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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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
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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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Feminism)又称女权主义,是自19世纪以来为争取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利而产生的政治运动与文化思潮。
其对于国际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的建构,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女性主义大致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波浪潮是从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50年代,以英美等西方中产阶级白人妇女精英等自由派为主体,以追求选举权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为中心。
第二波浪潮是从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左右,以西方新左派等激进女性主义者为主体,深入解剖女性受压迫的阶级、经济、文化等根源,以反抗父权制压迫、谋求女性的全面解放和人格独立为目标。
第三波浪潮是后现代背景下,更推崇女性自身的主体价值、个体体验和多元文化现实性,探寻建构女性自身的话语体系。
在三次浪潮过程中,除了男女的性别差异之认识纷争之外,三代女性主义者之间,西方白人女性主义者与有色人种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女性主义者之间的比较与批判,也交织其间,使得女性主义的话题本身,就充满了“他者”“比较”的意味:
不同性别之间的比较、不同种族之间的比较、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比较,以及不同国家与国家,国际社会普遍准则与各成员国国内法精神的比较。
与女性主义三次浪潮相对应,女性主义法学也经历了三次浪潮。
第一代,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以对平等权利和同一性与差异性问题的关注为重点。
第二代,20世纪80年代,主要侧重对社会性别权利与法律认知的关注。
第三代,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后现代背景下,对女性声音多样性的揭示以及对政治理念的拒绝。
应当说,女性主义运动及女性主义法学对推动国际社会为争取男女平等权利、构建性别平等社会的法律话语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例如,对消除性别歧视,对女性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和堕胎权,以及性骚扰、家庭暴力等的国际立法等相关领域,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另一方面,不论是三波女性主义者之间还是同一波但不同地域、文化、种族等背景下的女性主义者之间,所进行的“比较”,又呈现令人尴尬的状态。
概括而言,即是女性(权)主义者仍然或多或少带有贬义和激进的意味,始终囿于认识的偏颇和现实进路的单一。
例如,以男性为阶级对立的一面,深陷男女性别差异与平等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窘境;力图破除男权统治,而出路却是将女性自我孤立,甚至以弃绝异性恋,推崇非性或女同性恋为理想模式;追求女性主义法学特质的话语体系,却以批判和排斥男性主导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扩大白人女性主义和有色人种女性主义之间的文化与现实差异,以多元化声音和个体经验,模糊女性共同的价值诉求,等等。
受这些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也同样陷入了诸多的困境和尴尬之中。
朱迪尔·贝尔评述认为,女性主义法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没有真正搞清楚女性主义要批判的是什么;第二,重复强调那些已经说出来的东西,却将未予言明但推定为真的事实排除在外;第三,吊诡的是,这些法学家几乎完全只关注女性。
”因此,从比较的视角重识女性主义法学,需要重新确立四个价值诉求的原点。
一、重新确立男女之别的逻辑原点
