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何因素阻碍了中国农地流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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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因素阻碍了中国农地流转
--基于调研结果及相关观点的解析
[摘要]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以及农地流转收益预期约束变量,并非短期内可以解决,因此中国农地流转以及农地制度变迁,尽管其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欲速则不达。
即便是在某些地区有条件推动强制性的农地制度变迁,但也不宜推广。
依赖行政手段达到农地集中目标的任何企图,都必然会遭受到多方位势力的抵御。
因此,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必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中经评论·北京)一、农地流转与农业增长
基于中国《宪法》对于农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只有国家或者村组集体才具有土地所有权人资格,农地之对于承包农户而言,仅具有承包权和使用(经营)权。
在承包权和使用权归农户的认知基础上,农户可以转让农地的使用权。
因此,农地流转只是农户对于农地的使用(经营)权的交易行为,而不是对于农地完整产权的交易行为,即在明确土地承包权以及使用权物权属性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途的原则下,农户可以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自愿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转移给其他经营者,并从中受益。
农地流转属于“市场化”的农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严格来讲,农地的行政调整以及农户之间的代耕行为,尽管其与农地流转紧密相关,但并非农地流转。
尽管存在着有关流转速度、规模、模式以及推动主体等方面的认知差异,但政、学各界对于农地流转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已达成共识。
家庭承包制度的突发绩效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释放完毕,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激励增加所具有的潜在收益已经竭尽,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增长开始取决于农业发展的常规要素,即在物质资本的进一步投资、投入品供给的增加和技术变迁。
然而,在有效技术供给难以突破现有生产要素的组合效率的前提下,过于零碎化的农地经营规模反过来制约着农业发展的常规要素的边际产出,成为妨碍投资和生产率的重要因素,致使农业增长在小农制度框架中难以持续。
因此,改变零碎化的小农经营模式成为农业持续增长的必要路径。
三十年的中国经济改革,把中国农业搁置于大规模非农就业、人口自然增长减慢和消费结构转型并存的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之中。
这种交汇同时导致农业从业人员的减少和农业劳动需求的增加,它为中国农业摆脱“过密化”小农家庭经营状态以及跳出该状态下高土地产出率和低劳动生产率并存的“均衡陷阱”提供了一个历史性契机,并为激发家庭农场乃至现代农业的形成准备了物质条件。
但是,鉴于农地的保障功能的无制度替代现实,政府至今并未采取命令模式解决农地零碎化问题,只是在保持农地的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手段拓宽政策路径,诱导农地流转,逐步实现从零碎化到连片化,最终实现农地集中经营。
这决定了农地流转作为农地规模经营的过渡方式的必要性。
二、农地流转现状描述
大凡实证中国农地流转速率决定要素的研究文献,开篇皆为农地流转状况。
概言之,尽管中国农地流转行为已经在全国各地出现,其形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多样,但总体而言,
(1)农地流转速率低。
