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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
项目申报指南
一、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
(一)申报条件
1.在潮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
3.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固定投资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
备注:
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专题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
具体标准如下:
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
具体奖补比例视项目质量和资金安排分档确定。
(三)申报材料
1.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上报请示文件,并附上项目汇总表(附件13-1)、要件审查表(附件4-3);
2.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2-3)。
3.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编写)。
6.由发改、经信等部门出具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7.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环保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8.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9.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0.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已投资额的审计内容,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1.申报单位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2.2017年度缴纳税款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复印件,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及金额(包括国税和地税等复印件,项目推荐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的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
13.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即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所有人为申报单位)。
14.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如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5.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16.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17.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18.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7)、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二、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
(一)申报条件
1.在潮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项目实施地在潮州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九大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
3.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内有贷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专题以贴息方式扶持。
具体标准如下:
1.贴息率根据资金预算等因素确定,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
其中:
投资额为3000万(含)—1亿元之间的,贴息1年;投资额为1(含)—5亿元之间的,贴息2年;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贴息3年。
3.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不超过贴息资金总额的50%)。
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部分)。
备注:
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
(三)申报材料
1.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上报请示文件,并附上项目汇总表(附件13-1)、要件审查表(附件4-2);
2.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2-2)。
3.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4.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编写)。
5.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6.由发改、经信等部门出具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7.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环保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8.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9.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0.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额的审计内容,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1.申报单位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2.2017年度缴纳税款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复印件,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及金额(包括国税和地税等复印件,项目推荐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的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
13.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如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凭证(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4.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15.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所有人为申报单位)。
16.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扣款单等凭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方提供,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并填写好项目借款明细表)。
17.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8.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19.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7)、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专题
(一)申报条件
1.在潮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于2016年12月25日后实现销售。
3.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装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总成、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以上。
4.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5.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项目的,每个项目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专题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
具体标准如下:
1.属于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
2.属于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台。
(三)申报材料
1.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上报请示文件,并附上项目汇总表(附件13-2)、要件审查表(附件4-4);
2.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方向》资金申报表(附件2-4)。
3.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4.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产品的说明。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编写)。
6.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7.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8.2014年10月之后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如合同为外国语,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9.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发票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如有多张发票,需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10.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提交实质审查证明材料的申报单位应按期报告专利审查情况。
(2)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
(3)发明专利内容与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
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11.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
(1)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具体要求如下:
①应由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检测报告。
②报告应加盖“CMA”或“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
③报告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④船舶、海工装备、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⑤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⑥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
(2)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
(4)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等)。
12.产品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查新报告应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查新内容应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对应,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
13.与申报产品相符的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4.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包括产品全貌和铭牌)。
15.申报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6.申报产品行业生产标准的有关材料。
17.如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交易双方不能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18.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7)、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四、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题
(一)申报条件
1.在潮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
3.平台必须是公共服务性质,具备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服务资质和能力(产业服务能力强的优先支持)。
4.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专题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
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已运营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
备注:
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
(三)申报材料
1.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上报请示文件,并附上项目汇总表(附件13-3)、要件审查表(附件4-3);
2.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题项目申请表(附件2-5)。
3.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编写)。
6.由发改、经信等部门出具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项目投资规模在800万元以上(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7.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环保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8.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9.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0.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已投资额的审计内容,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1.申报单位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2.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如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3.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14.项目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的佐证材料(为装备制造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的记录,如服务企业数量、检测产品数量、培训人员数量等,对应的发票、票据、服务合同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如项目未完工,应提供服务计划等材料。
15.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16.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17.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7)、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五、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
(一)申报条件
1.在潮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
3.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专题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具体标准如下:
按粤府办〔2013〕16号文、粤财工〔2013〕280号文和粤财工〔2014〕51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合作发起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申报材料
1.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上报请示文件,并附上项目汇总表(附件13-1)、要件审查表(附件4-1);
2.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2-1)。
3.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编写)。
6.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无董事会的,须提供企业同意参与的相关决策文件)。
7.由发改、经信等部门出具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8.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环保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9.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0.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1.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2.2017年度缴纳税款证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复印件,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及金额(包括国税和地税等复印件,项目推荐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的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
13.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所有人为申报单位)。
14.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15.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7)、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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