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汇编法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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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汇编法硕doc
进入9月份之后,对考研真题的利用一定要做好计划。
暑假期间已经开始做真题的同学,这时候可以再做一遍,查漏补缺;还未开始做真题的同学,一定要开始重视真题了。
基于此,文都教育的老师将陆续发布各专业课的真题汇总,有需要的同学可以及时关注哦!
ﻭﻪﻭ
ﻪ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法律硕士2015考研真题。
ﻭ
ﻭﻪ一、单项选择题:
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ﻭ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ﻪﻭ
ﻪ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ﻪﻭﻭﻪ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ﻭﻪﻭﻭﻪ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ﻭ
ﻭﻪA.赌博的筹码B.抢夺的财物ﻭﻪ
ﻪC.行贿的财物D.运输毒品的车辆
ﻭﻪ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ﻭ
ﻭﻪ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过失致人死亡罪ﻭﻪﻭﻭ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既遂)
ﻭ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ﻭﻪﻭﻭﻪ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ﻪﻭﻭ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ﻭﻭﻭﻪA.放火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ﻭﻪﻭﻭﻪC.私放在押人员罪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ﻭﻭﻭ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
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
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ﻭ
ﻭﻪ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ﻭﻪﻭﻭﻪ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ﻭﻪﻭﻭﻪ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ﻭﻪﻭﻭﻪ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ﻭﻪﻭﻭﻪ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ﻭ
ﻭ18.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孙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并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务2万余元,甲的行为认定为()
ﻪ
ﻭA.诈骗罪B.抢劫罪C.招摇撞骗罪D.敲诈勒索罪ﻭﻪﻭﻭﻪ19、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发票章,逃避交付妻子透析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ﻭﻭﻭﻪ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ﻭﻭﻭﻪ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D.成立紧急避险ﻭﻪﻭﻭﻪ2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行为属于()ﻭ
ﻭA.牵连犯B.法条竞合C.想象竞合犯D.结果加重犯ﻭﻭﻭﻪ2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ﻪ
ﻭﻪ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ﻪﻭﻭB.乙对自身肖像的适用权ﻭﻪﻭﻭﻪ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ﻭﻪﻭﻭﻪ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ﻭﻪ
ﻭ22.下列选项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ﻭﻪ
ﻭA.合伙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ﻭ
ﻭﻪ23.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ﻭ
A.行纪合同B.协议离婚C.履行行为D.抵押合同ﻭﻪﻭﻭﻪ24.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
母亲,75岁,瘫痪在起床;弟弟,48岁,工人;儿子,20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岁,无业。
甲的监护人为()ﻭﻪﻭﻭﻪA.甲母B.甲弟C.甲子D.甲女ﻭﻪﻭﻭ25.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丁打伤。
丁的损害应由()
ﻭﻭ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ﻭﻪﻭﻭﻪ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ﻭﻭ
ﻪ26.甲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的仓库,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是()ﻭﻪ
ﻭﻪA6个月B1年C2年D4年ﻭﻪ
ﻪ27、甲欠乙10万元,时效期间届满未还。
乙索要时,甲承诺两个月内偿还,但事后只给了2万元。
乙索要余款时,甲以10万元欠款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偿还之前给付的2万元,下列正确的是()ﻭﻪ
ﻭﻪA、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ﻭﻪﻭﻭﻪB、甲承诺偿还引起诉讼时效中断ﻭﻪ
ﻭﻪC、甲给付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乙应返还ﻭﻭﻭﻪ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可以不偿还ﻭﻪ
ﻪ28、甲16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名牌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下列正确的是()
ﻪﻭﻭﻪ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ﻭﻪﻭ
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ﻭﻭﻭ29、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ﻪﻭ
ﻪA、添附B、先占C、生产D、遗赠ﻭﻪﻭﻭ30、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ﻭﻪﻭﻭﻪA、有权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他主占有
ﻪﻭ
ﻪ对于真题,做题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总结反思:
通过做一遍真题,要弄清楚自己哪些知识点还没掌握,哪些内容还是较为陌生的,接下来应该重点复习哪些方面。
只有在做题中不断检验自己的复习水平,学习才能有的放矢,逐步提高。
2016考研,加油!