男女的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不论是先天还是后天,不论是心理实验还是社会分析,男女之别都不容否定。
试图抹杀或者夸大男女的性别差异,而达到所谓的平等,都会堕入逻辑的陷阱。
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承认男女的性别差异,但不能将差异作为男女不平等问题的唯一根源;承认男女之间社会文化的差异,但不能将其作为推翻男权重建女权的唯一原点;承认女性之间的文化背景差异,但不能将其作为否定女性主义命运共同体的唯一原点。
应当看到,恰恰是差异的存在,才带来了平等的问题。
犹如男女之间的差异以及女人之间的差异一样,男人与男人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
作为同一个阶级的男女,与另一个阶级的男女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
作为同一个国家和种族、文化背景下的男女,与另一个国家和种族、文化背景下的男女,同样存在巨大的差异。
因此,如果将“差异”视为不平等的唯一根源,纠结于差异、局限于差异,就必然会发现无数的无法弥合的差异,就像女人的个体体验一样,有着无数的受压迫的生活版本,无限制地凸显“差异”,就不可能确立人类社会,当然也包括女性在内的共同的价值观和参照系。
而不平等的情形,也将无休无止。
女性主义法学要为女性主义寻找法理的基础,提供法律的保障,为女性获得应有的平等权利提供共同的司法准则,就必须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确立全人类的共同法则,而不是单一的男人的法则或者女人的法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我们回溯人类追求“人人平等”的历史,就会发现,“人人平等”事实上建立在人人不平等的状况之上,就是今天,在“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则下,人人不平等的现象也无处不在。
因此,正视不平等正是解决不平等的基本态度,也是根本的原点。
这种正视,是以法律的形式,包容了差异,而给予了无差别的平等对待。
这也是正义的原则。
从心理学角度看性与性别,可以为我们重新检视男女性别差异的意义提供反思和启示。
Sex指的是与男性或女性相联系的生物现象,称之为生理性别。
而Gender指的是男性或女性的心理现象,即男性和女性都具有的社会文化认同的人格特征,可以称之为心理性别。
心理性别是由文化决定的。
每种文化都或多或少对男性和女性进行了区分,因而,各种文化之间对于某一性别标准或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
从心理学研究的历程看,关于性别差异的研究始终备受争议,这本身说明差异客观存在,以及对差异认识的差异也客观存在。
不仅研究方法、结论一直受到质疑,甚至究竟该不该进行这个领域的研究,至今也没有定论。
不过,随着科学的进步,至少通过实验得出了一些共识:
(1)性别差异研究的实验方法和结论很大程度与其研究取向有关,也与其自身怎么看待性别差异有关。
(2)在性别和行为之间寻找联系(即行为的性别差异)并不能说明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性别差异的产生。
人的性别不可能通过实验来控制,因此,性别差异的研究实际上是一种相关设计,而相关设计是不能作出因果推论的。
(3)研究所发现的性别差异,一般都不是性别本身造成的。
其他一些与性别相关的变量(如地位、职业和教育背景),才是具有决定力量的因素。
(4)不可否认,在社会规范和他人刻板的强大压力下,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的经历是不同的,社会化的结果自然也不一样。
(5)性别差异在多大程度上由生物因素决定,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文化所塑造,这是目前任何一种有关人格心理学的研究取向都无法确定的。
(6)在人格内部讨论人格变量的性别差异的意义是很有限的,应该同时考虑情境因素的作用,才能恰当地预测和解释行为。
(7)对今天的人们而言,尤其是对心理学工作者而言,正确的性别观才是最重要的:
既承认男女性别客观存在的差别,又要对差别的原因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成为男权主义或女权主义的追随者。
通过上述归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性别差异的研究本身就有指标任务取向不同的差异。
先天与后天的因素始终交织在一起,很难厘清哪个因素起决定作用。
这本身就证明了关于男女性别与生理差异具有生物性和文化性双重属性。
要解开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心结”,也必须从这双重属性入手。
如果我们刻意违反社会文化对男女性别的规范结果,刻意去人为矫正一些已经被几千年社会文化所共同认可的性别取向,就一定能获得男女权利平等的结果吗?
