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版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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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版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5-20XX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
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XX年11月15日
前言
20XX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
20XX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专家成立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
20XX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XX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XX]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
20XX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20XX年5月,《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
20XX年11月15日,《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1999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入到《移动容规》中。
本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原《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一些突发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等。
同时,根据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产品安全管理要求不同,明确界定了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环节的监察管理职责。
《移动容规》基本保留原《容规》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一般的技术细节。
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了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温保冷要求、轻型化设计等。
同时,调整原《容规》和《汽规》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
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谢铁军戚月娣
张君鹏陈朝晖王为国
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周伟明许子平魏勇彪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张建荣
常彦衍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张用智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严季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处周兴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秦晓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丁建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洪利
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张仰明
西安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杜传庚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永欣
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研究所汪荣顺
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郭小锋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孙太平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王红霞
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朱洪池
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洪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单位为本次《移动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等工作。
本标准依照20XX年12月26日发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XX)第1号修改单对20XX年12月第1版修改。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移动式压力容器1
1.3适用范围1
1.3.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1
1.3.2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2
1.4不适用范围2
1.5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2
1.5.1罐体或者气瓶2
1.5.2管路2
1.5.3安全附件2
1.5.4装卸附件3
1.6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3
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3
1.8引用标准3
1.9监督管理3
2罐体材料4
2.1基本要求4
2.2熔炼方法4
2.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4
2.3.1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4
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4
2.4力学性能5
2.4.1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5
2.4.2冲击功5
2.4.3断后伸长率5
2.5钢板超声检测6
2.5.1检测要求6
2.5.2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6
2.6复合钢板6
2.7钢锻件6
2.8铝和铝合金6
2.9保温及保冷材料6
2.10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7
2.10.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7
2.10.2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7
2.10.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7
2.11新材料的使用7
2.11.1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7
2.11.2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7
2.12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8
2.13焊接材料8
2.14材料代用8
3设计8
3.1资质及责任8
3.2设计许可印章9
3.3设计条件9
3.4设计文件9
3.4.1基本要求9
3.4.2设计总图及罐体图9
3.5设计方法11
3.6风险评估11
3.7节能要求11
3.8安全系数11
3.9介质的分类及危害性12
3.9.1介质编号、名称和分类12
3.9.2介质危害性12
3.9.3介质危害性的确定13
3.10设计参数13
3.10.1设计载荷13
3.10.2设计温度14
3.10.3设计压力15
3.10.4等效压力15
3.10.5计算压力15
3.10.6腐蚀裕量15
3.10.7最大允许充装量16
3.10.8常见介质罐体主要设计参数16
3.10.9焊接接头系数17
3.10.10最小厚度17
3.11结构设计17
3.11.1焊接接头设计17
3.11.2罐体用管法兰17
3.11.3人孔17
3.11.4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17
3.11.5不允许拆卸的保温或者保冷层18
3.11.6防波板的设置18
3.11.7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18
3.11.8管路18
3.11.9罐体或者气瓶支撑结构要求18
3.11.10装设卸液泵的要求18
3.12无损检测要求19
3.13特殊耐腐蚀要求19
3.14泄漏试验.19
3.14.1泄漏试验种类19
3.14.2泄漏试验条件19
4制造19
4.1基本要求19
4.1.1制造单位19
4.1.2制造监督检验19
4.1.3出厂资料19
4.1.4产品铭牌20
4.1.5设计修改21
4.2焊接21
4.2.1焊接工艺评定21
4.2.2焊工及其钢印21
4.2.3焊接返修21
4.3试件(板)与试样22
4.3.1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条件22
4.3.2产品焊接试件的制备要求22
4.3.3需要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的条件22
4.3.4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要求22
4.3.5耐腐蚀性能试件和试样的制备要求22
4.4罐体外观和组装23
4.4.1筒体和封头的外观与几何尺寸23
4.4.2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23
4.4.3罐体组装及焊缝布置23
4.5无损检测23
4.5.1无损检测人员23
4.5.2无损检测方法24
4.5.3罐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24
4.5.4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无损检测要求26
4.5.5无损检测记录、资料和报告26
4.6焊后热处理26
4.6.1焊后热处理的条件26
4.6.2焊后热处理的要求26
4.7耐压试验27
4.7.1耐压试验种类27
4.7.2耐压试验压力27
4.7.3耐压试验时罐体强度校核27
4.7.4耐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27
4.7.5耐压试验基本要求27
4.7.6液压试验28
4.7.7气压试验28
4.8泄露试验29
4.8.1气密性试验29
4.8.2氨检漏试验29
4.8.3卤素检漏试验29
4.8.4氦检漏试验29
4.9不锈钢和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附加要求29
4.9.1基本要求29
4.9.2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其他要求29
4.10总装要求30
4.10.1基本要求30
4.10.2置换处理30
5使用管理30
5.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30
5.2使用单位的责任31
5.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31
5.4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31
5.5操作规程32
5.6作业人员32
5.7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32
5.8异常情况处理33
5.8.1异常情况报告33
5.8.2隐患处理33
