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嫁娶季节新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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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嫁娶季节新论
先秦嫁娶季节新论
关于先秦时期嫁娶季节的问题,历来学界说法不一。
一般认为战国时期荀子最早提出先秦嫁娶之期在秋、冬季节举行之说,即《荀子·大略》篇所谓:
“霜降逆女,冰泮杀内。
十日一御。
”毛诗传亦承此说,《诗·陈风·东门之杨》云:
“东门之杨,其叶牂牂。
”毛传曰:
“男女失时,不逮秋冬。
”以“不逮秋冬”为男女婚姻失时,其以秋冬季节为嫁娶之婚期明矣。
至董仲舒则以阴阳学说对秋冬嫁娶之说进一步加以解释阐发,其《春秋繁露·循天之道》云:
“天之道,向秋冬而阴来,向春夏而阴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杀内。
”王肃因之,《孔子家语·本命》篇云:
“群生闲藏乎阴,而为化育之始,阴为冬也,冬藏物而为化育始。
故圣人因时以合偶男女,穷天数也。
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
季秋霜降嫁娶者始于此。
诗云‘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也。
冰泮而农桑起,婚礼而杀于此;泮,散也。
正月农事起,蚕者采桑,婚礼始杀,言未正也。
……诗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言如欲使妻归,当及冰未泮散之盛时也。
”可见,王肃除了用阴阳学说解释以外,还从妇功农事方面加以论证。
孔颖达总结上述诸说云:
“《邶风》云:
‘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知迎妻之礼当在冰泮之前。
荀卿书云‘霜降逆女,冰泮杀内,霜降,九月也;冰泮,二月也。
然则荀卿之意,自九月至于正月于礼皆可为昏。
荀在焚书之前,必当有所凭据。
毛公亲事荀卿,故亦以为秋冬。
《家语》云群生闭藏为阴而为化育之始。
故圣人以合男女,穷天数也。
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业起,昏礼杀于此。
又云冬合男女,春颁爵位。
《家语》出自孔家,毛氏或见其事,故依用焉。
”[377]诸家均以秋冬为婚礼之期,且均似言而有据,是有道理的。
古人最重农业生产,春、夏、秋之季农事正忙,而霜降以后,正所谓“十月涤场”农事已毕,方可办婚事。
是婚始于农事毕,止于农事起,此说应比较古老。
而《卫风·氓》之“秋以为期”与《邶风·匏有苦叶》之“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即为婚期在秋、冬的明证。
郑玄则提出以仲春为婚礼之期的观点,其《周礼·地官·媒氏》注曰:
“仲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
……无故谓无丧祸之变也。
有丧祸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
《丧记》曰:
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娶妻。
”班固与郑玄同,并同样用阴阳学说作解。
其《白虎通义·嫁娶》篇云:
“嫁娶必以春者,春,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接之时也。
”显然班固、郑玄均把《周礼》所载的仲春之会看作是嫁娶之时。
并认为,周代的嫁娶季节依礼而行只在仲春,除非有丧葬之故,否则不可改变。
由于郑玄坚持嫁娶季节在仲春,所以他把《周礼》的仲春之会也看作是举行婚礼,可能有误。
依笔者之见,《周礼》的“仲春之会”是周代社会礼与俗互相结合的产物,不是男女举行婚礼之期,而是一种特殊的婚恋习俗,是男女的婚恋之期,是当时的青年男女在仲春时节可以自由选择配偶的一种婚恋礼俗。
[53—59]但是,在先秦文献中又确实存在春季行嫁娶之礼的记载。
如下文将举《诗经》“二南”中的例子,而《春秋》、《左传》所载春季逆女之例
现代多数学者认为《周南·桃夭》反映了周人在春季举行婚礼的习俗。
持这种说法的人往往以“桃之夭夭,灼灼其花”作为判断的根据,如说:
“这一方面用艳丽的桃花比喻少女的美丽,一方面比喻其出嫁的时间。
诗中虽没有言及春天姑娘出嫁,但我们知道,只有在春天桃树才能枝叶繁茂,开出鲜艳的花朵,说明这位女子是在春天出嫁。
‘桃之夭夭‘为嫁娶之时。
”[236]我认为这样的联想是不实际的,因为《桃夭》共有三章,第一章言“灼灼其花”,第二章言“有蕡其实”,第三章言“其叶蓁蓁”,有花有实,而且叶子茂盛,显然只是以桃树比喻新娘既美貌如花,又会子孙满堂,是对新婚女子的祝愿之词,婚期在何时,均可适用。
故与女子春天出嫁无关,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嫁娶季节的根据。
