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经营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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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经营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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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经营管理协议
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
(管理服务者)
乙方:
(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
为了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场广场_____mall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商业经营的信誉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广场广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服务监督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经营方式、服务手段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统一管理,以维护购物中心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广场广场的各项营运规章制度并依照制度实施统一运营管理。
3.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
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在符合店铺经营规范和业态的条件下,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广场广场的整体形象。
2.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履行经营者的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3.遵守广场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服从统一管理,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保质保量,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于消费者,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和经营行为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广场广场巴南MALL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自觉配合甲方做好对员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服务规范工作,确保正常营运。
8.自行出租商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须按广场广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业管理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商铺内自用的水、电、气等所产生的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据实收取。
公共能源费按商铺建筑面积占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空调使用费
每月由甲方根据当月空调使用的总费用按乙方所使用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并收取。
如乙方店内自行安装空调设备其空调使用费用按面积分摊.(五)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办理。
(六)依照甲方发出的缴费通知单规定按时缴纳。
逾期不交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广场广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
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三条:
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甲方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服从执行甲方的解决方案或与对方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购物中心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
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抢客、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不可诋毁其他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扎堆、擅自聚众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
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
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
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若乙方需转让、转租商铺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经批复并登记备案后方可转让转租。
第十三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
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
严禁偷窃、挪用购物中心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关闭电源、检查是否留有消防隐患及异常现象并锁好门窗。
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动用供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
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
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若影响其它商铺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需在甲方相关人员配合、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
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
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进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修改。
第三十二条:
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进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
第三十四条:
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
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
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
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因乙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卖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拥有对本协议的执行权、解释权和修改权。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簦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店铺经营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通过贯彻执行《店铺经营规范》,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经营行为,明确业主、管理者、经营者、从业人员、顾客的责权利关系,构筑诚信体系,提高购物中心经营管理水平。
2、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买卖公平,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敬业爱岗,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商德商誉。
3、制定、实施及适用
本《店铺经营规范》由重庆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制定,适用于在分公司购物中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由重庆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负责监督、实施、完善。
该规范作为主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重庆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制定、修改和发布管理规章制度。
●行使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授予的权利,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种纠纷,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尊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主经营权,不干涉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当的经营活动,努力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完善的经营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执行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的协议条款,并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配合由工商、质检、消协等有关单位,解决商务纠纷,规范经营秩序,打击各种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
●加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宣传教育,引导并支持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自身利益。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对所购、所租铺位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租赁户在租赁合同期内的)使用权,以及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在自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有享受公共性和委托性商业服务的权利。
●有对甲方管理服务内容、规章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对管理工作认为处理不当的,有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申诉的权利。
●严格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照章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遵守国家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治安、消协等法律法规、规定,照章纳税,合法经营。
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按时交缴租金、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经营管理秩序,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种经营促销活动。
●维护购物中心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严格按统一规定的经营时间营业。
●自行承担由经营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
四、经营规范
1法律、法规和规定
●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整体利益。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商品应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只能使用约定的商号、企业名称和标志从事经营活动,并保证对其商号、企业名称和标志有完全排他的使用权。
●未经允许不得在经营场地的外部和窗户上陈列通知、招贴标语、广告或从事经营、促销活动,办理相关手续须提前三天办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广告发及购物中心关于促销宣传的有关规定,在对购物中心整体形象和经营管理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尽量给予支持及配合。
2、保险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店铺经营场地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固定设备、房屋本体、装置、家具、商品、动产、个人财物等)全面负责,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购买财产综合险。
3、业主/物业使用人销售商品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销售商品应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提供给消费者商品信息真实,不能误导宣传,商品、要标明真实名称及标记。
●销售商品应开具有效票据、发票及三包凭证。
●使用工商局统一规定的标价签,商品应明确标明商品名称、质量等级、性能、用途、产地、成分、规格、价格及有效期限。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及损害消费者的其他利益。
4、销售商品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商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销售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失效、变质的商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商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销售商品价格、质量上应履行的义务
●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上报有关资料。
●服从物价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不得采取故意串通,联手提价、压价收购或制定垄断价格;不得利用市场供求矛盾囤积居奇、高价炒卖、哄抬物价。
●正确使用商品标签,品名、规格、等级、价格等填写清楚;出售商品不一货二价,不以次充好;严禁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假冒名牌等手段。
●不得使用不真实的标价签、标牌、广告牌、宣传单。
6、服务规范
☐从业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语言表达能力。
☐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上岗培训考核及专业技术证明。
☐从业人员应熟悉和了解本岗位商品知识及性能,掌握商品的推销技巧及售后服务技能。
7、仪容仪表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服装整洁,着装规范、统一佩戴工号牌、保持微笑服务。
8、工作态度
☆做到顾客至上,热情有礼。
☆从业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同心协力解决疑难,维护整体声誉。
☆有事必报,有错必改,不得提供假情况,不得文过饰非,阳奉阴违,诬陷他人。
9、行为规范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种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
☆牢固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热忱为顾客服务,注重自身仪容仪表和商业道德。
正确对待消费者投诉,自觉维护巴南新天地的商业信誉。
☆在经营中服从统一管理,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场内打牌、喧哗、酗酒、吵架、斗殴、吸烟、扎堆扰乱经营秩序,如有发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如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
☆正确填写购货凭证和三包信誉卡,填写发票,必须字迹清楚、真实。
☆严格遵守统一营业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和随便关门歇业。
☆禁止在经营区内乱接、乱搭电路、使用明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10、服务质量
☆对顾客一视同仁,做到生人熟人一个样,生意大小一个样,买与不买一个样,大人小孩一个样,不以貌取人,对顾客不可品头论足。
☆称够尺足,计量准确。
☆讲求信誉,负责到底。
认真执行商品三包规定、退换货规定,凡出售的商品(不包括食品)符合退换货商品原则,保持原样,商品完好,不影响第二次出售者,可以退换。
不符合退换范围和原则的应讲清规定,以理服人。
11、文明用语
☆顾客到店,尊称在先,“请”字当头,礼貌相称。
☆服务员规范用语:
“你好,欢迎光临”、“请问您需要什么你好”、“我能为您提供什么帮助吗?
