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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点技巧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点技巧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点技巧
李朝均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人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差异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分别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法行文不足20条,其规定和计缴方法浅显易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仍有一定的空间进行筹划。
仔细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和支付的方式,做到均衡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的条件下降低名义收入,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情况不同有不同的做法(本文讨论的问题不考虑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一、取得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身份,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
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筹划: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份每月预计工资薪金5000元,待工月份每月1400元。
1)筹划前:
1400元工资薪金月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额=〔(5000-2000)×15%-125〕×7=2275(元)
2)筹划:
将42000(5000×7+1400×5)平均分摊到12各月,即无论企业是否施工均照发工资。
年应纳税额=〔(42000÷12-2000)×10%-25〕×12=1500(元)
3)筹划后可以少支付个人所得税775(2275-1500)元。
二、测算年终一次性奖金占全年收入的最低税负临界率,利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对这部份奖金,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具体计算时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2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筹划:
经过研究分析,在全年个人薪金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对于个人薪金实行年薪制和年终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关键在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平衡,充分利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的计算方法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对攀枝花钢钒公司而言,可以根据每年年初做的工资薪金预算和岗位薪金系数来预计每个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通过计算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占全年收入的最低税负临界率,并以此作为每月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指南,则可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操作方法:
1、预计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2、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节占全年收入的最低税负临界率,以下计算了部份临界率。
年收入(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占年收入比率
临界率1
临界率2
临界率3
临界率4
比率
全年所得税
比率
全年所得税
比率
全年所得税
比率
全年所得税
小于等于24000
全年平均发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等于30000
0%
300
0%-20%
300
21%
602.5
等于40000
0%
1300
0%-15%
1300-1000
15%
1000
16%
1275
等于50000
0%
2400
13%-40%
2275
12%
2000
11%
2025
等于100000
0%
10700
23%
8725
24%
8675
25%
9775
等于200000
0%
30700
29%
27675
30%
27575
31%
30325
1)全年收入小于等于24000元时,全年只有按月平均发放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收入等于30000元时,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占全年收入20%以下时,都只承担最低的个人所得税300元,超过20%即会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全年收入等于4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时,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分别占全年收入的15%、12%、24%、30%时承担最低的个人所得税,在临界率之前税负略重,具体操作时可选择最接近临界率之前的比率来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
3、计算每月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严格按计算结果执行,年终多于预算工资薪金可延至次年发放,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
公司某职工全年收入预计40000元,经过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占全年收入的15%时,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即6000元,公司采用三种发放方案:
一是每月发放2833.33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占全年收入的15%);另一种是每月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1200元(占全年收入的28%);第三种是每月31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800元(占全年收入的7%)。
方案一:
每月个人所得税=(2833.33-2000)×10%-25≈58.33(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6000×5%-0=3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8.33×12+300=999.96(元)
方案二:
每月个人所得税=(2400-2000)×5%-0=2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11200×10%-25=109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12+1095=1335(元)
方案三:
每月个人所得税=(3100-2000)×10%-25=85(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2800×5%-0=14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5×12+140=1160(元)
通过计算分析得出,方案一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三、用非货币支付形式支付工资薪金,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筹划:
可考虑由单位报销一些个人费用支出或提供一些福利,将本应由职工承担的费用改为单位支付,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可用方法:
1、为职工提供交通便利或报销交通支出,比如:
提供通勤车、报销通勤小票;
2、为职工提供免费就餐或报销就餐费,比如:
提供免费午餐、报销招待费;
3、为职工提供住宿,比如:
为单身职工提供集体宿舍、为已婚职工租房;
4、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比如:
为职工购买各种商业保险;
5、提高四金比率、提供教育福利、让职工免费外出旅游、单位购买电话供职工使用等。
