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场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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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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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转让合同
石场转让合同
篇一:
采书
采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全部采矿权及采石场所有的资产等(以所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平
方公里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双方派人进行资产清点,并制作资产移交清单,由双方签字认可。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向乙方移交矿山实际经营权,撤出采石场。
乙方同意按本合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及矿山资产
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
方缴付转让金共计万元人民币,将所有采矿合法手续交于乙方后,支付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的一切过户手续和有关证件变更,发生的费用由负责。
五、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与采石场有关的证件及手续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矿区红线图、环保手续、设施设备相关手续、征用或租用地协议、场地及道路权属协议、用水用电协议等与采石场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转让的采石场无权利瑕疵,无其他人或单位向乙方主张权利。
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含当日)以前,采石场发生的债权由甲方收取,债务由甲方承担,所欠缴的税费、管理费、水电费、租金、工资等全部由甲方负担,乙方从实际接管采石场之日起开始承担以后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
八、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约定,未按期向乙方移交经营权或者相关证件、手续的,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支付余下部分转让金,甲方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不超过10日内向乙方移交经营权或者相关证件、手续。
若乙方选择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转让金并按照所收取的转让金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未结清以前债务,导致债权人向乙方追讨,乙方不承担该债务。
若因此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双倍赔偿给乙方。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属于无权转让,本合同终止,甲方按所收取的转让金金额双倍返还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相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
资产移交清单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日
篇二:
采
篇一:
采书
采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全部采矿权及采石场所有的资产等(以所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平方公里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双方派人进行资产清点,并制作资产移交清单,由双方签字认可。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向乙方移交矿山实际经营权,撤出采石场。
乙方同意按本合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及矿山资产
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
方缴付转让金共计万元人民币,将所有采矿合法手续交于乙方后,支付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的一切过户手续和有关证件变更,发生的费用由负责。
五、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与采石场有关的证件及手续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矿区红线图、环保手续、设施设备相关手续、征用或租用地协议、场地及道路权属协议、用水用电协议等与采石场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转让的采石场无权利瑕疵,无其他人或单位向乙方主张权利。
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含当日)以前,采石场发生的债权由甲方收取,债务由甲方承担,所欠缴的税费、管理费、水电费、租金、工资等全部由甲方负担,乙方从实际接管采石场之日起开始承担以后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
八、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约定,未按期向乙方移交经营权或者相关证件、手续的,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支付余下部分转让金,甲方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不超过10日内向乙方移交经营权或者相关证件、手续。
若乙方选择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转让金并按照所收取的转让金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未结清以前债务,导致债权人向乙方追讨,乙方不承担该债务。
若因此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双倍赔偿给乙方。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属于无权转让,本合同终止,甲方按所收取的转让金金额双倍返还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相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
资产移交清单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日篇二:
采书
采书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采石场转让事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峨蔓镇长荣村委会烟绵村的高地石山、峨蔓镇长荣村委会新塘边村的多墩地石山承包合同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后,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合同条款乙方应遵照执行,由乙方自行办理石山采石场的一切手续和证件。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证件,发生一切费用的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协助在开采石场范围内的坟墓的清理工作,清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约定期限(3)个月迁移完毕,逾期不完成坟墓清理或迁移的,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相关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协调无偿提供石料运输道路用地(运输道路指石场至峨蔓三都乡镇公路,路面宽6米),甲方做好烟绵村、新塘边村两村民的协调关系,不能在乙方开采石料范围内无理取闹,如影响乙方正常生产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如有个人或单位对本石山地的权属及界线提出异议,甲方应负责理顺解决;因石山地纠纷,发生第三者干涉乙方正常生产,造成乙方停产及一切损失,甲方应协助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追究干涉人员的法律及一切损失经济责任。
六、峨蔓镇长荣村委会烟绵村的高地石山、峨蔓镇长荣村委会新塘边村的多墩地石山承包合同期限以原合同为准,原合同期内承包金己付完。
甲方于20XX年月日以前开采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概不承担,由甲方负责。
于20XX年月日转让后乙方开采所产生的债务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价款:
峨蔓镇长荣村委会烟绵村的高地石山、峨蔓镇长荣村委会新塘边村的多墩地石山承包合同及采石场地、房屋合计转让款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