除经济发达程度高的某些局部地区外,承包农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并没有随着土地新政的推行而提速,市场流转发生率总体偏低,以省际数据对比的地区间差异较大,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农地流转速率23.3%,欠发达省份如青海省仅过3%(表1)。
如果要求以正式契约作为农地是否流转的依据,上述比率数据还得大打折扣。
(2)农地流转交易行为不规范。
农地流转一般是承租农户和出租农户之间的自组织行为,基本局限于行政村内部,采取口头契约,没有明确期限。
笔者对于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调研结果也大致如斯,表明现有文献所描述状况具有普遍性,同时也具有时空惯性。
(3)农地集中度和集中率都非常低。
尽管分析结果确实表明,土地租赁提升了农业经营大户的土地绩效,尽管农业的去过密化趋势已经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但农地流转并没有如期促进农地集中,农地经营难以达到最优规模。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农场的最优经营规模应该是15-25亩,但在课题组调研的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五个行政村内,没有任何农户家庭的单一地块规模达到15亩,单一地块超过3亩的有十余户,都是农户基于多年地缘关系以口头协定对原本零碎的地块进行交换的结果,没有正式契约,也没有地权证上的调整记录。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中国农地流转的缓慢以及农地集中的困境。
表1:
部分省份的农地流转速率(2007)单位%
浙江
广东
湖南
河南
四川
青海
吉林
流转率
23.3
14.4
8.0
4.8
11.6
3.04
5.4
数据来源:
根据各地农业信息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成。
三、农业过密化与农地流转
由赵冈和陈钟毅小心细致地描述再经黄宗智精心雕琢过的农业过密化理论,为中国农业长期持续的小农经营模式提供了相对缜密的经济解释。
确实,20世纪80年代之前,自给自足的生产消费模式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
农户家畜饲养、纺织、编制、小作坊等等“庭院”经济风行全国,以此构成赵冈和陈钟毅所描述的“以副助农”的过密化农业模式。
但20世纪80年代末以降,大凡能够增加收入而被称得上副业的“庭院”经济,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而基本上匿迹了,即便是在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农户家庭,也是如此。
至此,“以副助农”的过密化理论亟待赋予新内涵。
而黄宗智所描述的制度化了的“半工半农”的过密化农业,也典型地存在于20世纪80年代末前后的中国乡镇企业发达地区。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外资企业大举登陆中国以及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致使乡镇企业因经受不起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的冲击,在20世纪末开始逐渐淡出了中国经济。
藉此,以在乡镇企业做工为典型的“半工半农”的过密化农业模式随后被农户家庭成员“离土离乡”、“弃农务工”的生产消费方式所取代。
至此,
(1)虽然对于农户家庭单位而言的“半工半农”态势依旧,潜在的农业就业人口压力并未消除,但“离土离乡”确实改变了原有土地上的劳动力投入状况,甚至改变了中国小农家庭结构,农业就业人口比例大大下降;
(2)对于城郊有地农户而言,可能依然是“以工助农”的,但并不能解释更大面积的传统农区的“空村”现象;(3)“兼业式”短工群体,不能解释20世纪末以来的更为普遍的专业化的“长工”状况。
故此,用“半工半农”的过密化农业概念,难再概括中国农业就业现状。
而20世纪后期以来,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大规模的非农就业以及务工人口迁移大潮,引起了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根本变化,甚至引起了农户家庭结构的变化,大大改变了过密化的农业劳动力投入状况。