ﻭ
四、分析题ﻭﻪ
ﻭﻪ1、2003年5月,某省的甲种子公司和乙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因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上涨,甲公司不愿按合同履行。
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A市中级人民法院。
ﻭ
ﻭﻪ在诉讼过程,两家公司因赔偿价格的争议和使用的依据问题争执不下。
一方主张适用该省人大1989年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
另一方主张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该法律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先适用市场价。
ﻭﻪﻭﻭﻪ问题:
ﻭﻪﻭﻭﻪ
(1)A市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条例》还是《种子法》作为判决依据,为什么?
ﻭﻪﻭﻭ
(2)根据演绎推理的原理,说明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进行的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
ﻪ
ﻭﻪ(3)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于种子价格有矛盾的,遵循政府指导价格。
在此情况下应该适用那部法律?
为什么?
ﻭﻪﻭﻭﻪ【背景材料】ﻭﻭﻭﻪ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
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
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
ﻪﻭﻭ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ﻪﻭ
2、某村王某失踪,不久后在该村井底发现一名无法辨认的女尸,经过警方确认为王某,警方认为与张某有关,为快速结案,该市公、检、法召开联合会议,一致裁定张某故意杀人,法院判张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年后,王某回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张某无罪。
ﻭﻪﻭﻭ提问:
ﻭﻭﻭﻪ1、有关国家机关侵犯张某的什么宪法权利和自由ﻭﻪﻭﻭ2、公、检、法机构联合会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为什么?
ﻭﻪﻭﻭﻪ【背景材料】ﻭﻭﻭﻪ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ﻭﻪﻭﻭ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
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ﻭﻪ
ﻭ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
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狱,被准许取保候审。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ﻪﻭﻭﻪ3、材料一:
夏五月,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ﻭﻪﻭ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落其率及披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ﻪﻭﻭﻪ提问:
ﻭﻪﻭﻭ1、体现古代刑罚那种适用原则?
ﻭﻪ
ﻭﻪ2、材料一与材料二相比,2发生了哪些变化ﻭﻭﻭ五、论述题
ﻪﻭﻭﻪ论述法的作用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ﻭﻪﻭﻭﻪ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ﻭﻪﻭﻭﻪ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ﻭﻪﻭﻭ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ﻪ
ﻭﻪ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ﻭ
一、考查内容与考查规律ﻭ
ﻭ
(一)法理学ﻭﻭﻭﻪﻭ【18】【19】【21】【22】【23】【54】【55】【58】ﻭﻭﻪ【16】【17】【18】【19】【21】【54】【55】【56】【59】ﻭﻭﻪ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ﻭﻭ【25】【27】【56】【57】【68分析题】ﻭ
【20】【22】【23】【27】【28】【29】【65简答题】ﻭﻭﻪ★★★★★ﻭﻭ第五章国家机构
ﻭﻪ【26】【28】【29】ﻭﻭﻪ【65简答题】ﻭﻪ
ﻭﻪ【24】【25】【26】【57】【58】【68分析题】ﻭﻭ★★★★★ﻭﻭﻪ(三)中国法制史ﻭﻭﻭﻭﻪ1、非法学ﻭﻪﻭ
ﻪ总分150分,其中简答题24分(3×8分)(法理8宪法8法制史8)、分析题30分(3×10分)(法理10宪法10法制史10)和论述题15分(1×15分)(法理15)ﻭﻭﻭ
2016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辨析题答案(网友版)
辨析题:
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第55题、有人认为:
“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答: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理由如下:
1.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
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第56题、有人认为:
“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
”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答:
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
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的特点,意味着无论物到谁的手里,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原物。
错误的一面表现在:
若此时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
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权利人在2年内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时题干中的观点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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