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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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
中国农地制度:
一个分析框架
目前农民反映最大、学术界也最关注的是农户对其所拥有的地块不具有稳定的地权。
关于不稳定地权的效应,我在下一节将要详细讨论,这里只讨论它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关于这一点,周其仁和刘守英〔1988〕早在1988年就提出的社区成员权给出了一个很好的答案。
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
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
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随人口的变化而变化。
地权的多面性为农地制度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而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地区差异那么是这种多样化的诱因。
既然制度创新是自发的,那么它必定与创新者的利益相关联,而后者又大体上是地方条件的函数。
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
显然,这里涉及到诱发性制度创新理论。
关于这一理论及其相关开展,我将在第三节中详细给予介绍。
我在这里想做的,是概括一下目前中国农村的六种农地制度安排类型,并将它们与当地的经济和人文条件联系起来。
第一种类型是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这是最普遍的一种类型,被中等兴旺地区广泛采用。
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农地制度是在农民自发要求下形成的。
产生这一制度安排的动因既可能是农民在成员权保障下对公平的诉求,也可能是为保证集体生存而做的一种集体理性选择。
但是,人们在成员权下对公平的追求大体上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它应该独立于区域条件。
因此,对公平的诉求无法解释土地调整的区域差异。
我们在第三节中将看到,集体生存重要性的差异可能是解释区域差异的原因。
第二种类型是由山东平度县发起的两田制。
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招租的形式来模拟市场的土地交易。
平度的非农产业开展较快,一些农户因此愿意放弃局部或全部土地。
当地政府没有放开手脚,听任农民通过土地租赁市场转让土地,而是将口粮田以外的土地全部收回,然后招租。
招租实际上是一个显示农户生产能力和愿望的过程;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这种方法根本上可以到达完善的市场配置所能到达的效果,即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全体农户间趋于一致。
但是,经过三、五年之后,由于人口和其它经济因素的变化,原先有能力且愿意多耕种土地的农户可能不再愿意种那么多的地,而原先种地较少的农户却可能变得愿意种更多的地。
这样一来,重新招租势在必行。
事实上,平度正是这样做的。
与第一种类型一样,农户对其所拥有的地块的权利缺乏稳定的预期。
第三种类型是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
这一模式比平度走得更远,到了放弃家庭生产的地步。
但是,这一特点并不一定是苏南模式的弊玻从生产组织和分配的角度来看,它与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土地股份制相近。
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模糊了农户与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同时,大规模以工业补贴为支撑的机械化作业与中国目前的比拟优势脱节〔文贯中,1998〕。
以上三种类型要么意味着农户地权的残缺,要么意味着农户不再直接享有地权。
除第一种类型为农户自发的选择外,后两种类型均带有地方政府行为的痕迹。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和苏南直到最近仍以兴旺的集体经济而闻名。
长期的集体经济传统也许是它们采用非市场手段的重要原因之一。
换言之,制度创新者的意识形态可能是决定创新走向的重要因素。
与上述三种低个人化类型相对照,下面的三种类型那么是朝着更加个人化的方向开展。
第四种类型是以贵州湄潭县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制度。
除1984年进行过一次调整以来,湄潭十五年来没有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
这种制度目前已在贵州全省推广,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耕地承包期五十年不变,非耕地承包期六十年不变。
此项法规的影响是深远的。
如此之长的承包期已经接近永佃制,是在集体所有制下最具个人化特征的农地制度。
第五种类型是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
尽管没有政府的干预,温州地区的土地调整微乎其微;同时,土地租赁市场非常活泼,土地集中程度不亚于苏南地区。
同为兴旺地区,浙南和苏南所走的道路却完全不同。
一方面,与集体经济兴旺的苏南不同,长期的私人经济使得温州人习惯并相信了市场的运作能力。
另一方面,两地的非农就业结构的差异也是导致它们走上不同的道路的重要原因〔姚洋,1999a〕。
最后,第六种类型是以广东南海县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
在土地股份制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
这样一来,集体所有制被个人化了,但个人化之后的产权并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大形成约束,因为集体可以将土地统一发包给当地或外地的农民。
因此,土地股份制是解决土地的法律所有与土地的占有和经营之间矛盾的一次成功的尝试。
总结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农地制度虽然高度多样化,但多样化的核心是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差异。
这种差异对经济绩效有何影响呢?
如何对它们的形成给出理论上的解释呢?
