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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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主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对买受人购房商品房事宜进行了约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之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买受人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
1、该商品房总价款仅为房屋本身价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其它部门或单位对该商品房收取的任何费用,如有线电视开户费、电话开户费、网络开户费、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总价款除不含上述费用以外,也不含相关税费,出卖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应向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缴交的税费。
)
2、若该商品房用途为公寓,此因素已在该套房屋价格中予以考虑,出卖人已尽充分告知义务,视为买受人获悉并接受上述信息。
第二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九条补充如下:
买受人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l、若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于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前/时交纳的预付款人民币X元整,无息如数在应付房款中冲抵。
2、若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按照以下时间约定进行付款
(1)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X%,即人民币(大写:
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
(2)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X%,即人民币(大写:
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
(3)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X%,即人民币(大写:
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
(4)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的X%,即人民币(大写:
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
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在90日内的,出卖人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原合同是10%)收取违约金。
3、若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则
(1)买受人应于X年X月X日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
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纳的预付款人民币X元整,无息如数在应付房款中冲抵。
(2)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明确知道并充分了解贷款机构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办理按揭的全部条件,并承诺其申请按揭的金额和自身资信条件符合贷款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求,买受人申请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贷款机构的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保证责任。
①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②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日起15日内,按贷款银行及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贷款机构)要求提供全部所需有效资料、按要求付清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或律师见证、保险、抵押登记等费用),并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的申请、审批、获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按贷款机构要求购买保险或提供担保等必需事宜等。
③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明确知道并充分了解且同意严格按照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
若因买受人原因而导致以下情况发生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A、因买受人未按时办结贷款手续(包括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而导致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贷款机构划转的相应款项,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应承担主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选择一次性补足剩余购房款或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如买受人选择退房,则需向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的20%(原合同是1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B、买受人愿意选择继续补充相关资料或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可继续履行合同。
C、买受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具体额度、成数和年限均以贷款机构最终批准为准。
若最终贷款机构批准的贷款额度少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则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买受人在收到贷款机构审批通知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曰内向出卖人支付完毕,逾期则按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D、在买受人获准了贷款后,因买受人的原因而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的,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
买受人逾期支付的,买受人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同时,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的20%(原合同是1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同时,买受人还应就其给出卖人造成的担保损失(包括追索担保损失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进行赔偿。
4、出卖人收款银行及账户:
开户行:
帐户:
帐号:
第三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补充变更如下:
1、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
2、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
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签订后因主合同第十二条所列举事项之规划、设计变更影响商品房整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时,买受人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按照出卖人要求配合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商品房登记备案注销手续生效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退还房款收据原件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顺延退款时间。
买受人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0天,视为买受人撤销解除合同的要求,接受上述变更。
4、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面积差异买受人接受变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与变更后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进行面积差异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规划、设计变更后买受人若不退房,且未在出卖人通知答复期满30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
6、如规划、设计变更未涉及买受人房屋所在分期建设部分或未实质影响商品房整体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如小区园林设计等),则出卖人无须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接受该变更并如期接受交房。
第四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
1、主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必须以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费用及所有因买受人逾期缴付款而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为前提。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依买受人逾期付款之期限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如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按揭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商品房交付前如买受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之附属的银行按揭借款合同项下每月应付的按揭借款本息,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以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顺延至买受人缴清应付银行的借款本息及出卖人代垫的相关费用为止,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若房屋提前完成建设,买受人同意并接受出卖人提前交付该房屋。
买受人接受房屋后即视为该房屋符合主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
4、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对交房日期予以延期:
(1)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或政府批准文件的延迟发放: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商品房竣工后,如遇竣工验收部门未及时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或房产测绘部门未及时进行房屋实际面积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
(4)由于本合同项下房屋建造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的施工不得不停止和/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配套和/或本合同签订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政策开始实施,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政策而不能正常施工或延误的;
(5)遇到施工过程中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
(6)非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所能预见的自然灾害、军事状态、政府原因及无法预料、无法预防及无法克服的事件。
第五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八条补充如下:
1、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之前在出卖人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商品房交付事宜,出卖人或销售代理机构在媒体上发布交房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无须另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
无论出卖人或销售代理机构的通知公告在客观上是否被买受人知晓,买受人均应按公告通知的时间,亲自或书面指定委托人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如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
在通知或公告约定的交房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该房产应分摊的公共部位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费用、公用水电费分摊、维修基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房产的保修期亦从通知或公告约定的截止日之次日起计算。
2、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公告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或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房屋交付迟延的,则自公告通知的截止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产生的费用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3、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须缴清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及相关费用(出卖人收到相关费用后代为向相关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商品房交付前验房及房屋交付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设立的样板房、样板间或者其他展示平台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者为买受人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出卖人已经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约定为准。
5、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位置或装修、装饰设备质量瑕疵(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情况除外),不影响该房屋的交付,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
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
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六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条第(四)项补充如下:
如该商品房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影响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在接收房屋后,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出卖入承担。
第七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七条补充如下:
l、买受人同意不可撤销地委托出卖人办理代缴契税、代办产权的相关手续,并按出卖人要求在办理交房手续前缴交相关税费、出具委托手续,并签署相关办理产权的申报资料。
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房期限。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的权属登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在房管部门出具测量结果后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补退房款的相关事宜,买受人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产权手续及因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引起的补、退房款手续。
买受人逾期未办理补房款手续,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以应补房款的日息万分之一计),因此造成产权不能如期办理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逾期未办理退房款手续,出卖人不支付后续时间产生的利息。
3、若因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按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格的办证材料、未按时交纳契税、费用或未按时出具代办契税委托手续等原因致使房地产权证未能及时办出的,买受人应自行承担迟延责任。
若由于买受人拒绝办理或拒绝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致使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申领,从而引致出卖人为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无法及时解除或承担其他风险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房价款的20%的违约金,作为由于上述延期导致出卖人损失或风险的赔偿,若不足以补偿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另行赔偿,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买受人未能按本条约定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且在催告约定的截止期限内也未缴纳的,则出卖人为履行协办产权义务,同时为保护其他按期缴纳费用的买受人的利益,可选择垫缴契税及相关费用并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代垫缴款项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垫缴费用的日息万分之一计,自催告约定的截止之日次日起计算)。
5、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同意对产权登记时间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提供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
若房屋实际提前交付的,则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起算时间仍应从同一批次买受人中最迟交付使用时间开始计算(若存在约定的可允许延期交房情形的,则该起算日顺延);若房屋未提前交付的,则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起算时间自房屋实际交付次日起算。
商品房竣工后,如遇竣工验收部门未及时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或测量部门未及时向出卖人出具测量结果,则产权登记时间顺延。
出卖人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递交办理登记的文件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审核文件的时间(无论是否审核接受)不计入产权登记时限及出卖人提交资料的时限。
6、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依照买受人己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且,出卖人违约金的最高支付金额为买受人已付款的20%(原合同是10%)。
7、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时间延期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八条补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出卖人不需提前为买受人打印和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若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该房屋的交付时间而无须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第九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九条补充如下:
出卖人特选聘“XXX”为“XXX”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时,买受人从接房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止按以下标准向以上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
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之日止。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三十条补充如下:
1、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但不包括土地、外墙、公共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
买受人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在楼宇的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否则出卖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2、为便于本项目商品房楼宇露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屋面及保护层、设备、设施毁损,双方同意由购买相应单元的业主负责所在单元对应的部分露台的维护与管理,并可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使用,而不拥有所有权。
但该业主不得在该露台上搭建任何构筑物或设置有碍本项目整体外观、有碍其他业主安全或通行的设施,不得进行损坏性装修,不得擅自作广告发布等经营性使用;如遇消防或公共设备、管线维修等需要时,该业主应积极予以配合。
如遇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且无法联系取得买受人协助的,救助部门可以直接行使通行权。
若买受人有违本条规定的行为,出卖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买受人在此同意,出卖人可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商品房外墙、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标明本楼宇项目、小区或楼宇的名称以及开发商的名称并可进行适当的夜景装饰工程。
4、本项目中由出卖人投资、未计入买受人购买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房、商务办公、车库、停车位、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建筑物等)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5、规划或设计上专属特定房屋买受人独立使用的室外平台、结构连接板、地下室,其专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归该特定房屋的买受人,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由该特定房屋的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对此知悉且无异议。
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及外观,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在使用所购买商品房附带的室外平台、结构连接板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利益及公共利益。
本附件中已经对房屋室外存在结构连板的房号进行了公示和告知,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买受人同意公示房号的买受人可以对该结构连板进行合理改造和专属使用,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6、带电梯商品房电梯轿箱及小区外围墙体、围栏、路边广告使用收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一条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换、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包括带电梯住宅的防火门和防火固定窗)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更改户内烟道、上下水管等与其他买受人利益相关的设施,否则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且有权视具体情节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小区未出售的公共停车位等配套服务设施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统一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向小区业主提供有偿眼务。
出卖人对本条所约定配套设施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对合同解除条款补充约定如下:
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有义务与出卖人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共同至XX房产管理局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买受人逾期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的,则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一计)。
在买受人将原房款收据原件退还出卖人后,出卖人按双方约定将需退款项退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退还已开具的相关票据的,出卖人有权顺延退款时间。
2、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出卖人书面通知解除,若出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买受人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已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买受人行使单方面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房屋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手续之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
4、如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已经入住该房屋,则买受人必须及时将该房屋恢复至出卖人交付的状态并将该房屋交还出卖人,在此前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若买受人未将该房屋恢复至出卖人交付的状态,未拆除之装修和遗留的物品视同买受人对该些装修和物品放弃一切权利,出卖人有权予以处理而不必对此负责,并且出卖人将该房屋恢复到交付状态所需的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从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款中先行扣除该费用。
5、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鉴于小区整体环境的要求,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补充约定如下:
1、买受人不得对原建筑外立面、屋顶、露台等的部位进行任何改动,不得改动外墙材料及颜色,不得改动外门窗的形式、位置、大小,不得增加任何未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的构筑物及设施。
2、买受人对该套房屋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空调管线室外安装及入户位置必须按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位置进行安装。
3、买受人不得对原有公共景观、水域、庭院内外的公共绿化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动,不得侵占公共用地、公共景观、水域及绿化资源,不得擅自改动分户矮墙及绿篱的形式、位置。
对出卖人为保证小区整体景观效果而种植在买受人私家庭院内的植物,出卖人拥有其所有权。
买受人若需对植物进行改造、移位等,须书面报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买受人对将在小区按规定设置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配系统、给排水系统、安防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等)无异议。
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己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除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外,本协议与主合同构成约束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全部的、唯一的合同文件。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出卖人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出卖方提供的售楼书、宣传资料、装修样板房、样板间示范单位等,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确定违约责任的条件,其内容仅供购房前参考。
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
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特此告知买受人。
第17条买受人保证主合同中所登记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中“通知到达之日”为通知书签收之日或出卖方将通知书按买受人登记地址挂号投递邮戳日期后第七天。
如买受人拒绝签收、地址发生变化未通知出卖人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而无法签收的,则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相悖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雅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若主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某一或某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之效力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出卖人按合同履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选择退房,买受人须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出卖人:
买受人:
代表: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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