对此,笔者表示高度的怀疑。
这是一种试图将女性与其社会文化之根、与其命运共同体完全割裂开来的偏执的逻辑。
对此,迪马特·巴贝克就尖锐地指出,“从女性主义运动当中,我们可以吸取如下教训:
虽然对差异的认可在理论上和政治上都是必需的,但是这种认可如果被以对抗性的立场和理论来建构,它将会造成分裂,弄巧成拙”。
对能否超越差异可能存在认识上的不同,但这不妨碍面对差异采取正确的态度,即承认和对话。
“差异是无法超越的,除非它被认真地聆听和对待。
只要差异仍然被否定(间接地或直接地),我们就必须坚持并主张抛开那些否定差异的人的影响。
不过,当差异被认可时,应该被赋予的是一种差异性的角色;而不是将一个人同他人划分开来,差异只能被认作是一种存在方式,一种生活事实。
”
具体的路径无非是:
其一,表达差异和聆听差异;其二,根据已经呈现出来的差异商谈公共性。
由此,我们可以获得的启示是,重新确立女性主义及法学的价值原点,首先需要重新确立男女性别和文化差异的逻辑原点,承认合理的性别差异,革除不合理的性别歧视,是重塑女性权利价值的逻辑起点。
其次,正视性别差异和后天文化的历史影响,革除文化对女性的不良社会偏见,正是为女性权利的补强、实现与男性权利平等的基础。
如果抹杀男女之别,一味追求女性与男性完全一样的形式平等,就会使女性堕入自我设计的二次伤害的牢笼。
比如,刻意抹杀女性的生理特质,非要与男性比拼重体力和夜间加班或者危险领域的工种,就是一种偏误。
再次,对女性特殊的权利保护,正是尊重了女性与男性的生理差异,也正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从人道主义出发,审视女性应有的特殊权利保护,恰恰体现了更高程度的“平等”。
因人道的考量,女性获得特殊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是在人权的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犹如对老人、儿童和残障者的关爱一样。
而这种人道主义的权利平等,恰恰是女性主义及法学所忽略的。
二、重新确立“他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原点
回顾女权主义运动近二百多年的历史,发现其中存在的矛盾、分歧、内耗、反复、交错始终伴随其间,而到头来连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998年,娜塔莎·沃尔特在出版《新女权主义》一书时承认,女性“在经济状况和权力上仍然不如男人”的同时,当代女权主义的任务依然是“打击经济、社会和政治不平等的物质基础”。
她甚至推翻了几十年来女性一直渴望的摆脱男权压迫、追求自我独立的思想逻辑,提出“我们想要和男人齐心协力地改变社会,而不是反对他们”,“毕竟,尤其是在改变家庭领域的现状方面,意味着男人要承担相应份额的家务劳动,而妇女则要越来越多地走出家门”。
为此,“我们必须彼此携手,和男人携手,共创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
这可谓找到了问题的源头,也回到了问题的原点。
类似地,琳恩·西格尔在1999年出版的《为什么要女权主义?
》一书的结尾处,满含醒悟地写到,女权主义运动的目标应当是:
“一个不仅是某些女人而是所有女人都能更好地生活的世界。
按照我依然称之为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构想,这对男孩和男人来说也同样是一个美好百倍的世界。
”性别一词的最新用法是作为“妇女”的同义词。
斯科特对此评述到,“将’性别’作为‘妇女’的代名词,这表明,与妇女相关的信息亦与男子相关,对妇女的研究意味着对男子的研究。
这种看法表明,女性世界是男性世界的一部分,它产生于男性世界,由男性世界所创造。
这种看法否定那种将男、女历史分成不同领域的观点,它表明,孤立地研究女性,会强化这样的信念,即男性的历史与女性的历史毫不相干”。
女权主义者在性别研究中采取了多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可归纳为对三种理论取向的选择:
第一种是纯女权主义理论,力图以父权制的起源和发展为经纬论述女性的命运。
第二种是马克思主义传统,力图与女权主义的阶级压迫和劳动分工论述相一致。
第三种是从法国后结构主义和英美客体-关系理论中分离出来的,运用各种心理分析学派的理论、阐释学、语义学等理论,解剖性别主体差异和认同差异的原因。
不论是何种理论,以往的女性主义都不知不觉地强化着与男权这个“阶级”对立的情绪,通过“运动”给社会也给女性集体造成了女性独立=对立的印象。
扩大性别差异造成的裂痕和不可调和,是女性主义者自己也没有想到的结果。
特里莎·德·劳里提斯对女性主义主体的重新认识给人以启示:
“主体当然是在社会性别中建构的,但不单单由性别差异来决定,而是在不同的语言与文化再现中形成的;主体在经历性别关系的同时也经历种族与阶级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社会性别意识;主体不是统一的而是多元的,虽是分裂的,却更是矛盾的。
”
以往女权主义者的理论逻辑,在区分了男女性别差异的命题之下,对女性内部因种族、阶级、宗教、文化、意识形态等等不同而带来的“差异”、“分裂”、“矛盾”显示了更大的兴趣,结果使自己堕入了纯学术、纯理论的发散、蔓延状态之中,而忘却了自己的使命——对女性主体权益的追求和解放,或者说,忘却了提出具体的、实际的、符合社会现实的解决方案。
几乎大多数女权主义理论家表现出对认识论、后现代主义、后结构主义等的偏好,热衷于用语言结构学、阐释学的学术分析去条分缕析地解构女性的各种差异,却对提出立法与权益保护的路径和方案,缺乏兴趣和能力,而希冀用女性的个体经验来构筑女性主义的集体意识。
我们都认可女性主义法学要建立女性自己的法律话语体系的努力,但问题是,这个体系是没有男性的女性自我封闭的体系,还是包括男性在内或者与男性相关的开放的话语体系?