八、付款方式:
。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甲方应将承包合同、原石场的证件等有关资料都交给乙方,剩余款项350000元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如逾期不支付,合同自动失效,原支付的100000元不再退回乙方。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5年月日20XX年月曰篇三:
采石场转让协议
采石场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法定代表人:
地址:
宁乡道林镇垅枫村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
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采石场现有场地整体转让乙方,包括采石场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证。
具体转让内容如下:
(一)采石场全部资产情况
(详见资产清单并附实地照片)
(二)采石场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
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2、地理位置:
宁乡县道林镇垅枫村
3、采矿权许可证号:
c43012420XX067130067594
4、有限期限:
三年(20XX年月12日-20XX年6月12日)
5开采矿种:
砂岩
6、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
7、生产规模:
万吨/年
8、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9、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见附件副本复印件)
(三)采石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为方便采石场的生产,乙方将承继甲方与他人签订与采石场有关的一切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议,除此之外的协议乙方概不承继,仍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证照情况
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使用证等证,其余矿长、安全员、爆破员由乙方聘用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转让条件
(一)法定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甲方承诺转让的采矿权已达到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
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属于国家出资的已缴纳相关价款;
(二)其他条件
1、甲方承诺全权承担该采石场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因开采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2、转让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次采石场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大写叁佰万元);乙方分三支付完毕:
1、第一次自协议签订后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若本协议未获国土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则仍不计利息退还原数定金。
若本协议通过审批,则定金视为第一笔转让费;
2、第二次自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
3、采石场达到以下生产条件后支付剩余转让费:
(1)已配合乙方签订转让后采石场所需用设备进场相关协议后乙方设备进场地及其它相关协议。
2、甲方将采石场的一切变更证照手续向乙方交付完毕,并将采石场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造
册移交,如仍遗留事物,甲方应处理完毕(包括公伤事故处理,当地政府、村委应缴费、税、利润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障采石场项下的采矿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权益,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条件作充分了解;但甲方对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2、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收到乙方定金应立即全面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转让审批手续。
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移交采石场及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4、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财务和协议等公章交付乙方,乙方金住采石场,甲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所有财产,具体移交事项应制作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全面积极履行以下协议义务:
(1)如有需要,甲方负责与村委及租赁等协议的相对人进行沟通,保证采石场有关的协议)中相应的权利顺利实现。
(2)当乙方在交接期间开采工作遇到当地村委或居民阻扰时,甲方应积极协调相应关系,以保证乙方正常开采工作,乙方造成原因除外,若甲方怠于履行协调义务,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完善在转让前采石场及采矿证等证照的相关手续;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采石场的地质技术条件、区域情况等相关信息;
篇三:
采石场转让协议
采石场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法定代表人:
地址:
宁乡道林镇垅枫村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采石场现有场地整体转让乙方,包括采石场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证。
具体转让内容如下:
(一)采石场全部资产情况
(详见资产清单并附实地照片)
(二)采石场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
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
2、地理位置:
宁乡县道林镇垅枫村
3、采矿权许可证号:
C43012420XX067130067594
4、有限期限:
三年(20XX年月12日-20XX年6月12日)
5开采矿种:
砂岩
6、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
7、生产规模:
万吨/年
8、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9、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见附件副本复印件)
(三)采石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为方便采石场的生产,乙方将承继甲方与他人签订与采石场有关的一切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议,除此之外的协议乙方概不承继,仍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证照情况
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使用证等证,其余矿长、安全员、爆破员由乙方聘用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转让条件
(一)法定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甲方承诺转让的采矿权已达到
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
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属于国家出资的已缴纳相关价款;
(二)其他条件
1、甲方承诺全权承担该采石场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因开采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2、转让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次采石场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大写叁佰万元);乙方分三支付完毕:
1、第一次自协议签订后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若本协议未获国土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则仍不计利息退还原数定金。
若本协议通过审批,则定金视为第一笔转让费;
2、第二次自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
3、采石场达到以下生产条件后支付剩余转让费:
(1)已配合乙方签订转让后采石场所需用设备进场相
关协议后乙方设备进场地及其它相关协议。
2、甲方将采石场的一切变更证照手续向乙方交付完毕,并将采石场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造册移交,如仍遗留事物,甲方应处理完毕(包括公伤事故处理,当地政府、村委应缴费、税、利润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障采石场项下的采矿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权益,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条件作充分了解;但甲方对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2、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收到乙方定金应立即全面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转让审批手续。
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移交采石场及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4、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财务和协议等公章交付乙方,乙方金住采石场,甲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所有财产,具体移交事项应制作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全面积极履行以下协议义务:
(1)如有需要,甲方负责与村委及租赁等协议的相对人进行沟通,保证
采石场有关的协议)中相应的权利顺利实现。
(2)当乙方在交接期间开采工作遇到当地村委或居民阻扰时,甲方应积极协调相应关系,以保证乙方正常开采工作,乙方造成原因除外,若甲方怠于履行协调义务,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完善在转让前采石场及采矿证等证照的相关手续;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采石场的地质技术条件、区域情况等相关信息;
篇四:
采书
采书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采石场转让事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峨蔓镇长荣村委会烟绵村的高地石山、峨蔓镇长荣村委会新塘边村的多墩地石山承包合同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后,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合同条款乙方应遵照执行,由乙方自行办理石山采石场的一切手续和证件。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证件,发生一切费用的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协助在开采石场范围内的坟墓的清理工作,清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约定期限(3)个月迁移完毕,逾期不完成坟墓清理或迁移的,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相关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协调无偿提供石料运输道路用地(运输道路指石场至峨蔓三都乡镇公路,路面宽6米),甲方做好烟绵村、新塘边村两村民的协调关系,不能在乙方开采石料范围内无理取闹,如影响乙方正常生产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如有个人或单位对本石山地的权属及界线提出异议,甲方应负责理顺解决;因石山地纠纷,发生第三者干涉乙方正常生产,造成乙方停产及一切损失,甲方应协助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追究干涉人员的法律及一切损失经济责任。
六、峨蔓镇长荣村委会烟绵村的高地石山、峨蔓镇长荣村委会新塘边村的多墩地石山承包合同期限以原合同为准,原合同期内承包金己付完。
甲方于20XX年月日以前开采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概不承担,由甲方负责。
于20XX年月日转让后乙方开采所产生的债务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合同价款:
峨蔓镇长荣村委会烟绵村的高地石山、峨蔓镇长荣村委会新塘边村的多墩地石山承包合同及采石场地、房屋合计转让款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
八、付款方式:
。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甲方应将承包合同、原石场的证件等有关资料都交给乙方,剩余款项350000元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如逾期不支付,合同自动失效,原支付的100000元不再退回乙方。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5年月日20XX年月曰
篇五:
砂石场转让协议书
砂石场转让协议
甲方:
鼠场乡新合村石灰岩采石场法定人杨昌华(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卡罗乡卡罗村上卡罗组郭行江(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转让事由:
一、原采石场法定代表杨昌华同志因家庭孩子就学,本人所做其他工作烦重,无能力参与采石场的各项工作,为使该石场能正常运转。
经甲、乙双方议定,甲方自愿将采石场的个人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资金(石场资产折币)共肆拾贰万(¥)元整。
二、自乙方从接手该股份之日起,甲方在过去采石中发生的各种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
三、过去该采石场中甲方所投入的股份所发生的效益从转让之日起一并与甲方无关。
乙方从20XX年8月1日开始,石场所产生的效益、债务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从转让之日起,石厂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和相关三位股东(张祥梅、罗廷仙、郭亮)自行承责任担。
五、以上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石场、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为凭,如有反悔,所有损失将由返悔方承担。
甲方:
乙方:
石场股东签字:
年月日
篇六: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石场转让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
赵永安、李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马昆、麦金连。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将红河县迤萨镇牛多乐村委会回龙寺村的采石场转让给乙方。
转让时限为永久性转让,转让费为柒拾贰万元人民币。
(¥元)。
三、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因石场没有开采证,甲方必须保证石场转让后乙方能正常经营生产,转让后2年内甲方必须帮助乙方办理好石场开采证及有关手续,上交各部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把与村民耕地征用手续及石场开采合同转交给乙方。
3、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甲方负责解决。
四、付款方式:
签订转让合同后乙方进厂10天时向甲方支付石场转让费贰拾万元人民币(¥元)。
其余伍拾贰万元(¥元)于20XX年10月付清。
五、石场现有的设备:
1、500×800mm型的反击式碎石加工设备一套。
2、30型装载机一台。
3、3立方米空压机一台、立方米空压机一台。
4、10千V安高压线路一条、变压器一台。
5、办公室2格。
六、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甲方的转让费,否则甲方有权拉乙方的石料抵所欠的转让费。
七、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供甲、乙双方共遵守执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证明人一份。
定立合同双方(签章):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
篇七:
采石场转让协议
采石场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罗平县富乐镇口子村委会长冲村大水塘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及采石场内的所有资产合法转让给乙方的转让事宜,达成如协议:
一、采石场具体情况
1、采石场位于罗平县富乐镇口子村委会长冲村
2、采石场资产包括房屋、装载机一台,变压器一台、1000棵桂花树(土地租赁期10年)及其他常用设备。
资产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采石场资产是甲方真实出资,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采石场,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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