这正是以下两节所要答复的问题。
二。
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特别是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开展经济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
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在这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工作,但主要集中在非洲、拉美和东南亚国家,并且没有产生令人信服的一致结论〔FederandDEininger,1998〕。
在本节中,我将讨论农地制度影响经济绩效的途径,如地权稳定性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以及社会保障效应等。
1.地权稳定性效应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地块缺乏长期的预期。
土地的不定期调整的作用如同一种随机税,它在不可预见的某一天将土地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
土地在农户间的单纯转移并不构成效率的损失。
但是,由于附着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也同时随之转移,且其价值一般难以完全得到补偿,土地的原所有者将会失去投资土地的信心,从而从一开始就减少对土地的投资。
这样一来,土地产出率下降,经济效率受到伤害。
必须注意的是,不稳定地权的负面影响并不局限于那些在调整中失去土地的农户,而且对村庄内的每个农户都有影响,因为今年得到土地的农户,明年却可能失去土地。
在介绍对地权稳定性的研究成果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清地权稳定性效应和农地的租赁效应。
对于租赁效应,马歇尔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农民的租种土地的产出率低于其自己拥有的土地的产出率。
这是因为,土地租金相当于土地税,降低农户的生产〔包括投资〕积极性。
这种所谓的马歇尔效应是许多经济学家赞成土地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只要土地租赁存在,马歇尔效应就存在。
因此,消除马歇尔效应不应是农地制度改革的目标。
地权稳定性效应应该是是针对农民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亦即承包地而言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实证研究中要考察的是村庄一级的农地制度安排对农户整体投资的影响,而不是一个农户内部不同种类土地〔承包地、租种地等等〕之间的差异。
关于地权稳定性效应的定量研究很多。
但是,对于非洲传统农地制度的研究并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Brueetal.,1995〕。
在对中国的研究方面,Feder等人对东北的研究发现地权稳定性对农民在农机方面的投资没有影响〔Federetal.,1992〕。
这一结果显然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农机不是附着于土地的,不会随土地的调整而调整。
我本人对浙江和江西两省449个农户的研究说明,地权稳定性对农民的绿肥种植面积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但对产量的影响不显著〔姚洋,1998〕。
在我的文章中,地权稳定性是从三个指标中用因子分析的方法获得的。
这三个指标是,自责任制实施以来本村土地调整的次数、增人是否增地以及减人是否减地。
他们代表了农户对未来土地调整的预期。
这里暗含的假设是,农户预期受过去的经验和村庄对将来的规定的影响。
利用同样的资料,arter和我的另一项研究考察了农户的所有投资〔以人工投入衡量〕与地权稳定性〔其定义和我自己所用的相同〕之间的关系,结果和我自己的研究相吻合〔arterandYa,1998〕。
Jaby,李果和Rzelle〔1998〕的研究同样说明稳定的地权对投资具有促进作用,但对产量的效果不明显。
投资与产量之间的反差说明农家肥、水利投资等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对产量的奉献较小,对增产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土地面积、人力投入和化肥施用量。
因此,稳定地权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见到产量上的效果。
它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促进土地长期投资到达可持续开展的目的。
但这种好处不一定是农民所能预见并纳入他们的计算的。
对地权稳定性效应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地权稳定性本身是农民选择的结果,因而对其效应的估计会产生偏差。
这在对非洲授证工作的研究中反映得最明显。
在非洲的传统农地制度中,族长掌有族内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族民们只有耕种权。
但是,两种权制均无法律保证。
八十年代开始的授证工作试图改变这种状况。
农民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申请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的法律所有权。
那么,授证之后对土地投入有什么效果呢?