截至2009年底,即便是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依然有2.1亿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即便是传统农区“空村”现象普遍,小农经济模式中可供继续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已经告罄,中国农业已经处于“去过密化”态势。
四、非农就业、人口迁移与农地流转
农业结构调整、人口迁移以及农户家庭收入结构的改变,基本解除了过剩农业劳动力以及家庭继承制度对于农地零碎化的压力,无疑为可流转农地供给量的增加提供了基础条件。
然而,农地流转并未如期提速。
于是,有学者提出疑问,非农就业是否必然带来农地流转。
钱忠好考察了农户家庭兼业化情况,并概括出农户家庭的内部分工理论,来解释农户兼业化对于农地流转速率影响的悖理现象。
他认为,在当今中国,基于家庭收入最大化考虑,家庭成员非农就业的结果是农户兼业化,而不是农地流转。
为此,课题组设计了专项调研题目,试图针对农户家庭兼业化行为抉择作合理性判断。
笔者的调研结果是,农业兼业化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钱忠好的农户家庭内部分工理论也仅仅是现象概括,缺乏对于留守农业就业者的意愿的深入考察与分析。
课题组调研结果分析表明,从农地流转速率较高的地区来看,农业兼业化作为家庭收入最大化的实现路径是可替代的,农地流转收益是替代渠道之一,其转换临界点是农地流转受益能够抵补承包农户“自耕”收益,且具有可持续性。
就农地流转速率和农地集中度双双较高的广东省中山市而言,农地转包、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带来的农地经营规模化、组织化以及高效化,成为农地流转收益高于承包农户“自耕”之净收益的制度与技术保证,使得农业兼业化不存在额外利益基础。
相比较而言,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从现实来看,妇女和老年劳动力留守农业,为获得不至于明显减少的农业产出,其实际劳动投入以及劳动强度皆超乎其所意愿,而耕、种、收等重体力劳动的社会化,虽可以降低劳动强度,却大大挤压了农户家庭兼业化的净收益。
于是,“如果农地流转收益能够大致抵补兼业化的净收益”,70%的调研对象选择“把农地流转出去”,10%的被访问对象选择“继续兼业”,其他调研对象模棱两可。
但对于“是否愿意用农地换社会保障”,全部调研对象怀疑“农民养老保障”的可能性,表现出其对于政府承诺的慎重,且不同年龄段的调研对象,选择答案不同。
极少数弄明白了养老制度的老年人,表示愿意把承包农地流转出来,置换包含医疗保险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而留守妇女,超过80%的选择继续经营农地。
非农收入占比高的农户家庭,“是否自己耕种农地,不是最重要的”,最为重要的考虑是“农地流转后,农地收益是否可持续,以及是否能够随时收回农地”,也就是说,农地控制权问题,是决定农户选择农地流转与否的重要因素。
另外,政府的公信力在农户抉择过程中,其效用大打折扣。
非农就业和人口迁移是农业去过密化的充分条件,但并非农地流转的充分条件,更非农地集中以及规模经营的充分条件。
如果非农就业仅改变了单位农地上的劳动投入单位以及劳动强度,农地流转并不必然发生。
我们分析认为,农地流转速率并非由非农就业率决定,而与家庭人口迁移特征相关。
换句话说,非农就业是否带来农地流转效应,存在着人口迁移的阀值,即“举家迁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比例,足以支撑农地流转能够给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家庭带来净收益。
目前,在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非农就业的农地流转效应还没有达到上述阀值,因此受到了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就业结构的制约,妇女和老年劳动力替代青壮年劳动力成为留守农业就业者,其农地经营意愿构成农户家庭决策的重要变量,尽管老年劳动力以及部分妇女劳动力等留守农业就业者也期盼农地流转净收益以及基本生活保障。
更深层的解释是,在引发农地制度变革之前,农业过剩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已经达到了基本均衡,资源禀赋不高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并不能被非农产业所吸收,留守农业劳动力成为必然,而留守农业的劳动力又基本平均分布在各个农户家庭,这是农地流转的实际阻力。
上述结论并不能解释某些发达地区的农地流转态势,比如广东省中山市100%的农地流转比率和70%的农地集中度。
是该地区的养老制度、家庭收入结构、农地流转收益还是村组组织能力,改变了农户家庭兼业化选择?
