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员一体化考试学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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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员一体化考试学习手册
铁路货运员一体化考试学习手册
1.铁路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铁路收取货物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之一,系一整套票据,由带编号的6联和不带编号的需求联组成,可以按照需求分别打印各联。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附件1、一、
(一)
2.纸质运单、物品清单、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货车调送单等票据保管期限为5年,国际联运运单、国际联运国内段运单保管期限为10年。
其他有保管期限的票据按既有规定执行。
未明确保管期限的货运票据保管期限暂为1年。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28条
3.《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以电子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货运记录、普通记录、物品清单、不良货车通知单、车辆检修通知单、检修车回送单等货运票据替代纸质货运票据传递和交接,前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货运票据格式的通知》(铁总货〔2017〕26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试运行期间作业办法>的通知》(铁总货〔2017〕317号)同时废止。
总公司前发其他文电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32条
4.车站应落实货物运输实名制。
托运人为个人的,查验托运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托运人为单位的,查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注明经办人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及所用印章的证明材料。
承运零散快运货物时,车站查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采集影像资料。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5条
5.整车货物进货。
车站凭进货通知、纸质运单需求联或需求号接收货物。
在铁路货运站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站系统)分配货区货位,确认货物进齐。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8条
6.整车装车。
装车前三检,发现货车损坏不能使用的,填制“不良货车通知单”(运统25),递送车站签收在现车系统标记“不良货车”标识;发现系统显示车号与实际现车不一致的,通知行车部门处理;发现空车带有电子票据的,由车站按票车不符流程处理。
发现实际货物名称与运单需求联或物品清单记载不一致的,不得装车。
装车后,实际货物件数、重量与运单需求联或物品清单记载不一致时,按实际装车的货物件数、重量修改运单需求联和物品清单。
(一)铁路货场装车,车站在货运站系统中录入装车作业信息及运单承运人填记信息。
(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简称专用线)装车,企业通过系统(货运站系统、电商系统或手机APP)补充装车作业信息。
车站在货运站系统确认运单需求联信息和装车开始、结束时间。
填记货车调到、调回时间,办理货车进出线交接。
(三)区间装车。
发站行车人员在铁路车站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现车系统)其它记事栏标注“区间装车”,将信息推送货运站系统;货运人员接到行车人员通知后,在货运站系统对标注“区间装车”的车辆进行装车作业操作,在电子货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票系统)计费制单,行车人员在现车系统取票、删除现车其它记事栏“区间装车”标注。
自备车装车前,在货运站系统确认票车解绑后进行装车操作。
使用游车或共用游车时,在货运站系统中,将其标注为“游车”或“共用游车”。
凭运单运输的车辆,货运站系统校验车辆在站,且状态为空,无票据信息后推送货票系统。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发站在货运站系统编制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后,打印、签认留存。
装车完毕后,运单状态变为“已装车”。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1条
7.计费承运。
车站在货票系统中核对“已装车”的整车运单、“已检斤验货”的集装箱运单信息,录入承运人记事,计算运输费用,打印运单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收款人报告联、领货凭证联(客户需纸质领货凭证时),作为运输合同正本和副本。
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纸质领货凭证背面应有托、收货人须知及货物托运安全承诺书。
实行运输跟踪管理的剧毒品使用黄色纸张打印运单。
运单状态变为“已制票”。
计费承运前,如货车未出线发现运单承运人填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应在货运站、集装箱系统进行取消操作,重新进行装车作业操作。
“已制票”的运单,如发现计费错误等,不得修改,只能作废并重新计费后打印。
遇故障需重新打印时,重新计费后打印。
作废的运单,应将已打印的联次作废,未打印的运单作废后,应选择有作废标识的运单,打印发站存查联和收款人报告联。
托运人应在发站存查联正面的托运人签章处及背面的“货物托运安全承诺书”处签章后,车站在打印出的运单各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
发站留存发站存查联,托运人存查联和领货凭证交托运人,收款人报告联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
有物品清单的,车站打印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车站交托运人签章后与运单发站存查联合订留存,一份交托运人。
成组或整列装车的,货票系统打印运单各联次时应附车辆附表。
运单“车种车号”栏记载“成组运输X车”或“整列运输X车”,“件数”、“货物价格”、“托运人确定重量”、“承运人确定重量”合计栏记载成组或整列货物的合计数,运费按费目记载成组或整列费用的合计数。
在国际联运中,国际联运运单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国内段运单作为国内段的计费凭证,仅打印发站存查联、收款人报告联、托运人存查联。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2条
8.《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对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应根据本办法签订相关协议予以明确。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
40号第2条
9.货运票据电子信息是铁路进行货运服务、生产组织、调度指挥、统计分析、收入核算、财务清算、绩效考核的依据。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信息中心、铁科院应按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强化人员、技术、网络、安全、设备等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实现电子信息在铁路货物运输全过程完整、准确、及时采集和传递。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6条
10.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由总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需使用相关数据时,须经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总公司以外单位使用相关数据时,应经总公司批准。
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公布,严格按权限使用。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7条
11.铁路局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一)落实总公司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数据分析、质量考核等工作。
(二)负责完善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的信息技术、货运作业、行车组织、调度指挥、车辆运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制定系统应用和作业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运输收入核算,以及运输收入稽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做好人员配备、网络通道、设备配置、系统运维、网络安全、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负责制定货运票据电子化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六)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现场作业出现的异常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和生产秩序。