5.9定期检验33
5.10安全使用要求34
5.11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34
5.12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要求35
5.12.1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35
5.12.2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35
5.12.3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35
5.12.4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临时罐箱)的安全管理35
5.13运输过程安全作业要求35
5.14随车装备36
5.15随车携带的文件和资料36
5.16应急救援36
6充装与卸载36
6.1.充装许可与安全管理36
6.1.1充装许可36
6.1.2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37
6.1.3充装单位的其他要求37
6.2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37
6.3装卸用管38
6.4装卸工作质量38
6.4.1装卸前检查38
6.4.2装卸过程控制39
6.4.3装卸后检查39
6.4.4禁止装卸作业要求40
6.5装卸记录和充装证明资料40
6.5.1装卸记录40
6.5.2充装证明资料40
7改造与维修40
7.1改造与维修单位40
7.2改造与重大维修41
7.2.1罐体的改造与重大维修的含义41
7.2.2改造与重大维修告知41
7.2.3基本要求41
7.2.4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前的准备工作41
7.2.5改造或者维修的焊接41
7.2.6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41
7.2.7铭牌与标志42
7.3维修的其他要求42
7.4安全附件的变更42
8定期检验42
8.1报检42
8.2检验机构与人员42
8.3定期检验周期42
8.3.1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42
8.3.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43
8.4定期检验的内容43
8.5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43
8.5.1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43
8.5.2异地进行定期检验43
9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44
9.1安全附件基本要求44
9.2安全附件的选用44
9.3安全附件的连接44
9.4安全泄放装置44
9.4.1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44
9.4.2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45
9.4.3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45
9.4.4安全阀的安装要求46
9.4.5安全阀的校验46
9.5紧急切断装置46
9.6液位测量装置47
9.6.1液位测量装置的设置条件47
9.6.2液位测量装置的设置要求47
9.6.3液位测量装置的选用47
9.7压力测量装置,47
9.7.1压力表的选用47
9.7.2压力表的校验47
9.7.3压力表的安装要求47
9.8温度测量装置48
9.9阻火器48
9.10导静电装置48
9.11装卸阀门48
9.12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48
9.13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保护49
10附则49
10.1解释权限49
10.2施行时间49
附件A50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0
A1总则50
A1.1资质和责任50
A1.2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50
A2设计50
A2.1基本要求50
A2.2最大允许充装量50
A2.3结构要求50
A2.4安全附件51
A3制造51
A4使用管理51
A5维修51
附件B52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2
B1总则52
B1.1.资质和责任52
B1.2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52
B2设计52
B2.1基本要求52
B2.2最大允许充装量52
B2.3结构53
B2.4安全附件53
B2.5其他要求53
B3制造53
B3.1单车地盘进厂检验53
B3.2半挂车用走行装置进厂检验54
B3.3标志54
B3.4其他要求54
B4使用管理54
B4.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54
B4.2真空绝热罐体的汽车罐车走行装置更换54
附件C56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6
C1总则56
C1.1资质和责任56
C1.2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56
C2材料56
C3设计56
C3.1基本要求56
C3.2结构56
C3.3其他要求57
C4制造57
C5使用管理57
C5.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57
C5.2租赁境外罐式集装箱的安全管理57
附件D58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8
D1总则58
D1.1真空绝热罐体58
D1.2型式试验58
D2材料58
D3设计58
D3.1基本要求58
D3.2充满率58
D3.3额定充满率59
D3.4结构59
D3.5管路59
D3.6设置卸液泵的特殊要求59
D3.7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要求60
D4制造60
D4.1基本要求60
D4.2标态维持时间60
附件E61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61
E1总则61
E1.1适用范围61
E1.2资质和责任61
E1.3基本要求61
E1.4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61
E2材料62
E2.1气瓶用材料62
E2.2管路用材料62
E3设计62
E3.1基本要求62
E3.2结构设计62
E3.3管路设计63
E3.4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63
E4制造64
E5使用管理65
E5.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65
E5.2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65
附件F66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6
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67
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68
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69
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0
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1
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2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3
附件G74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74
汽车罐车产品铭牌75
罐式集装箱产品铭牌76
长管拖车产品铭牌77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铭牌78
附件H79
附件A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49)
附件B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1)
附件C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5)
附件D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8)
附件E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60)
附件F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6)
附表F1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67)
附表F2a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68)
附表F2b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69)
附表F3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0)
附表F4a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1)
附表F4b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2)
附表F5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3)
附件G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74)
附件H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79)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气瓶,注1-1)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
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
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6)。
注1-3:
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
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
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
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
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
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3.2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
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
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
1.5.1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5.2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5.3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1.5.4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6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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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5 移动式 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