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考试法律必背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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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考试法律必背3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臝;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①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
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
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歩恢复生态平衡。
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
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
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
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③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
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
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1、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了解)
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②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③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④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2、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熟悉)
①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
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
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②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
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③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以运行核设施为监管重点,强化对新建、扩建核设施的安全审查和评估,推进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
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促进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环境保护。
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推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
④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考核机制。
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等湖泊污染治理。
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
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⑤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
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
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
开展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科技重大专项。
制定环保产业统计标准。
加强环境基准研究,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加强高等院校环境学科和专业建设。
⑥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扩大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
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和农药包装无害化处理。
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⑦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生态修复,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
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规划的主要目标(熟悉)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专栏1:
“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增长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2551.7
2347.6
-8%
2
氨氮排放总量(万吨)
264.4
238.0
-10%
3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2267.8
2086.4
-8%
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2273.6
2046.2
-10%
5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17.7
<15
-2.7个百分点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
55
>60
5个百分点
6
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
72
≥80
8个百分点
注:
①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包括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源排放总量,依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核定。
②“十二五”期间,地表水国控断面个数由759个增加到970个,其中七大水系国控断面个数由419个增加到574个;同时,将评价因子由12项增加到21项。
据此测算,2010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为17.7%,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为55%。
③“十二五”期间,空气环境质量评价范围由113个重点城市增加到333个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按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值测算,2010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为72%。
2、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熟悉)
(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水平。
增加天然气、煤层气供给,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
探索建立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评价制度。
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方式。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2)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
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推进造纸、印染和化工等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
严格控制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禁止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5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管网约16万公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滇池、巢湖、太湖等重点流域和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脱氮除磷水平。
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养殖场布局,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改进养殖方式,推行清洁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实行统一收集和治理。
到2015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加快淘汰或建设脱硫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进行改造。
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
推进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加强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要进行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要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设施。
因地制宜开展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东部地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还应安装低氮燃烧装置。
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
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3、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了解)
(1)改善水环境质量。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工作,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
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明确各重点流域的优先控制单元,实行分区控制。
淮河流域要突出抓好氨氮控制,重点推进淮河干流及郑州、开封、淮北、淮南、蚌埠、亳州、菏泽、济宁、枣庄、临沂、徐州等城市水污染防治,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Ⅲ类。
海河流域要加强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统筹,以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环境改善和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大幅减少污染负荷,实现劣Ⅴ类水质断面比重明显下降。
辽河流域要加强城市水系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辽河保护区建设,实现辽河干流以及招苏台河、条子河、大辽河等支流水质明显好转。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要加强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及水源涵养,确保上游及库区水质保持优良。
松花江流域要加强城市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和面源污染治理,国控断面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黄河中上游要重点推进渭河、汾河、湟水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强宁东、鄂尔多斯和陕北等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河套灌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现支流水质大幅改善,干流稳定达到使用功能要求。
太湖流域要着力降低入湖总氮、总磷等污染负荷,湖体水质由劣Ⅴ类提高到Ⅴ类,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
巢湖流域要加强养殖和入湖污染控制,削减氨氮、总氮和总磷污染负荷,加强湖区生态修复,遏制湖体富营养化趋势,主要入湖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质。
滇池流域要综合推进湖体、生态防护区域、引导利用区域和水源涵养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体水质。
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水质全面达标;东线水源区及沿线要进一步深化污染治理,确保调水水质。
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
加大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实现水质稳定并有所好转。
将西南诸河、西北内陆诸河、东南诸河,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抚仙湖、梁子湖、博斯腾湖、艾比湖、微山湖、青海湖和洱海等作为保障和提升水生态安全的重点地区,探索建立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水生态安全综合评估,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湖北省长湖、三湖、白露湖、洪湖和云南省异龙湖等综合治理。
加大对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额尔齐斯河、伊犁河等河流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力度。
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
综合防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推进渤海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落实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近岸海域与流域污染防治的衔接。
加强对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倾废和船舶污染的环境监管,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
降低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强度。
加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监测项目,强化海上溢油等事故应急处置。
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点海湾的水质有所改善。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加强重点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
取缔渗井、渗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断废弃钻井、矿井等污染途径。
防范地下工程设施、地下勘探、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
控制危险废物、城镇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
严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对地下水的污染。
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区域进行修复试点,重点加强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
(2)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
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鼓励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
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等扬尘控制。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污染源监管,减少含汞、铅和二口恶英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
推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建立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火电、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等行业进行重点防控。
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开展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到2015年,上述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乌鲁木齐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尚未达到标准的城市要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恶臭污染治理。
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扩大达标功能区面积。
做好重点噪声源控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强化噪声监管能力建设。
(3)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
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深化土壤环境调查,对粮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进行重点调查。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
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
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
(4)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
加强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连续监测和定期评估。
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严格控制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水平。
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与评估,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调整,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
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结构和布局,重点加强西南高山峡谷区、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区、近岸海域等区域和河流水生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
抢救性保护中东部地区人类活动稠密区域残存的自然生境。
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稳定在15%。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继续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完成8至10个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等建设。
推动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种质资源库建设。
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监管。
研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
研究制定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
强化对转基因生物体环境释放和环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监管,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
发布受威胁动植物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到2015年,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保护。
推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
落实生态功能区划,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监管,落实相关企业在生态保护与恢复中的责任。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4、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了解)
(1)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
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研究环境风险的产生、传播、防控机制。
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
对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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