由于申请土地证是一个自愿行为,在检验其效果时就有一个内生性的问题。
一个可能的情况是,只有那些即使是在无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也会多投资的农民才会花钱去申请土地证,因为他们比别人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这样一来,一般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所估计的授证对投资的影响就会被夸大;而复杂的计量模型所要求的数据又难以收集。
中国的情形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是否调整土地是当地居民自己选择的,因此,地权是否稳定也是内生的。
以上所引用的几项研究都或多或少有这个问题。
虽然arter和我的研究试图通过较复杂的计量方法控制内生性问题,但这种控制仍然给人以间接的感觉。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找到一处制度外生的地区,以便做控制比照研究。
贵州所实行的长期承包法规是一个近似于外生的理想制度实验,将贵州和周边省份进行比照将得到比拟可靠的结论。
2.资源配置效应一种富有弹性的农地制度应该能够容纳市场的运作,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这里,对土地自由流转的容忍度非常重要。
土地的自由流转可能产生两种效应,即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交易收益效应。
下面对这两种效应分别加以讨论。
所谓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即土地的自由流转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出趋于相等。
土地边际产出相等说明资源配置效率到达了无法再进一步改良的地步。
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农户的土地边际产出高于另一个农户,那么说明前者应该得到更多的土地,从而经济中存在可改良之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只有在存在其它市场缺陷、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缺陷时才会起作用。
如果存在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那么,人们可以通过调整劳动力的配置-如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雇佣劳动力,土地边际产出较大的农户出卖劳动力-来到达土地边际产出相等的目的。
但是,劳动力市场很难到达完善的地步。
原因之一是存在监督问题:
雇工总有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监督。
即使劳动力市场是完善的,其它市场如资本市场在中国也远没有到达完善的地步。
因此,土地市场的改善在中国目前有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意义。
我自己最近的一项研究说明〔姚洋,1999a〕,较自由的转让权〔如使用权的买卖和土地租赁等〕促进土地的流转。
我在1998年的研究进一步说明,较自由的转让权缩小农户之间在劳动力和土地投资强度方面的差距。
在较弱的假设条件下,投入强度差距的缩小也意味着要素边际产出差距的缩校因此,我的研究证明较自由的转让权确实具有边际产出拉平效应。
arter和我〔1999〕的研究通过更精确的计量模型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交易收益是土地可交易性所带来的第二种资源配置效应。
这一概念是Besley〔1995〕首先提出来的,指的是土地交易性的提高增加土地投资的价值,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土地交易性如何增加土地投资价值呢?
设想下面的情形。
假设一个农户今年在他的土地上打下一眼水井,一年后他在非农领域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从而不想继续耕种他的土地。
在土地市场不兴旺的情况下,他要找到一个土地买主或承租者非常困难。
因此他可能不得不将土地撂荒或降低利用的程度,他在水井上的投资也就无法收回。
如果农民在今年考虑投资时就预见到土地无法出租的可能性,他对土地投资的价值就要打一个折扣,并因此可能不打这口井。
换言之,土地可交易性的增加提高农民在必要时找到买主或承租者的可能性,从而增加投资的价值。
但是,Besley自己对加纳的经验研究并没有证明交易收益的存在。
我自己对江西和浙江的经验却证明了交易收益的存在〔姚洋,1998〕:
在对土地交易〔使用转让、出租和代耕〕限制较少的村子里,农民种植更多的绿肥,且单产较高。
Besley的交易收益效应是从可交易性的增加提高交易发生的概率这个角度提出来得。
但是,在一联系紧密的村子里,如果土地交易是允许的,那么只要交易本钱不是离奇的高,想出租土地的农户总是可以找到一个愿意承租的农户的。
arter和我〔1999〕的研究试图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交易收益效应。
我们将对土地交易的限制模拟为一种交易费用。
这样做根本上抓住了当前农地制度的特征:
在多数地方,土地的租让是允许的,但附加了一些条件,如必须在村里登记、必须完成公粮、只允许责任田转包、不允许口粮田转包等等。
另外,出租土地可能被别人看作土地过多的信号,因而在下一次土地调整时土地有被分走的危险。
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土地租让的交易费用:
土地所有者租金降低,承租者租金提高,因为两者均须负担一定的本钱。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一些原本愿意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农户可能就不参加了。
这不仅会影响一个地区土地市场的活泼程度,而且会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资积极性。
设想一个农民预期明年他可以在非农领域找到一份好工作从而会减少土地种植。
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这个预期不会影响他在今年的土地投资行为,因为他在明年可以找到一个承租者,使其投资实现价值。
但是,当土地交易市场受到限制,从而较高的交易费用存在时,出租土地的吸引力下降。
因此,如果农民在明年果然得到一个较好的工作,他要做的可能不是租出土地,而是降低劳动力投入的强度。
这样一来,今年对土地的投资就失去了相应的劳动投入的配合,从而其价值也就下降了。
该农民因此会懊悔今年不该对土地做过多的投资。
但是,意识到这一点,他在今年一开始就不会做这些过多的投资。
我们称这种效应为投资反悔效应。
我们的经验研究证明这种反悔效应确实存在;但是,较自由的土地交易权并没有显示出降低这种效应的迹象。
3.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土地仍然是我国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无视。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社会保障虽然具有维护公平的意义,但更重要、而又恰恰经常被人们所无视的,是它对效率的正面作用。
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作用是使生产力不至于在突发破坏性事件-如疾并失业等-发生时遭到摧毁性的打击。
显然,对生产力的保护提高经济效率。
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根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这方面看,因土地调整而形成的低个人化农地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可以从下面的例子得到说明。
设想一个农户在八十年代初承包制刚实行时有三个未成年男孩,一家五口人分得五亩地。
近二十年后的今天,三个儿子均娶妻生子,人口变成十一口。
如果在这期间无任何土地调整的话,这一农户的人均土地就会下降超过一半。
但是,全村人均土地不会下降如此之快。
毕竟,有一些农户没有这么多儿子〔试想一个在承包制实行时有三个女儿的农户,它的人均土地到现在可以增加一倍多。
〕因此,如果土地随人口变动而做相应的调整,人多地少的农户的困难就可以得到缓解。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这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随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重要性的下降、或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退。
在兴旺地区,农村居民的绝大局部收入来自农业以外,因此,土地的收入功能降低;同时,由于收入的提高,人们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随之提高,无须实物形式的保险。
在不兴旺地区,情形刚好相反。
这也是导致兴旺地区与不兴旺地区农地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这一点,我在下一节中还要详述。
土地的失业保险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农村中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之所以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动乱,土地对这些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问题在于,土地的失业保险功能在多大程度上有赖于目前的低个人化农地制度?