(七)对客户做好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业务解释、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和回访工作。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10条
12.为规范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有关作业,保证运输安全和生产秩序,制定《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2条
13.铁路运输各环节作业人员应加强现场实际、电子信息核对,信息不一致时,应立即联系上一环节作业人员给予确认,根据现场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操作相关信息系统,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正。
外勤岗位以现场实际为准,重点核对装卸作业车号、承运人记事及运输戳记、货物重量等;内勤岗位以电子信息为准,重点核对系统间数据流转的一致性。
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实际操作人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系统。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3条
14.铁路通过网络、电话、营业场所及上门服务等渠道敞开受理客户需求。
各受理渠道在营业时间内应保持畅通。
运输需求统一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商系统)提报(零散快运除外)。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4条
15.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做好货运票据电子化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网络配套、技术支持等工作。
(一)人员配备。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明确主管部门,选配业务、信息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货运票据电子化工作,配齐配强各环节作业人员。
(二)设备配置。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要求合理配置服务器、电脑、高拍仪、身份证识别仪(可集成)、密码器、打印机、手持终端、网络交换机、不间断电源等硬件设备,做好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避免设备闲置,满足货运票据电子化需要。
(三)网络配套。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照总公司通信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通信光纤宽带接入网“后一公里”建设和“两网融合”等工作,做好网络建设、运用、维护和技术管理工作,实现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车站(含货运、装卸、货检,车务车号,车辆检修及运用作业岗位)三级联网。
(四)技术支持。
各信息系统研发单位要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完成货运票据电子化相关信息系统的研发、功能优化、和技术支持工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信息部门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信息安全。
(五)经费保障。
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做好货运票据电子化系统研发、运营维护的财务成本预算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保障。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货〔2018〕40号第15条
16.零散快运货物进货。
车站上门受理的货物,在零散货物快运系统打印运单需求联,与作业站办理货物交接。
办理站、无轨站受理的货物,在零散货物快运系统打印运单发站存查联,与作业站办理货物交接。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10条
17.整车卸车。
卸车前,发现系统显示的车号与实际现车不一致的通知行车部门处理;发现系统显示重车带票实际为空车的不得卸车,由车站按票车不符流程处理;发现现车系统推送的票据号码同票据库货车绑定票据号码不一致的,通知行车及相关部门处理;发现系统显示货物名称同实际货物不符的,联系票记发站处理。
(一)货运场站卸车,车站接收到达重车票据信息后,在货运站系统编制卸车计划,接车对位组织卸车,卸车完毕后票据状态变为“已卸车”。
卸车时发现货物损失或货物与运单信息不一致,按规定在货运站系统编制货物损失报告。
(二)专用线卸车,车站接收到达重车票据信息后,在货运站系统制定卸车计划,确定专用线股道,进行路企进线交接,企业组织卸车,车站在货运站系统录入卸车信息和货车调到、卸车开始、结束、调回时间,办理货车出线交接。
凭运单回送的空自备车送入专用线后,在货运站系统进行路企交接后票车解绑。
(三)区间卸车。
到站行车人员在现车系统“其它记事”栏标注“区间卸车”,货运人员接到行车人员通知后,在货运站系统进行卸车作业操作。
区间卸车作业完毕后,空车到达站行车人员在现车系统取票、删除现车其它记事栏“区间卸车”标注。
注:
《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铁总货〔2018〕41号第27条
18.集装箱装车时,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记明箱号、车号等信息。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46条
19.车站应对发送、回空集装箱的箱体状况进行检查,逐箱确定发送集装箱重量和回空集装箱的空重状态。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44条
20.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货运部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8条
21.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9条
22.仅办理罐式箱运输业务的,可不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但应有充装、抽卸设施设备。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10条
23.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26条
24.托运人在使用集装箱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予以更换。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20条
25.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35条
26.托运人对其在运单、物品清单内填记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应准确填记货物名称、集装箱号码、施封号码、重量等各项内容。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18条
27.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车站应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明确免费使用期限、延期使用费、进出站检查、损坏和丢失赔偿等事项,并可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25条
28.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13条
29.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6条
30.铁路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3条
31.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出口的,应确保满足相关国家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8条
32.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41条
33.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填制“铁路箱出站单”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
27条
34.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号封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29条
35.集装箱装车时,不得采用在货车上焊接、钉固等损坏车辆的加固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43条
36.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禁止使用普通平车装运。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50条
37.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51条
38.《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
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
39.《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
