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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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用5年(xx-xx年)时间,全面加强全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推进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作为建设“人本xx”的重要工程。
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总体思路,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水源保护、项目建设、运行管护、水质保障4个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坚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民生优先、求真务实、城乡一体、统筹兼顾;规划引领、择优选型、建管并重、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稳步推进、速见成效。
三、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普查、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强化保护、建管并重等举措,到xx年,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设施不完善、供水水质不达标、监(检)测覆盖不到位、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等主要问题;全面提升城镇供水项目规划和建设标准,切实解决城镇供排水项目规划滞后、管网建设不配套、设施布局不合理、供水保障不稳定等问题。
全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比例达到90%以上,实现100%乡镇、85%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完成省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涉及饮水安全指标考核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现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全覆盖;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县(市)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
城市供水系统范围的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建立健全乡村水厂维修养护长效管理体系、水厂运行安全监管体系、水质检(监)测体系,实现城乡饮用水水质检(监)测全覆盖,创建一批“水质达标、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制度健全、运转正常、环境优美”的乡村示范达标水厂。
四、建设思路
(一)明确建设规划布局方式
在全面完成饮用水安全普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紧密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城乡供水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规划、水质检(监)测建设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统筹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近期重点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县中心城区供水网络设施,加快推进向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和近郊有条件的乡镇村组延伸辐射,逐步形成城乡同网同质的供水体系。
对城市供水系统不能延伸到的乡镇,要防止各自为政,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村庄布局、民俗民风等因素,鼓励乡镇依托优质水源,统筹安排,节约投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管网、统一水价”的模式,重点建设或改造一批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乡村水厂,实现区域供水工程“水源共享、管网互通、管理一体”。
对人口分散、地处偏远的贫困地区、边远山区,要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因地制宜采取联户或分散供水建设村级小型供水系统,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二)明确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市中心城区和周边可覆盖的乡村供水系统建设由xx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市中心城区给水专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和周边可覆盖的乡村供水系统由当地县城供水部门按照县城给水专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乡镇集中连片供水系统和村级供水系统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组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规划组织实施。
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项目由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水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由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城乡全覆盖要求组织实施。
(三)明确运行管护责任主体
市、县中心城区供水系统运行管护责任主体为现有城镇供水公司,按照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原则,鼓励其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资源和人力优势,采取兼并、联营、合作等方式扩大辐射一批跨乡、单乡规模化水厂,尽可能实现城乡供水工程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发展目标。
其他小型乡村供水工程由受益乡镇或村组因地制宜制定相关运行管理办法负责运行管护。
(四)明确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主体
环保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对全市具备饮用水开发利用条件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实施严格保护,对已建供水范围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全部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最严格保护,强化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水环境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快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强化政府举办的卫生检验机构的水质检测监测服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供水企业和社会有关检测服务机构的水质检测主体服务功能,构建市、县、乡三级饮用水水质检测监测服务体系。
五、主要任务
(一)饮用水源保护
1.开展饮用水安全普查。
制定饮用水安全普查工作方案,全面调查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分布、类型、水量、水质及周边污染源以及保护区划定情况,xx年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安全普查工作,对现有饮用水源和将来可以作为饮用水的备用水源建档立册,制定饮用水保护区划定时间表。
2.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图集上用红线标注保护范围和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编制水源保护规划,并按权限报各级政府批复。
xx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xx年完成全部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依法保护的水源划定红线图,树牌立桩,公布保护范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启动“一湖两河三江”生态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xx-xx年),继续加快推进xx市xx江保护与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xx-xx年),全面完成《xx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xx年)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xx年底前制定出台xx市饮用水保护办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认真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强化从水源到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监管。
加大江河沿岸、水库周边的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或拆除,对不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取缔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
4.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着力加强市、县、乡污水厂、主干管网和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全部达一级b及以上标准,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全部达到一级a以上标准。
到xx年底,东江湖环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xx年底,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县(市)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机制和生产运营台账。
5.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按照“县为主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市场驱动、村民参与”和“以奖促治、先治后奖、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一批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提高全市村镇生活垃圾处理率。
到xx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
6.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xx年全面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制定《xx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加大禁养区退养工作力度。
到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加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自xx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到xx年底前,生猪养殖大县基本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7.加快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
出台《关于加快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的意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划定水产禁止和限制养殖区,严格按照环境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品种,规范养殖生产行为,推行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强化生态环境控制和资源化利用。
8.逐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绿色农业。
全面开展“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到xx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业生产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达到90%以上。
9.强化采选矿及尾砂坝治理。
科学论证矿产开采规模和布局,加快推进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10.建立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各级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依法查处破坏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合理规划和调整生态公益林布局,逐步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并按生态公益林标准进行管护,以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建立完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制度,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担,水源地保护区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实行“差额补偿”政策,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合力保护好绿水青山。
(二)城乡供水安全建设
1.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各级政府要适应城市化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要,以供水专项规划、应急体系研究为基础,积极组织开展备用水源建设、制水深度处理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专项论证,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城乡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xx电国际要重点研究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城区与东江引水工程供水系统之间的互备水源方案,逐步提高各地城区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xx年市中心城区完成东江引水工程近期项目建设,启动二期引水工程建设;按照“东江引水近期工程和远期工程同步实施、同步竣工”要求,xx年前市中心城区供水规模达到60万立方米/日。
市、县城市供水部门要适应城市建设发展新需求,同步配套建设自来水管网,加快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水质二次污染,实现水质达标率100%。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制定《供水安全日常保障和应急体系方案》、《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人员保障系统和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对水源吸水点周边的化工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要严格防范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督促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把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可在国家规定条件下制定有关倾斜优惠政策,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到xx年,市、县自来水厂向农村幅射范围达到近郊乡镇行政村的三分之一以上。
