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如何认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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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如何认证
公证书如何认证
【篇一:
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
“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
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
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
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
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
区的要求。
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
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
有关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
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
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
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
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
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
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
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
认证。
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
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
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
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
还有两个
特殊程序是:
(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
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
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
(二)自1985年1月1日
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
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
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
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程序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从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等,
这些文件在国内使用的前提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公证程序,以下将详述有关内容。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abolishingtherequirementof
legalisationforforeignpublic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200681号文」:
第五条: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
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
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
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
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
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
续。
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2.公司的营业执照(certificateincorporation);
3.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4.法定代表人(即签名董事)证明;
5.公司资信证明(incumbency);
6.公司章程;
7.授权委托书;
8.诉讼所需的公司盖章或股东、董事签字的文件材料。
9.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死亡证,未婚证,护照,学历证等境外文件公证程序
怎样
香港公证认证程序
1981年司法部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即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委托公证
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
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根据使用查证协议和使用查证办法的规定,台湾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当地
公证机构公证后,需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境内中国公证
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
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
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
书,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附中国驻纽约总领
馆认证程序须知(见附3),供参考。
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官
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
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录入时间:
2010-11-2来源:
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
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
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
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
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
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
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篇五: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
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
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
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
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
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
目前领事司
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
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
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
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
【篇二:
如何识别真假公证书】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
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
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
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
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
因为往往最后一
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
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
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
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
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
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
“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
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
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
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随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增多,那么怎么辨别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就成为案件的一个
很重要的方面,国内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并经中国驻外
使领馆认证。
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规定如下: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
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
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以下是一个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的一个案例。
2010年2月18日,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在某区法院起诉,其诉状盖红色外文印章,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诉状一样盖红色外文印
章,这枚外文印章是签字印章。
为证明其外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还递交了一份
1997年11月5日某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登记局的批文,批文为翻译件,也递交了陈某
某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和护照。
经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2002年8月8日在益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
存有公司章程,盖有马来西亚外文印章。
被告答辩: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不具备诉讼资格。
1、原告以马来西亚某集团名义起诉,其诉状盖的马来西亚某集团外文印章为假冒。
被告
将诉状印章与某集团在工商存有印章相对照,两枚印章存在明显区别,2008年8月19日,
被告请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枚印章不为同一印章,则诉状印章为假
冒,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假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诉状外文印章如果是真实的,也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效应。
其一,根据马来西亚
公司登记规定,马来西亚公司登记后,公司印章是一套两枚,行政印章是钢印印章,代表公
司,另一枚是签字印章,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之用。
签字印章盖后,须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诉状既不是钢印印章又不是法定代表
人签字,其诉状不是某集团公司行为,故不具备诉讼资格。
其二,诉状盖的红色印章,不符
合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习惯,因为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都是用蓝色或者绿色表示对
文书和文件的确认,红色印章表示对文书或者文件的否决。
现诉状印章为红色,是告诉代理
人否决起诉,而代理人不懂外国企业老板的婉绝。
红色印章诉状说明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是
不诉,诉状主体资格不存在。
3、原告递交的资格文书不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其一,某集团公司的企业登记批文,
是翻译件不能直接证明某集团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翻译件要作为证明文件须马来西亚文件佐
证,或者马来西亚文经马来西亚国家公证后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
的翻译件,或者由法院指定的翻译的翻译件才
4、原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合法,不能证明其诉讼代表人资格。
证明书系中
文打印件,没有外国合法文件佐证,不合法;证明书盖的外文印章与诉状雷同,不具有真实
性;证明书盖的外文签字印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证明书没有外
国批件佐证,没有外国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是一份无效文书。
5、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递交的资格文书不合法,原告对被告诉讼不能成立,请求
法院驳回起诉。
该案审理未能开庭,法院根据被告答辩,要求原告方提供合法印章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合
法证明,案件延期审理。
参与该案审理,使我深刻认识到,渋外民事案件与国内民事纠纷不同。
在渋外纠纷主体
资格的审查中,第一,外国人的签名是至关重要,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外国只认可签名,
印章次之;第二,外国印章使用较少,英美国家基本不使用印章,只认签字,东南亚国家与
日本等国家使用印章,印章的盖法是不使用红色,一律使用蓝色或者绿色,红色表示否决,
蓝色和绿色表示通过。
参与涉外纠纷案,必须了解国际公司印章使用方法,否则会闹出笑话。
第三,律师应该熟悉国家涉外民事案件关于外国文件以及证明件使用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
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律师与法官办
理涉外事务,不得不学习,而且应该深入研究,马虎不得。
目前,我国涉外交流十分广泛,
涉外纠纷常常发生,律师和法官办理涉外纠纷将是平常办案,并不稀罕。
【篇三: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
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
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
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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