然而,在“二南”中也确实反映了周人有在春季嫁女的内容。
《鹊巢》云:
“维鹊有巢,维鸠居之。
之子于归,百两御之。
”毛传:
“鸠,鸤鸠。
……鸤鸠不自为巢,居鹊之成巢。
”郑玄笺云:
“鹊之作巢,冬至架之,至春乃成。
犹国君积行累功,故以兴焉。
兴者,鸤鸠因鹊成巢而居有之,而有均一之德,犹国君夫人来嫁居君子之室。
”鹊作成巢而鸠来居是在春季,用以兴“之子于归”的季节,显然这嫁娶之时亦在春季。
《何彼襛矣》云“何彼襛矣,唐棣之华。
曷不肃雍,王姬之车”,又说“何彼襛矣,华如桃李。
平王之孙,齐侯之子”,这是描述王姬出嫁的场面,正直唐棣之花艳丽盛开的季节,王姬乘着雍容华贵的车子出嫁了。
唐棣之花既如桃花,又似李花,桃、李之花均在春季开放,所以说明这是春光明媚的季节。
以上二诗均属《召南》,在陕之西,非为晋地,而是宗周所在,以丰、镐为中心。
表明周人嫁娶本即可以在春季进行。
并不是只有晋地,即李炳海先生所谓的夏文化才有的习俗。
秋冬娶女
在“二南”中,同样记载了秋、冬娶女的习俗。
表明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亦是周人的基本习俗。
《汉广》云“翘翘错薪,言刈其楚。
之子于归,言秣其马。
”又云:
“翘翘错薪,言刈其蒌。
之子于归,言秣其驹。
”以刈楚、刈蒌为薪起兴“之子于归”,说明婚礼之期是在秋、冬季节。
《逸周书·文传》说:
“山林非时不登斤斧,以成草木之长。
”《荀子·王制》说:
“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又说:
“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孟子·梁惠王上》:
“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
”
《管子·八观》:
“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
”《礼记·王制》: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
”《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草木以时伐焉。
”《礼记·月令》中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砍伐”等记载。
七十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的条文,这是说,除了因不幸死亡需要木材做棺材的以外,一律禁止在春天砍伐山林。
《管子·轻重己》云:
春尽而夏始,天子令毋斩大木,毋斩大山,毋戮大渊,“灭三大而国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
”《礼记·月令》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则伐木,取竹箭”。
《礼记·王制》:
“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
”也就是说,当时对伐薪的季节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说来,只有在深秋以后才允许砍伐林木。
而在春、夏两季,由于草木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所以不可以随便砍伐。
这说明,在《诗经》中每以嫁娶之时出现伐薪事象,一方面因为婚礼时要点燃火把,而火把是束薪而成的;另一方面就因为正当入山伐薪的季节是嫁娶之时,因此在诗人心中也自然地把伐薪与娶女联系在了一起。
说明周人的嫁娶季节也可以是秋、冬二季。
《汉广》属《周南》,在陕之东,是以洛阳为中心的成周所在。
成周为殷商遗民的集中地区。
如金景芳先生所言:
“周公克殷后,对于殷民的处理,一大部分殷余民分给了新建的宋,《史记·宋微子世家》说:
‘微子故能仁贤,乃代五庚,故殷之余民甚戴爱之‘。
《左传》定公四年则记载了在封鲁、封卫时,也都分给了一部分殷民。
剩下的多半就是所谓‘多士‘了,他们在原来的殷政权下应是有深厚基础的权门、势族,这些人则被迁于成周。
《尚书·多士》就是为处理这部分所谓‘殷顽民‘而发布的软硬兼施的文告。
”[121]从周公对“殷民”的处理,可以看出他们都集中在宋、鲁、卫三国与西周东都即“周南”一带。
因此,《周南》地区人们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的习俗,是克殷后的商、周文化融合的产物,说明商人与周人在嫁娶季节方面都有秋、冬娶女的习俗。
不存在周文化与商文化的地域性差异问题。
“二南”所载的这两种情况表明,古人关于先秦嫁娶季节或只在春季或只在秋、冬的说法都是不全面的。
同时,由于属于周族活动的核心区域“召南”亦有春季举行婚礼的记载,从而也可以证明李炳海先生关于“晋地和周、齐、鲁在迎娶时月上的差异仍然是明显的,一为春季,一以秋冬为主,两个系统不相混淆”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把《春秋》、《左传》中关于嫁娶内容的记载作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列表《春秋》、《左传》所载春秋时代嫁娶季节统计表:
鲁公世系编年嫁娶季节与事件所载之书鲁公在位之年季节事件隐公二年春莒子娶于向。
《左传》秋九月,纪裂繻来逆女。
《春秋》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
《左传》七年春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春秋》八年夏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
辛亥,以妫氏归。
《左传》桓公三年秋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公子翚如齐逆女。
《春秋》秋,公子翚如齐逆女。
《左传》八年冬冬十月……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春秋》冬,……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左传》九年春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
《春秋》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
《左传》庄公元年夏夏,单伯送王姬。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
冬十月乙亥,……王姬归于齐。
《春秋》十一年冬冬,王姬归于齐。
《春秋》冬,齐侯来逆共姬。
《左传》十八年春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
《左传》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
《春秋》二十四年夏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春秋》秋,哀姜至。
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
《左传》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伯姬归于杞。
秋,大水……《春秋》二十七年冬冬,杞伯姬来。
莒庆来逆叔姬。
《春秋》僖公五年夏夏,公孙兹如牟。
《春秋》夏,公孙兹如牟,娶焉。
《左传》十五年秋九月……季姬归于鄫。
《春秋》十七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
《左传》二十五年夏夏四月癸酉,卫侯毁卒。
宋荡伯姬来逆妇。
《春秋》文公四年夏夏,逆妇姜于齐。
《春秋》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
《左传》六年夏夏,季文子聘于陈,且娶焉。
《左传》宣公元年春公子遂如齐逆女。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
《春秋》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
《左传》五年秋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
《春秋》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
故书曰:
“逆叔姬。
”即自逆也。
《左传》六年冬冬,召桓公逆王后于齐。
《左传》成公五年夏夏,晋荀首如齐逆女。
《左传》八年春声伯如莒,逆也。
《左传》九年春二月伯姬归于宋。
《春秋》二月伯姬归于宋。
《左传》十四年秋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
《春秋》秋,宣伯如齐逆女。
《左传》襄公十二年冬秦嬴归于楚。
楚司马子庚聘于秦,为夫人宁,礼也。
《左传》十五年春春,……刘夏逆王后于齐。
《春秋》官师从单靖公逆王后于齐。
《左传》二十二年冬十二月,郑游贩将归晋,未出竟,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
《左传》二十六年冬卫人归卫姬于晋。
《左传》昭公元年春楚公子围聘于郑,且娶于公孙段氏,……正月乙未,入,逆而出。
《左传》二年夏夏四月,韩须如齐逆女。
《左传》三年夏五月……晋韩起如齐逆女。
《左传》五年春使与令尹子荡如晋逆女。
《左传》九年夏夏四月……晋荀盈如齐逆女,还,六月卒于戏阳。
《左传》哀公八年秋九月,臧宾如如齐莅盟,齐闾丘明来莅盟,且逆季姬以归。
《左传》
由于《春秋》、《左传》记事,均以鲁公世系编年,年分四季,季以系月,一年四季分明,时间顺序非常清楚。
故据上表统计,春秋时代人们进行嫁娶的季节已一目了然。
说明当时人们在一年四季之中皆可以举行婚礼,并没有春季或秋冬的规定。
也没有两个系统并行之说。
如上表所记春秋时代的嫁娶事件共有37次,其中在春季举行的有10次,夏季13次,秋季7次,冬季7次。