案例:
李某是高级工程师,月薪8000元,李某为此每月的必要支出为:
电话费1000元、伙食1000元、交通费1000元。
1)筹划前:
年应纳税额=〔(8000-2000)×20%-375〕×12=9900(元)
2)筹划:
以公司名义购买电话和支付电话费,由李某使用;由公司提供伙食(或报销招待费);由公司统一提供交通便利(或报销其出租车费等),这些费用从李某工资中扣除。
李某每月实发工资=8000-1000-1000-1000=5000(元)
年应纳税额=〔(5000-2000)×10%-25〕×12=3300(元)
3)筹划后全年可以少支付个人所得税6600(9900-3300)元。
四、转换项目,合理利用税率较低的项目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工资薪金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畸高的加成征收)。
筹划:
不同项目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扣除额和税率,我们可以改变收入的取得性质,从而将高税负项目转换为较低税负项目,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如: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之间的转换;财产租赁与生产经营所得之间的转换等。
案例:
张某2009年4月从公司领取1800工资,由于工资太低,张某同月为公司外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报酬4000元。
1)筹划前:
张某从公司领取的工资补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为A企业提供劳务,应按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
2)筹划:
如果张某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有A企业支付的4000元作为工资收入金收入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4000+1800-2000)×15%-125=445(元)
3)筹划后可以少支付个人所得税195(640-445)元。
五、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间,规避加成征税,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取得的收入奇高,就会被加成征税。
筹划:
个人所得税规定为1个月为征收期间,税法讲的是“1个月”,而不是30天,如果将一次支付的畸高收入改为跨月分次支付,就可以规避加成征税。
案例:
公司某高级工程师应邀异地为他公司进行技术服务,时间为11月10-30日,每天2000元,收入总额为40000元。
1)筹划前: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0000×(1-20%)×30%-2000=7600(元)
2)筹划:
如果将该工程师的技术指导和授课时间改为11月20日至12月10日,那么就属于两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两次纳税。
①11月、12月应纳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0000×(1-20%)×20%=3200(元)
②两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6400(3200×2)元
3)筹划后可以少支付个人所得税1200(7600-6400)元。
六、利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理财产品结构,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法中界定了十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在理财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如:
教育储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证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案例:
张某有200000元现金,有两种方案管理这部份现金,一是存银行,年利率4%;另一种方案是购买国债,年利率4%。
方案一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4%×20%=1600(元)
方案二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4%×0%=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
七、利用个人所得税按所得人确定应纳税额的规定,分拆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对于所得预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就越高。
筹划:
当具有多项相对独立的经营业务时,不防分立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家企业的应纳税额,从而降低适用的税率,并降低整体税负负担。
另外,个人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是按所得人计算,分立时,各家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是同一个人,可以用家庭其他成员作为投资者。
案例:
张某经营一家建材经营部和一家修理部,预计每年销售建材所得50000元,修理所得30000元。
1)筹划前: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80000-24000)×35%-6750=12850(元)
2)筹划:
如果将建材公司与修理部分立,将投资者分别设为张某和其妻两人,则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两人分别纳税,可使用较低的税率。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0000-24000)×20%-1250=3950(元)
其妻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0000-24000)×20%-250=350(元)
两人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300(3950+350)元
3)筹划后可以少支付个人所得税8550(12850-4300)元。
八、利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可选择性,选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目前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查账征收的计缴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核定征收的计缴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筹划:
如果实际利润率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时,采用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要少缴个人所得税。
反之,实际利润率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时,采用查账征收比核定征收要少缴个人所得税。
这就要求做好销售收入、利润率的预计工作,多了解、多分析,谨慎选择征缴方式,一般情况下,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税负率要低。
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预计销售收入为150000元、应税所得为50000元,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该行业应税所得率为5%。
1)查账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30%-4250=10750(元)
2)核定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150000×5%=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10%-250=500(元)
3)利润率=50000÷150000≈33.33%
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少缴个人所得税10250(10750-500)元。
综上所述,不管采用什么方法或手段,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以合法的手段来达到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
若事前不进行合理的筹划,就有可能掉进税收的陷阱,从而增加个人的税收负担,因此,一定要按照合法性、合理性、超前性、成本性和全局性的原则来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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