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40.《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或相关技术要求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41.《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条,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表2-1)及有关规定。
未按管理权限经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常用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
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
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棚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42.《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一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或因货物拉牵加固需要,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将其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
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4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二条,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44.《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三十条第一、六款,只准两车负重。
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4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五条,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
《铁路货车增载规定》(见附件6)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路总公司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46.《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九条,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
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当装载货物突出车端不加挂游车时,货物突出端不得与带风挡客车连挂。
47.《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二十二条,装载货物时,
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混凝土)、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篷布绳网、篷布支架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48.《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二十三条,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加固的一般要求:
(一)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反又字形或兜头等方式。
49.《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二十四条,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mm,不短于100mm;超过30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
50.《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二十八条,易于旋转或有门窗等活动部位的货物装车时,托运人应将旋转和活动部位锁闭固牢;锁闭装置失效的,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货物自带的苫布、防护衣、伪装网及其捆绑绳索质量不良的,在由托运人改善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运输。
51.《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款,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52.《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卷钢可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
卷钢使用敞车装运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5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定型方案(以下简称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以下简称试运方案)。
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
54.《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第二章四节,
稻草垫使用方法:
1.稻草垫一般铺垫于货物与车地板间或货物层间用作防滑衬垫材料。
2.铺垫稻草垫时,其露出货物边缘四周的裕量不得小于100mm(货物装载宽度与货车内宽接近时除外)。
稻草垫注意事项:
1.禁止使用腐烂变质稻草制作的稻草垫。
2.严格控制货物装车时的温度,以防稻草垫焦煳、燃烧造成失效。
55.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56.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
57.试运时间2年。
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办理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
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
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
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58.装运其他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
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
59.中途站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报告所属铁路局和铁路公安部门,并共同清点。
同时按规定及时以电报形式,向发到站及所属铁路局和总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继续运送时,按第100条第(四)款办理。
6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以下简称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特点相适应。
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包装划分为三种类别:
Ⅰ类包装:
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Ⅱ类包装:
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III类包装:
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61.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应在专用线内办理。
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
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品名的,要立即扣车处理,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厂、段修过期车辆不得装车运用。
62.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
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63.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过2200mm。
6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65.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6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
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67.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
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
68.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69.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0.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P64、P64A、P64AK、P64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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