女性主义法学要保护女性自身的平等权利,其规制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
如果与男性无关,女性主义法学的落点在哪里?
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发问,有没有可能在已经由男性创制和占主导的法律体系中,构建起女性特色的法律价值大厦?
这种构建,是将男性和女性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将男性和女性作为对立的两个主体?
后现代背景的女性主义心理学在批评了传统主流心理学刻意将男性和女性塑造成对立的两个阵营之后指出,“女性主义心理学应体现文化多元、视角多元、方法多元,要求综合考察女性社会的、政治的、历史的、发展的因素,强调采用多元的方法研究多元的女性现实”。
这是因为,女性主义心理学的再造需要不断引入外在于主流之外的个体,例如,有色妇女。
“由于女性是男性的‘他者’;而有色人种又是白色人种的‘他者’,因此有色妇女就成了‘他者的他者’。
”以男性作为他者的观念,可以帮助女性更深刻地认清自己为什么弱势、为什么被压迫和被剥夺,同时,也有助于女性将自己置身于男性存在的现实框架中,找到独立与解放的路径。
他者的理论模式,给出了社会互动的四种类型:
合作、互惠、竞争和敌视。
“在合作中,各派直接得益。
在互惠中,我给予你,因此你得益而我受损失,但预期中你将回报情感。
在竞争中,只有一派在其他派的损失上得益。
在敌视中,我伤害你,以此伤害了自己。
双方都受损失。
”没有人否认,女性与男性终究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因此,不论有多大的差异、多大的“阶级仇恨”,都是属于同一个阶级内部的事务,将女性作为一个阶级,与男性的阶级对抗,不论哪一方获胜,都是女性也同时是男性的灾难。
女性与男性只能合作、互惠,可以竞争,但决不能敌视。
有学者即指出,“单纯由‘男性’考量‘女性’是不够的(‘女性’已被添加入考量范围);如果‘女性’这一假设保持不变,单纯地将女性分类,讨论不同类别的女性也是不够的。
就在‘女性’被添加到‘男性’旁边的那一刻,这个世界便不再能依照‘男女’关系来衡量,这是势在必行的”。
因此,女性尽可以憎恨男性,但又不可以没有男性。
这就是生活的无奈,也是社会存在的法则唯一的出路,就是与男性一起,来革除性别歧视带来的种种偏见,来调整男权过度带来的女权的缺失,达到男女平等和权能的平衡。
女性主义法理学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把女性从她们不对等的责任中解救出来,而路径则是,“除非平等地对责任进行分配,否则女性根本无法获得平等。
女性所承担的不平等的负担也无法得到减轻,除非她们身上的责任可以转移给其他人:
转移到男人、机构、政府以及社会的头上。
责任既是人类的因而也是男性的;它既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
三、重新确认不同阶层女性的共同价值原点
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女性问题得以联通联动,女性主义的全球格局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以精英女性为主流的女性主义运动,被更多非精英的殖民地和欠发达国家女性主义所替代,多元、跨文化、相对性等关键词,开始进入女性主义及法学的叙述句法。
某种程度上说,全球化放大了女性主义各种差异化视点,放大了各国女性主义间的不兼容、不合拍、不和谐的声音,也展现了世界女性的复杂状况和价值诉求的不同关注点。
例如,非洲和非洲裔美国人重点关注在西方的帝国主义家长制笼罩下,非洲女性性别身份不可避免地受种族、殖民、帝国主义影响的问题和方式。
如尼日利亚的一位文艺评论家就认为黑人女作家与白人女性主义者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她们的种族,她们所经历的过去,西方对黑人的征服以及至今仍排外的西方文化对黑人的微妙或明显的控制。
比较种族与性别交织在一起时女性的处境,可以发现,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都是在意识形态上强化所谓的“天生的”及“生物的”的分类,而被社会文化建构出来。
但是,它们作为概念两者并没有内在的关联性。
只不过两者有着叠加的效应,当这两种身份同时并存在女性身上时,黑人女性所面对的问题比白人女性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海柔尔·卡比甚至悲观地认为,通过立法改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似乎都是无效的。