如果土地仅仅是一个蓄水池,而不能在结构上对失业保险有所支持,那么土地的保险功能与目前的农地制度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即使土地是私有的,其蓄水池的功能也不会丧失。
我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至少在一个方面对失业保险具有结构性的支持。
就是,与高个人化的农地制度相比,目前的农地制度有可能有利于劳动力的长期跨区流动。
下面两种情形的比照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第一种情形中,一个农民因为土地长期没有调整而没有分得土地。
6现在,考虑两种就业可能。
一种是在当地的一份可以勉强糊口但稳定的工作,一种是到城市找一份收入高但不稳定的工作。
前一种工作可以立刻找到,但如果现在不要,以后可能便没有了;后一种工作必须到了城市之后才能知道是否可以找到。
这个无地的农民会选择哪种工作呢?
如果他是避险的〔绝大多数人都是避险的〕,且城市的期望工资不比当地的稳定工资高太多,这个农民可能会选择当地的工作,因为一旦在城市没有找到工作,他连当地的工作也可能失掉,从而断了生计。
现在,考虑第二种情形。
这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的条件相同,只是这个农民拥有一块足以维持生计的土地。
和无地的农民相比,他更有可能选择进城工作,因为即使在城里没有找到工作,或工作不稳定,他还可以回到当地耕种自己的土地。
换言之,土地的保险作用使得农民更愿意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工作,从而对经济效率起到促进的作用。
上述例子中对无地农民的假设只是为了表达的方便,其结论对因人多地少而在当地兼业的农户也适用。
当然,以上论述只是提出了现有农地制度促进农民转移的可能性,同时也只讲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这一方面实际上是土地对劳动力转移的收入效应:
土地为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或财富〕,提高了他们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从而给他们更多的转移动力。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土地对劳动力转移的替代效应:
较多的土地挤压农民离农进城的积极性,从而迟滞劳动力的转移。
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综合之后的可能情景是,土地拥有量处于中等水平的农户更愿意输出劳动力。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农地制度就有利于劳动力的长期流动。
当然,这是一个需要经验研究才能答复的问题。
目前的农地制度也可能有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一面。
如同我们在对已有研究的回忆中所看到的,低个人化的农地制度降低农地的价值,这使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值降低,进而降低农民出让使用权的意愿。
如果农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提高,一些农民就可以通过转让土地而筹集一局部进城长期居住的资金,从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Yang,1994〕。
从边际调整的角度看,这种趋势无疑是存在的。
尤其是在大城市近郊,土地价格很高,这种趋势可能会反映得更明显。
但是,它对一般农村居民的影响有多大,是一个需要严格检验的问题。
最后,我们在谈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时,也不能忘记可能存在能够完成这两种功能的替代物。
赵耀辉和文贯中〔Zhaanden,1998〕指出,家庭是提供农村社会保险的有效单位,而土地的集体管理恰恰弱化了家庭的这种功能。
他们认为,土地的可继承性使得父母可以把土地继承权当作筹码,以换取子女的赡养。
另外,在地权长期化之后,农民可以通过少生孩子的方法减轻对土地的压力。
7同时,地权长期化可能改变农民的消费和积累模式。
目前农村的最大消费是建房。
地权长期化之后,农民或许会减少这种攀比消费,而代之以各种形式的金融投资,以备将来的不测。
目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空白。
小结本节所讨论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对目前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还有许多缺乏、甚至空白之处。
这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地权稳定性效应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经验研究需要更加精确的数据。
第二,对土地的社会稳定与失业保险功能缺少理论和经验研究。
第三,对地权长期化对农民消费和积累的影响几乎没有研究。
这三个方面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三。
农地制度的演进及区域差异在第一节里,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的农地制度具有了强烈的区域差异。