加快推进一批城乡供水一体化重点项目建设。
3.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市、县和建制镇坚持供水设施适度超前发展,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形成供水安全“双重水源、双重保障”的体系。
xx年完成市、县两级备用水源建设,xx年启动建制镇备用水源建设,力争在xx年底前全部建成“第二水源”,进一步提升供水保障能力,构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4.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
加快推进一批重点水源项目建设,切实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
(三)农村饮水安全建设
1.水厂巩固提升工程。
通过升级、改造、配套和联网等方式扩大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xx年集中供水率达到8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保障率达到95%以上,分散式供水工程保障率达到90%以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整合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优先全面解决以贫困村为重点的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2.长效运行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理顺农村供水和饮水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责。
xx年前明确日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水厂运行管理主体,xx年前明确日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水厂运行管理主体。
要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支出,通过开展“水质达标、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制度健全、运转正常、环境优美”达标水厂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乡村水厂运行管理水平。
(四)饮水水质保障建设
按照“整合资源,合作共建”原则,依托现有的卫生检验机构、供水企业和社会有关检测机构及其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完善市、县、乡饮用水水质检测和监测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内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全覆盖。
饮用水水质监测机构要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定期抽测,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饮用水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饮用水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厂供水、用水点的水质监督和水质问题的查处,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监测能力建设,优化监测站网设置,加大对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饮用水功能水库的水质监测力度。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和区域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供水经营单位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建立严格的取样、监测和化验制度,落实保障水质的各项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
各级财政预算要充分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监)测费用。
1.建立健全检测体系。
建立以水质管理为核心的市、县、乡、第三方检测和企业多层次质量监管体系。
市级水质检测机构、市自来水公司检测能力达到饮用水106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县级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达到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依托乡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乡镇水质检测机构,具备常规指标检测能力。
农村供水能力1000吨/日(含)以上的水厂都要建立常规9项指标实验室。
供水企业要完善供水班组、水厂化验室、中心化验室三级检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生产工艺制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
2.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卫生计生、环保、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研判水情水质,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厂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状况;要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检测数据共享。
xx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城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xx年起县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县城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3.建立农村水厂安全监控体系。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厂要在xx年前建成安全防护视频监控系统,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4.建立二次供水监管机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要按照《xx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要求,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住建、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确保二次供水工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二次供水单位、企业、小区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二次供水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发改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二次供水价格进行核定,并由供水企业统一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作为建设“人本xx”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强力推行“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领导包组”的工作责任制。
成立xx市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有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城乡饮用水源保护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组”、“城乡饮水水质保障组”四个专题工作小组。
“城乡饮用水源保护组”由市环保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责任人牵头,负责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实施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饮用水源污染,检查督促饮用水源保护项目实施。
“城镇供水安全保障组”由市城管局主要责任人牵头,市住建局协调配合,负责全市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体系、建设备用水源等工作,检查督促城镇供水安全保障项目实施。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组”由市水利局主要责任人牵头,负责统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项目的实施。
“城乡饮水水质保障组”由市卫计委主要责任人牵头,负责统筹全市城乡供水水质保障项目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推进领导机构,加强对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切实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分管领导各有侧重,专项小组分别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评价和考核,确保责任落实,目标完成。
(二)加强规划引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饮水安全三年行”活动的计划要点》(xx常办〔xx〕2号)要求,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普查建档立册工作,确保普查底子清楚,数据真实,问题准确。
xx年6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饮用水指标达标”要求,科学系统编制完成“十三五”城乡供水规划和水源保护规划。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作为未来开展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发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节水、护水以及饮水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的新动态、新情况、新经验,营造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主动筹资参与自来水进村入户,树立水是商品意识,及时缴纳水费,早日喝上卫生、干净、安全自来水。
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推行群众全程参与式管理模式,在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资金筹措、工程验收、水价听证等环节让更多的群众代表参与,让群众清清楚楚知情,明明白白消费,实实在在受益。
(四)加强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是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财政、金融、社会、受益主体全面发力,大力推行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建设投入多元化、运营管理市场化;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国债和国家、省专项补助或政府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多元投资主体采用BOT、TOT、PPP、PSL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切实重点保障城乡供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所需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以县为主、村镇协同”的原则,解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所需资金除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自行统筹解决,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县、乡政府要加大涉水资金整合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开展“一事一议”,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重点支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水利、市政等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加强建设管理。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理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职能,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内容,完善城镇供水分级监管机制,明晰供水设施产权,加大对城镇供水企业运营的监管力度。
供水单位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集中供水的稳定性。
加快城市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人口覆盖面,逐步实现供水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经营,改变城镇供水点多、面广、线长,容易疏漏的不协调状况。
城镇集中供水企业要在提高供水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供应范围,通过延伸供水管网将自来水直接输送到周边农村。
加强农村集中式、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六)加强政策保障。
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严格执行《xx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xx价电〔2012〕99号)精神,其电价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用地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精神,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清理整顿影响和破坏用水安全的不良用地;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营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要求,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改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城乡供水厂水价监督,实现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城区供水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水价,重点建制镇除外的乡镇供水水价实行分步走政策,乡镇供水水价短期内实行城乡差价政策,但要根据水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以及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分步到位,最终实行同网同质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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