察:
指完成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施工期服务工作。
(13)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14)天:
指日历天。
2.2语言文字和法律
2.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或邀请书;
(6)投标文件;
(7)勘察大纲;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2.4通知和联系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2.5委托单位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5.1委托单位应向服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但服务单位有义务对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复核。
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2.5.2委托单位应按第2.12款规定按时支付勘察费。
2.5.3委托单位有权对服务单位的勘察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服务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服务单位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2.5.4委托单位应保护服务单位的勘察成果,未经服务单位同意,委托单位对服务单位交付的勘察文件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6服务单位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6.1服务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入库承诺书的要求向委托单位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勘察工作大纲和进度工作计划、勘察项目组成人员和设备设施投入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委托单位控制项目勘察进度的依据。
勘察项目组成人员和设备设施投入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入库承诺书的要求的,视为服务单位违约。
2.6.2服务单位应按合同、勘察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严格掌握勘察标准,保证勘察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2.6.3服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6.4服务单位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单位交付勘察文件,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勘察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6.5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勘察进展情况和勘察工作量的大小,对服务单位员进行合理增加。
但不得擅自更换2.6.1经批准的人员,否则视为服务单位违约。
2.6.6服务单位不得将勘察转包给第三人,原则不得分包。
如确需分包,必须经过委托单位书面批准,否则视为违约。
2.6.7服务单位应按要求负责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勘察费中。
应按委托单位要求与本工程其他服务单位积极协调,共同配合完成勘察工作。
2.6.8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委托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开展立项、环评、规划、国土、航道部门报建报批及概算评审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勘察费中。
2.6.9服务单位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在委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合同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施工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解答投标人有关勘察方面的问题等。
2.6.10服务单位应按第2.9款规定参加勘察文件的审查。
2.6.11服务单位应按第2.10款规定配合施工。
2.6.12工程竣工验收前,服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提交份数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资料。
2.6.13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服务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6.14服务单位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服务单位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服务单位负责。
2.6.15服务单位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委托单位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2.6.16服务单位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或恢复勘察范围内原有工程建(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服务单位自行承担。
2.7服务单位员设备等投入和工期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邀请书指明的要求执行,没有指明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于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人员设备等投入及工期进度要求不低于以下标准(以下人员不能兼职兼任其他非南沙区项目):
1、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类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具有同类工程3年以上经验,精通水利工程勘察和业务。
2、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当配备具有同类工程勘察经验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其他专业配备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各1人。
3、设备及其他投入:
满足工程勘察所需的全部设备、工具、仪器、软件等软硬件,五座以上小汽车1辆,勘察工作用房60M2。
4、工期进度要求:
从确定为中标单位之日起算,3天提交方案和勘察大纲报委托单位批准,15天内提交勘察成果。
勘察成果提交后,如果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15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之日起算,10天内提交初步报告和概算书;如果以初步报告立项,20天内提交初步报告和概算书。
初步批复及概算评审完成之日起算,15天内提交提交技术条款、施工图、计算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于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含)的,人员设备等投入及工期进度要求不低于以下标准(以下人员不能兼职兼任其他非南沙区项目):
1、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类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具有同类工程5年以上经验,精通水利工程勘察和业务。
2、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当配备具有同类工程勘察经验且具备中级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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