“我们一旦进行历史分析,会明显发现必须要进行分析的制度是不同的,而所需要的分析形势也不同。
由此,我们认为建立这些比较是徒劳的,并常被证明仅仅是一种学术活动而已。
”注重了妇女的多样性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多样性,意味着我们必须采取新的“围绕差异团结一致”的战略和实践。
“这要求超越两极分化的关于文化相对性与普遍性的辩论,转向追求坚持承认差异和特有性,同时又使我们拥有共享的(尽管是偶然应急的)公平和正义用语的框架。
最后,后结构主义的权力与差异理论为我们指出方法,用以抵制与男性相比较的平等所构成的障碍,以及向更透彻地理解在社会性别中得到授权的精英利益这一方向发展。
这些战略共同为扩大我们的变革理论与实践的宝库发挥作用,并且开始憧憬国际法律话语中的‘妇女’,她具有多元性而不是只有一个意义,叛逆而不依顺,追求联合而非普遍性。
”
当然,追求国际间的联合,需要注意妥善解决不同传统文化中妇女权利被侵害的冰冷现实。
一方面,需要破除强调普遍性即意味着接纳西方价值和殖民文化,结果是破坏非西方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独立的疑惑;另一方面,又要关注以文化、宗教和社会习俗为借口,包括包办婚姻、男性财产继承和女性生殖器割礼等在内的某些做法,对妇女遭际产生的影响。
这就需要化解传统宗教文化与社会性别之间貌似和谐实则冲突的矛盾。
“非常需要调和文化与社会性别;当两者冲突时,不应当总是文化占据上风。
相互冲突的权利应当得到平衡。
文化、传统和宗教习俗常常被用来作为剥夺妇女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选择婚姻伴侣的权利、财产所有权以及免受虐待)的正当理由,而且根本没有关注这些习俗对妇女造成的整体影响。
”
女性主义要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首先要集结女性主义最大的能量,将不同阶层、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女性团结在共同的价值观之下,而不是条分缕析各自的文化差异,造成女性主义的更大分化。
重新确立不同国家、不同阶层女性主义的价值原点,就是要建立女性主义最广泛的同盟,在实现性别平等的主题下,促进世界女性主义事业的共同进步。
四、重新确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法律文化的协同原点
长期以来,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语境下,女性的声音与角色长期缺位。
在国际政治关系格局中,男性控制着知识,而女性要么被看成是不相称的,要么被看成是匆匆过客。
女性主义者处于一种尴尬的境遇:
“身在祖国却不能自由地讨论协商,而只是伴随男性,我们当然不希望身在自己的祖国却成为无家可归者,但我们也不想成为暴力的接管者。
我们想要一种不同的、能容忍差异的国际关系。
”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存在着西方与第三世界国家女性之间巨大的政治和文化的鸿沟,女性主义者们仍渴望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这反映了通过国际力量来反推国内改革的一种策略和路径。
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30多年来,女性主义者和代表女性利益的组织一直在发起运动,以求在理论和实践上改变这一状况。
国际间的女性主义的联盟、学术讨论、媒体合作等等,努力形成一种国际机制,扩展女性主义知识、权利和策略,成为新鲜事物。
“这些组织将与国际关系隔离的女性带入我们的研究视域,将西方女性主义者的言论扩展到非西方国家。
实际上,交流就是女性主义浪潮的中心议题。
”
这些努力促进了女性主义国际化的发展,尤其体现在女性主义法学方面的积极进展上。
联合国开展的一系列涉及性别平等的国际间条约、宣言,在国际法的层面,将不同的女性主义的诉求努力联系在一起。
通过国际法来推动各国国内法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事业上的改革和完善,是颇为有效的路径。
它提示各国的女性主义者求同存异的重要性,将分歧和不同的目标统一到国际法的精神上来,以寻求一种共识性的突破和更加现实的出路。
