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力销售章程.docx
- 文档编号:13493268
- 上传时间:2023-06-1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35KB
新建电力销售章程.docx
《新建电力销售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建电力销售章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新建电力销售章程
大理州电力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滇西电力购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大理州电力购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电力销售,电力购入销售。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特别强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序
股东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
比例%
签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一旦终止,依法获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提案权;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的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章程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一般应以货币形式转让并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负责人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原股东转让其出资后,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自然消亡。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股份的继承。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逝世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外的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10日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必须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产生,由股东大会罢免。
第二十条、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度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担任监事长,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
1。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三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三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二〇一六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建 电力 销售 章程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