”、“请您随便挑选”、“谢谢您的光临”、“请提宝贵意见”、“谢谢您的支持”、“请小心拿好您的物品”、“请慢走”、“欢迎您的再次光临”等等。
☆顾客询问,主动、热情回答。
☆顾客离店,礼貌道别,对顾客的表扬要谦虚表示谢意,对顾客的批评要诚恳虚心接受。
12、开具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正确填写发票内容。
☆允许一张销售单开据多张发票或几张销售单开据一张发票,但合计金额不得大于实际金额。
☆如打折商品需开发票,必须注明折扣率和“折扣”字样。
13、收银服务
☆集中收银的,营业员或服务员应指点顾客到收银台付款。
☆收款必须“唱收、唱找”,交代清楚,并有礼貌道别。
☆收银人员收找钱必须逐笔清、无差错,不应当同时收找两位顾客钱款。
必须掌握各类信用卡、支票的结算方法。
14、商品退换
☆严格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退、换货及修理。
☆如商品无质量问题,但在退换货范围之内则:
○顾客购买时售价低于现售价,按顾客购买时价格办理退款。
○顾客购买时售价高于现售价,按现售价办理退款。
☆国家规定不能退换的五类商品不予退换:
1.标明“削价处理”的商品。
2.食品类(包括烟酒)
3.感光材料类(如照像机胶卷)。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商品(如内衣、丝袜、化妆品剃须刀等)。
15、顾客纠纷的处理
☆先向顾客道歉以缓和顾客情绪,认真听取顾客陈述事情经过和意见。
☆查看顾客出示的单据是否符合规范,商品是否保持完好。
☆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各类商品具体更换、退货期限见“国家三包”)再进行解决处理。
16、.环境规范
☐店招书写规范、准确、清晰,外国语译文标谁、严谨;店招清洁、美观,内容健康、安装牢固。
☐营业场所灯光的布置应达到所需亮度,橱窗内的展示灯光要有通风装置。
☐铺内所播放的音乐的音量须调低至不影响其他商铺,音乐包括电视音响系统及其他器材播放的音乐,无论何时都不可制造任何扰人或刺激的声音。
☐营业场所的环境符合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各种设备、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明亮、整齐、清洁,不乱堆乱放货物、物品,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卖场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不安全行为。
在营业区内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并按规定定期更换。
存放消防设备器材的位置符合要求,警示清晰、醒目,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嬉戏、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情节严重者,送交工商、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7、经营秩序管理规定
●营业时间为早上9:
30至晚上21:
30(营业时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营业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经营场地,更换工作服,整理仪容仪表,佩带营业证,打扫铺内清洁,整理陈列商品,作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在营业时间内,不准擅自中断或停止营业,不得在经营场地内就餐,就餐时间内须保证正常营业。
确因有事请假停业,须征得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方可。
●每天晚上21:
00至21:
30为关门清场时间,从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待好滞留顾客,不可有逐客现象发生。
(有礼貌地劝请顾客离场。
)
●清场后,管理人员必须切断经营场地电源,做好安全检查,方能离开,退场后不得再进入卖场。
●违反营业时间的有关规定,将给予经济处罚。
●从业人员必须到协信购物中心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人办理登记手续,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彩色1寸照相两张,营业证工本费2元,押金50元(营业证遗失将收取5元的补办费)。
●营业证和工作装如有遗失,应及时向购物中心人事部报告,并按规定补领手续,补办营业证交纳手续费5元。
补领工作装仍需收取成本费。
●不断提高经营素养、服务质量、热诚为顾客服务,提倡从业人员说普通话。
18、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所购、租铺位场地,必须按购、租合同规定作为商业性用途,根据楼面业种规划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出租、转让铺位和经营场地,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继续承担其义务和经营责任。
●铺位和经营场地的范围,以门框边线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模特、座椅、杂物等。
●严禁在公共场地、楼梯道口、通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营业时间内,严禁打牌、下棋、吸烟、睡觉、酗酒、就餐、吃东西、打闹、追逐嘻耍等行为。
●必须上足货源,营造(就)良好的商业氛围。
●与顾客发生纠纷,应主动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上报管理人员协调解决。
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
●搬运商品、物资等,须由指定的搬运通道搬运。
19、广告发布规定
●实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费用由全体商户共同承担。
●广告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广告内容可根据自己要求设计,但其风格、规格和整体效果须服从统一规定,内容合法、健康、真实,户外广告的安装、张贴和发布由重庆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统一审批。
●广告发布的真实性,由发布者自行承担责任,与广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无关。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购物中心散发广告宣传资料、照相、摄影。
不听劝阻者,没收资料、胶卷和摄像带。
20、违规违章处理规定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益,规范购物中心的运做,严肃管理,对违反《店铺经营规范》的行为人,除了要求停止违章违规行为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处理或罚款。
☐处理方式将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批评、教育、直至停业整顿或其它强制措施。
☐罚款标准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对政策、法规无明确处罚规定的,视违章违规轻重,现场罚款50—5000元。
拒交罚款者将从经营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加倍扣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工商、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管理人员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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