比如,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在北京召开之后,中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系统性立法和务实性举措的力度。
《北京宣言》及《行动纲领》对于持续推动世界女性主义运动成果,也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黛安娜·奥托为此评价道,“在重新评估后北京时代女权主义人权战略的解放潜力时,这里适用的方法是将女权主义的干预定位在所有非精英群体的解放斗争这样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
重新建构国际法,使其能够瓦解全球范围的男权体制,这实际上是一个多方面和联合行动的项目。
其共同目标是在公平公正的全球经济框架下,建构一个包含和促进多元以及无等级的身份与群体的法律制度。
这样的项目依赖与差异和特性的新概念的发展,这些新概念取代‘文化相对性’,同时也依赖于理解语境和公正的新模式,这些新模式有悖于‘普遍性’帝国主义”。
北京大会的成果体现在国际法律话语中的妇女权利时,仍然折射了背后的复杂的政治文化背景。
特别是涉及诸如性、生育权和家庭关系等问题。
“大会的成果文件宣布了措辞谨慎且有时是含糊不清的妥协立场,基本上并没有从以往的承诺后退。
然而,最终措辞的某些部分因各国作出的大量保留而得到扩大,这些国家希望自己与达成的妥协保持距离。
所有这些都表明,在妇女平等与权利问题上,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
确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同,在尊重各国的法律文化特质和差异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精神重构协同的女性主义法学体系,反过来影响各国的法律文化重塑。
关注传统文化中的女性状况,包括改造既定的男性至上的法律规则,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协同首先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妇女们和女孩们经由社会化的过程进入到传统的女性决策之中,并且或多或少地被期待去接受这样的角色安排。
如果她们真的这样做了她们就变成了弱者。
如果她们不这么她们就会被罚。
女性主义法理学必须把女性的生活摆在法律面前。
它必须把性别平等假定为一个组织的原则,并且将传统理论中的男性至上主义‘连根’拔出。
”其次,要从各种差异论的困扰中跳脱出来。
面对差异的解决方案恰恰不是差异本身,这对于协同国际法与国内法尤为关键。
过往的女性主义法学阵营主要有两大派。
一派从性别差异论立论,认为传统法学不适用于女性,它基于对所谓人类的假定,实质却适用于男性。
当然,为什么不适于女性并没有给出一致的看法。
另一派强调女性宰制论,认为传统法学理论预设了一种男性至上的自主体制,否定了女性的地位。
男性主宰显然贬低了女性的地位,朱迪尔·贝尔即指出“差异论女性主义不是进步,它是一种倒退”。
她主张超越两派的差异,而关注两者的共同之处,重构女性主义法学在平等、权利与责任方面的全新体系。
这才是女性主义法学未来的应有之道。
再次,法律的协同不能离开社会文化的协同,特别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和衔接上更是如此。
一些国家至今未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国际公约,就是一个明证。
这在说明传统文化对法律文化制约的同时,也说明了一个真理: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有学者就提出,“法律平等并不能消除女性在事实上所遭受的性别不平等。
虽然现代法律明文禁止明显的性别歧视,要求公平对待男性和女性,但是在政治上居于主流地位的仍然是男性,高报酬、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仍以男性为主,科学技术领域仍是男性占统治地位”。
同样,拥有形式上的平等而没有事实上的平等更是国际女性的普遍现象。
比如,所谓的机会平等,就带有典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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