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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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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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
2010-09-16
【字号大中小】
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等三项工作规范,于“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上述等三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公安局
二〇壹〇年七月十二日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此规范涉及的内容,国务院已发文废止,现予省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壹、方案审批条件
(壹)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关联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关联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
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
无。
许可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壹、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壹)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壹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
(4)现场勘察方案;
(5)工程合同书;
(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
(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
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关联资质证明;
(11)安全产品检验方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于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壹级支行之上(含壹级支行)、工商银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于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的审批合且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壹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且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于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且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壹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参和论证和审查的专家于《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于《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于《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和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且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能够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和延续
无。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壹)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壹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方案审批关联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关联图纸资料等)。
(3)工程设计变更单。
(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简介、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方案或认证证书等)。
(5)试运行记录。
(6)系统试运行方案。
(7)工程竣工方案。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9)竣工初验方案(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工程检测方案。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
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且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于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且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壹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且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和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且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
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且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能够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五)变更和延续
无。
三、监督措施
(壹)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
1、建立投诉制度,审批机关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2、投诉由审批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3、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
1、审批情况每月方案壹次,年度总结方案;
2、审批工作纳入内部执法质量考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
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凡于本市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范围内(3C认证、防盗安全门除外)的每种型号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到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进行生产登记许可审批,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方案或者鉴定证明;
四、有固定的规模化生产场地;
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许可数量:
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无。
许可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实施程序:
壹、申请
(壹)申请方式:
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且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申办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法人、正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
4、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设备和人员素质情况);
5、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方案或者鉴定证明原件;
6、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
7、符合法定要求的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8.企业简介。
二、受理
(壹)受理单位: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和技术防范管理处。
(二)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交和申请人,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及应向何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壹次性告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受理,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材料转交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壹)审查程序: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技防管理处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主管民警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且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人。
(1)现场核查。
企业规模、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情况的核查,核查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2)产品抽样、封样。
对申请的批量生产的每种型号专用技防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型式检验随机抽样、封样,由申请企业负责将存封样品送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3)对申报材料、现场考核、产品型检合格的企业,经办人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可于《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签署)。
(4)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意见后报审核。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技防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主管处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技防管理处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二)审查时限:
时限:
1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壹)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当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做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且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申请企业凭单位介绍信到发证机关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且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变更和延续
无。
监督措施:
壹、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
(壹)建立投诉制度,审批机关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二)投诉由审批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
(壹)审批情况每季度方案壹次,年度总结方案;
(二)审批工作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入侵探测器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除外)
2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3
机械防盗锁
4
楼宇对讲(可视)系统
5
防弹复合玻璃
6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硬盘录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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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安全 邮政局 防范 设施 设计 审核 工程验收 工作 规范 行政许可 精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