解释这些差异不仅将对下一步改革提供坚实的根底,而且将对制度变迁理论做出重要的奉献。
到目前为止,已有几个理论试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在这一节里,我将扼要介绍这些理论,并提出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由于农地制度差异的核心是地权的个人化程度,因此,目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影响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因素上。
Turner,Brandt和Rzelle〔1998〕认为中国农地制度的区域差异取决于农地制度对全村生产剩余之和的影响。
他们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农地制度由村干部决定,而村干部关心的是使全村的生产剩余最大化。
根据当地条件的不同,同样一种农地制度可能对农业生产产生不同的影响。
他们构造了一个理论模型,试图预测一个村子调整土地的频率。
由于他们对目标函数的假设〔即最大化全村生产剩余的总和〕,土地调整的作用根本上是正面的。
在土地市场不活泼或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的土地调整代替了土地市场的作用,将土地从人口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手中转移到人口和劳力较多的农户手中,从而起到在农户之间拉平边际产出的作用。
那么,什么时候更需要调整土地呢?
根据Turner等人的理论,人口增长越快或非就业时机越多的地方越需要土地调整。
人口增长快,土地分配越可能不平衡;非农业就业时机越多,那么更多的农户愿意放弃土地。
但是,后一预测与日常观察不相符,也与Turner等人自己的计量检验结果矛盾。
纠其原因,在于他们对村干部最大化全村生产剩余之和的假设。
这个假设与现实的差距相当大。
恭启圣〔Kung,1994〕和董晓媛〔Dng,1996〕试图从不完全市场的角度来论证目前低个人化农地制度的合理性。
在诸多市场缺陷中,他们强调农村社会保险市场的缺失对产生现有农地制度的作用。
由于大局部中国农村地区仍处于温饱线上,生存仍然对农民构成很大的压力。
因此,土地的均分可以看作是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
在这里,恭启圣和董晓媛实际上是在强调我在前面所讨论的社会保障功能。
必须指出的是,集体决策在这里是导致农地制度低个人化的必要条件。
换言之,这种农地制度不可能是以农户个体决策为根底的分散博弈的结果。
这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得到说明。
假设一个村子里只有两户农民,一户人均土地多,另一户人均土地少。
地少户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地多户那么可以维持生活且略有盈余。
在这种情况下,地多户给地少户一局部土地符合社会保障的精神。
但是,以农民的个人意愿来看,地多户是决不会无偿地给予地少户土地的,除非他预期明年自家人口将大量增加,8以致其人均土地低于两户的平均水平,从而可以从另一户人家得到土地。
这种建立在自利根底上的相互合作有多大的可能性呢?
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可能性即使存在也是脆弱的,因为,它必须建立在两个农户循环的期望上:
地多户不但要预期他家人口的增加,而且要相信地少户在明年也预期自家人口会在后年增加,等等。
这里不仅要求理性是共同知识,而且要求农户对自家人口的增长具有单向的预期。
两者在现实中都可能不满足。
因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只可能建立在以下两种可能性之上。
一是农户之间存在一种自发的道德约束,要求富有者对贫穷者、特别是那些生存受到威胁的农户负担起帮助的责任。
这种道德约束显然存在于传统的村庄伦理之中,只是其表现形式不是给予贫穷者土地。
但是,历史上广泛存在公田或族田,其收益除用于公共事业外,还用于灾荒年景对饥荒者的赈济。
另一种可能性是存在一种社会加总机制,对所有农户的效用〔或其它满足指标〕进行加总并使之最大化。
在这个机制下,低收入或生存受到威胁的农户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重视,从而使得土地的均分成为可能。
事实上,这样的一种社会加总机制本身便表达了一种道德,只是这种道德不是对农民之间一对一关系的约束,而是一种对集体的强加。
至于产生这种强制约束的原因,我们首先可追溯到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把它看作是中国传统村庄道德中集体生存伦理的延续。
同时,我们还可以把它看作是集体时代的遗产。
事实上,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所表达的成员权正是为这种集体伦理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矗如果我们相信现有土地制度是对集体生存的回应的话,我们可以对农地制度的演进和区域差异给出一个较为圆满的解释。
我在后面介绍我自己的研究工作时将详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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