事实是不但一年四季皆可举行婚礼,而且在夏季举行的次数又最多。
对于这种情况,李炳海先生认为晋国的几次夏季逆女,是指周历的夏季,如果按夏历计算则仍然是春季,而对鲁国夏季逆女的情况则解释为“可能有特殊原因,属于例外”[336-337]。
显然这种解释亦难以成立。
理由
其一,《春秋》、《左传》记录史实是按照春、夏、秋、冬四季顺序排列的,如《春秋》隐公元年《经》云:
“元年春王正月。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
公子益师卒。
”《传》也是按照这样的时间顺序记载了春正月、三月与夏四月,秋七月、八月,冬十月、十二月发生的历史事件。
其他各年均是如此,季节、月份的时间先后顺序非常清晰,所以根据其中所记春、夏、秋、冬四季的嫁娶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就是四季皆可嫁娶的,与实行周历还是实行夏历无关。
其二,对于《春秋》、《左传》的历法,前人早有研究。
清人陈泗源云:
“唐一行谓《经》从鲁历,《传》或从各国所记之日,故不同。
因以知列国各自有历,亦是。
今考之周、鲁历,朔率先一日。
晋、郑、齐、楚之《传》所述多夏政。
”又云:
“《传》言夏五月壬辰晦齐灵公卒,而《经》书秋七月辛卯。
杜氏云‘从,赴也。
‘今依历推之,则五月晦乃癸巳而非壬辰。
六月甲午朔而非癸巳。
癸巳朔在八月,相去两月,若曲变其法以从壬辰晦,则与襄二十年之十月丙辰朔又不合矣。
窃疑春秋时有用周正者,亦有用夏正者,其各国所书日月不尽合于鲁,故《经》、《传》多不合。
月每差两月,日每差一日,齐之夏五月即鲁之秋七月,辛卯与壬辰亦差一日也。
”[47,52]其说至确。
如《左传·僖公九年》云:
“冬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
书曰:
‘杀其君之子。
‘未葬也。
荀息将死之,人曰:
‘不如立卓子而辅之。
‘荀息立公子卓以葬。
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
”而《春秋》记载里克杀公子卓于朝,则在僖公十年,云: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齐。
狄灭温,温子奔卫。
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记载同一事件,而年月不同。
即因《春秋》从鲁历,行周正。
而《左传》从晋国所记,行夏正。
周正正月正是夏历上一年的十一月,故《左传》僖公九年冬十一月发生的事情,在《春秋》中就为僖公十年春正月发生的事了。
因此杨伯峻注曰:
“《经》在今年者,《传》仍晋史用夏正。
”
正由于《春秋》经、传所使用的历法不同,即“《经》从鲁历,《传》或从各国所记之日”,所以《左传》所记晋国的几次夏季逆女事实,应该是按照晋国本国的历法记载的,晋国实行夏历,如成公五年夏晋荀首如齐逆女,昭公二年夏四月晋韩须如齐逆女,昭公三年夏五月晋韩起如齐逆女,昭公九年夏四月晋荀盈如齐逆女。
四次事件发生的时间都是夏历的四、五月间,并不是如李炳海先生所说为“周历的四、五月间,周历建子,它的四、五月正值夏历的二、三月。
”即使真如李先生所说,这四次事件所说的夏季是周历的春季,也并不影响周人嫁娶四季皆宜的结论。
因为夏季的时间改变,其它各季的时间同样随之改变,四季依然是分明的。
因此李先生关于先秦嫁娶时月分为春季与秋冬两个系统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周人一年四季皆可嫁娶。
一般说来,由于周人仲春有会男女之礼俗,青年男女往往在这时自主或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约成婚姻,名曰成婚,而秋冬至初春正是农闲时节,所以结婚就以在这时为多,亦有在夏季的。
如《左传》记载,桓公三年春与齐侯会于嬴,并约定成婚,秋季即由公子翚如齐逆女。
昭公三年春齐侯使晏婴请少姜之继室于晋,春季成婚则夏五月晋韩起如齐逆女。
也有夏季成婚,冬季迎娶的,如《左传·宣公六年》载,夏,周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齐,冬即命卿士召桓公逆王后于齐。
而据《春秋》记载,杞伯姬则在僖公三十一年冬季来鲁国为儿子成婚。
可见,春秋时期不但结婚四季皆宜,成婚亦四季皆宜的。
因此,我们认为周人的嫁娶并没有季节规定的制约,但是,虽然四季皆可结婚,由于受到农业生产的影响,人们往往喜欢在农闲时节举行婚礼,所以也就有了“霜降逆女,冰泮杀内”或“秋以为期”与“士如归妻,迨冰未泮”这些秋冬结婚内容的记载。
然而荀子所说“霜降逆女”,并没有说其它季节就不可以结婚。
“冰泮杀内”,杀者,减也。
是说春季来临前,内御要减,故荀子下文云“十日一御”。
所以李炳海先生说:
“杀内即停止纳入。
内,同纳。
”[335]解释亦误。
因此,人们根据生产的需要喜欢在秋、冬季节举行婚礼,这应该属于农业社会的民俗内容,与礼制的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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