在后文中,笔者将为此提供新的经济解释和农地流转高比率的现实逻辑。
五、地权稳定与农地流转速率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简称地权。
诸多研究文献把地权稳定性描述成为中国农地流转速率低以及流转不畅的主要原因,其理论逻辑是产权交易的基础,而农地频繁调整,作为地权不稳定的最主要表现,构成阻碍农地流转的根本因素;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之所以缓慢,则在于中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以及农地承包权的法律属性不清晰,其结果降低了农地市场交易的净收益,最终减弱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
但是,同样有诸多项调查和实证研究却表明现有农地承包制度并不构成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障碍,农地流转不畅,可能有其他更为主要的原因。
田传浩和贾生华的研究甚至得出了与钱忠好截然相反的结论,认为尽管农地调整降低了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但其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增加了农地使用权市场中的供给,进而促进了农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发育。
上述文献,在数据选择和变量分析过程中,缺少了一个环节,即应该把地权的稳定和不稳定作为两个差异变量,比较分析不同时空中的农地流转状况。
调研结果表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实施前后的农地流转速率变化不明显,表明地权稳定与否并非影响农地流转的关键变量。
基于中国农户家庭结构以及农户家庭成员就业结构状况,地权稳定与农地流转之间存在“阀门”装置,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殆尽,或者说农业过密化趋势完全得到遏止之前,地权稳定性与农地交易不相关,阀门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一个农户家庭即便有部分成员获得了收益率较高的非农就业机会,其家庭决策行为也仅仅是减少现有农地上投入的过密劳动而已,而不是把所承包农地流转出去,其效应是边际劳动产出的提高,而不是农地产出总量的实际减少。
特别是当农地控制权构成农户家庭决策偏好时,近亲代耕因为具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便利,就成为农户优选策略,农地流转行为不会发生。
此时,即便是地权稳定,土地交易并不会因此发生。
因此,地权稳定不过是为农地交易提供了基础条件,但既不是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
农地交易受阻,是综合要素制约的结果,而不能够简单地归结为地权稳定。
承包制度下的现代中国农地地权,作为农地物属的权利束,由“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构成。
“所有权”由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或者村组集体,“承包权”属于从发包方获得农地承包权的农户,而“使用权”则属于经营农地的农户,后两者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
在现行农地政策背景中,“所有权”仅存在国家调拨自由而不存在市场交易自由,处于超稳定状态。
“承包权”经过几轮政策调整后,已然实现“永久承包”长期稳定。
可以认为中国农户承包地制度已经是准国有永佃制度,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稳定预期。
从理论上讲,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的交易和流转,不应该再因为地权问题受到阻碍。
已有文献所描述的现实中的农地地权对于农地流转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村组集体对土地的行政调整;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村组集体的干预和限制。
其结果是,农地租人的预期不稳定,压抑了租入农地的热情。
对于此,课题组基于调研结果分析认为,从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性来讲,农地“所有权”并不存在区域差别,但农地使用权流转速率,却存在区域之间的天壤之别,以至于用地权稳定性来解释农地流转速率问题,难以解释这种区域性差异。
钱忠好所描述的农地地权不稳定,比如农地行政调整以及社区成员共有制的非排他属性等,也仅具个性特征,而不具有普遍性。
农地的行政调整对象,一般都是集体公租地,而不是承包地,对于一个村组而言,公租地是固定的。
因此,农地产权的残缺不能解释农地流动的整体现象,更不能解释集体公租地之外的承包地的流转问题。
课题组调研的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五个行政村庄,有四个村从20世纪80年代末,就没有进行过农地的行政调整,“不动地”作为推行计划生育的有力措施,已经成为村民约定。
与当地村干部和农民面对面的交谈,大多数人认为农地应该根据人口变动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动地”非常难,已经约定俗成的制度,“创新”的阻力非常大。
因此,农民不担心农地被调整,并且村民之间有关农地代耕的口头协议,也无须经过村组集体同意,因此从逻辑上很难把“动地”(产权残缺)看成是农地流转的障碍。
何况,即便是“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的实施地社区,同样存在着农地流转速率低或者高的差别,依然无法用农地地权残缺作全盘解释。
六、农地的保障功能与农地流转
关于农地之对于中国农户家庭成员的生存保障功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费孝通,而K.Polanyj和J.C.Scott的“道德小农”理论,同样蕴含着农地的保障功能的思想,黄宗智(1985)的过密化理论特别强调中国农地制度是因为要保证农户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利,从而导致了农业经营过密化和农地零碎化状况。
后期研究文献,大凡涉及中国农地制度的综合研究者,无不涉及生存保障功能及就业功能对于农地流转的桎梏,因为农地保障功能和失业保险功能的“……作用远远超出农业本身,对整个国民经济和政局稳定产生影响”,其政策含义是农地必须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其政策结果是农地零碎化。
笔者不否认农地的保障功能和失业保险功能,但该变量依然不能解释问题的全部,其在农地流转问题中的阻力被夸大。
调研结果表明,“离乡”务工农民以及第二代非城市户籍居民等,具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成为了生存保障功能的替代,其基本生存不再成为问题,其对于农地的依赖也减至趋于最低极端。
但这种就业保障的制度替代与农地使用效率以及是否流转不相关,本来预期可流转的农地并不能因为其保障功能的弱化得以释放进入市场流转,保障功能对于农地流转问题的解释力弱化。
农地对于农户家庭而言,理论上可分析三种功能:
第一是生产要素功能,给在农地上劳作的农户带来收入;第二是社会保障功能和就业功能,农户家庭成员当丧失非农就业机会时,农地可以提供失业保险和生存保障,尽管农业收入已经不再是农户家庭的主要收入流;第三,财产功能,农地以财产形式存在,在条件充分时,可以给农户带来爆发性的增值。
不同的家庭成员结构,不同的家庭收入结构、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等,都会影响农地的三种不同功能,特别是前两种功能的排序位置的相互转换,并对于农地制度结构及其变迁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对于依赖农地生存的农户家庭,极端注重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此时保障功能依附于生产要素功能。
农地财产功能的兑现,意味着农户家庭成员的失业。
陈剑波认为,中国农地功能依然处于这样一个层次,农地对于绝大多数农户家庭而言,赖以生存和获取主要收入的生产要素功能处于主体位置,而社会保障功能依附其上,因此农地流转遭遇社会保障阻力。
对于核心结构型且务工收入占极端比重的农户家庭而言,维系农地不撂荒纯粹是一种机会成本,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是负值,此时农地仅具失业保险功能而存在。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农地的保障功能在农地流转之后依然不变,或者被社会保险制度所替代,农地流转速率就可以提高?
从农业去过密化趋势以及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及其趋势来看,农地生产资料功能已逐渐蜕化,其保障功能得以凸现,财产功能开始已经成为部分农户家庭的预期。
此时,农地流转问题开始超越农地保障功能范畴的解释能力,农地估值预期以及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问题,成为可流转农地供给不足的经济解释,而农地经营收益率问题,反过来成为农地流转不畅的需求制约。
因此,合理化农地估值预期以及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有必要提升为农地流转政策设置的首要考虑变量位序上来。
七、农地流转收益预期与农地流转速率
对于中国农地流转问题的分析方法,有必要从“道德小农”假设,转向舒尔茨一波普金命题的社会化理性小农假设框架。
毕竟,随着人口迁移、家庭结构、就业结构以及家庭收入结构的变化,农户家庭经营决策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小农”假设中的生存命题,甚至超越了就业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命题,而为农地的财产命题所替代了。
也就是说,农户之所以保有农地,其最主要动机是考虑农地流转收益与就业保障以及养老保障之间的差异。
这样的家庭决策行为的基本假设,很难在道德小农假设框架下得到合理解释,家庭收入最大化目标已经属于理性经济人范畴。
在理性小农假设框架下,农地流转收益预期就成为分析农地流转问题的最为主要的变量之一。
从可流转农地供给而言,对于社会化理性小农而言,只有当农地流出而获取的租金与从事非农就业所获取的预期收入之和,能够满足维持一个家庭存续必要的货币支出,而且其非农收入预期具有稳定性时,才会选择转出土地,形成可流转农地供给。
从可流转农地需求来说,只有当租入农地经营所获得的稳定收入的机会收入大于零,即租入农地经营能够带来经济利润,农户或者经济组织的农地需求才可能发生。
然而,过高的农地交易费用对于农户以及经济组织的农地转入需求以及可流转农地供给的增加双双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农地交易效率,导致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不良。
农业比较收益低下是农地流转的根本性制约因素。
调研结果同样表明,粮食农业的比较收益过低,以至于农地流转的需求者,如果依然经营粮食农业,在租入农地经营达到能够包容地租的规模经济之前,难以支付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因此农地流转需求不足。
而可流转农地的供给者对于“可回收流动”农地的租金预期很高,以至于可流转农地的供给曲线被预期收益左移,与可流转农地的需求曲线不相交。
同时,农地流转收益与农民养老而言,不足以抵补农民养老预期,且存在着不可置信承诺问题,即对于再包人的不信任问题。
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粮棉种植区,可熟夏秋两季。
常规年景,良田夏粮小麦亩产900斤,按照每百斤105元计,秋收籽棉亩产300斤,每百斤均价550元(2010年),外加国家补贴39元,年总收入每亩2650元左右。
减去包括耕、播、灌、管、收、售、种子、农药、化肥等在内共计成本超过800元,净收人为1800元。
从耕种到收割加上平时培管劳动,夏粮小麦需要花费两人联合劳动的劳动力投入15个工作日,两个联合劳动力充分就业状态下可以完成10亩农田。
而棉花种植从播种到采收完毕,两个联合劳动力充分就业状态下,可以完成5亩耕作,因无须机械化作业,不受地块规模限制。
如果能够充分就业,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双劳动力家庭均年收入可超过1.2万元,可以满足基本生活消费。
农地流转交易中的地租收益,必然是对农地经营的全部收益减去农地经营费用和农业劳动的人工成本之后的净收入(利润)的分割,否则农地流转不可能发生,而农业劳动的人工成本,应该大致等于农户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
较低的粮食农业收益使得农户缺乏规模经营的利益动机,压抑了农地流转需求以及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调研结果表明,可流转农地供给不足,在于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大,不只包括前期成本,更为主要的是后期非经济成本太高。
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几个案例,基于农地流转而引发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以至于农户不愿意为了微不足道的租金去流转承包地使用权,宁愿承包地半撂荒状态,或者口头上给亲邻使用,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
同时,过高农地估值预期以及无法预知土地增值,或者农地流转估值以更改用途的土地估价制度作为参照,其结果是农户对于农地流转感觉茫然,严重影响可流转农地供给的增加。
八、中介组织、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状况与农地流转
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状况对于农地流转的影响差异,主要是指中介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效率评价。
在此,笔者把村组行政协调能力也归人中介组织范畴。
调研结果表明,村组集体对于农地流转问题的态度、中介组织及其发育状况是农地流转速率差异的一个重要影响变量,农地流转仅仅发生在亲邻等封闭范围内,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有关,中介组织不健全难辞其咎。
钱忠好;肖文涛,等有定性论述和实证分析,认为村组集体及中介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明显,认为中介组织可以增加农地流转信息传‘递,方便配对以及价格协调,削减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导致的交易费用,而农村村组集体组织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发挥“道义劝说”功能,带有一定的劝导性农地制度变迁韵味,尽管可能会带来新的矛盾,但却是可以提高农地交易效率。
至少农村村组集体对于农地使用状况的干预,至少减少了农地撂荒现象。
但李怀和高磊等的实证分析得出不同的看法。
后者认为,由于农地产权的弱化,以至于农地流转中的各种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农村基层政权、农户、农村中介组织间的利益配置格局更为复杂,导致了特权干预、股份化风险、内部流转、转让金定价等制度失衡现象,一方面导致农户的合理收益不断受到侵蚀,另一方面也成为农地流转市场正常发育的障碍。
制度失衡的根源正是多重委托代理结构中出现了农村基层组织“超经济强制”、侵犯农户土地产权而形成“异化的委托代理怪圈”以及农户与农业中介组织之间“弱化的委托代理行为”,其结果是农户对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镇政府的不信任,从一开始就产生一种抵触情绪,以至于削弱了乡村准政府组织以及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功能。
因此,从土地交易中心、农民合作组织、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规范乃至土地法律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革,可能有利于农地流转速率的提高。
农地流转速率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能够凸现中介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调研结果发现,广东省中山市之所以接近100%的农地流转速率,其中“反租倒包”式的农地流转模式占据绝对比例,体现出村组集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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