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公安机关处置危险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 文档编号:13326355
- 上传时间:2023-06-1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43KB
吕梁市公安机关处置危险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吕梁市公安机关处置危险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吕梁市公安机关处置危险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吕梁市公安机关处置危险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吕梁市公安机关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确保事故处置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基本原则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遵循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减轻损失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4指导思想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体系,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各警种协同配合,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预警划分
依据《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5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或造成3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影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9人以下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3.预警
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等级设定,当车辆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危害后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发生Ⅰ级、Ⅱ级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协调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处置。
4.1.2发生Ⅲ级、Ⅳ级事故时,由事故现场所在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同时将事故发生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事故现场所在市、县应急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可能导致重大社会灾害的,或事故影响范围跨市、县的,可提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5.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5.1指挥组织及职责
市局成立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指挥Ⅲ级、Ⅳ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
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治安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具体负责制定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接报、整理、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信息,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向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处置Ⅲ级、Ⅳ级事故,直接负责Ⅲ级、Ⅳ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领导机构成立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5.2应急指挥部职责
发生Ⅲ级、Ⅳ级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派副指挥长及其他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救援,参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事故应急现场
发生Ⅲ级、Ⅳ级级事故后,县级公安机关指挥部按照指挥权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有关部门职责
各部门、警种在本级指挥部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交警部门: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事故处理和交通保障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卫生、消防等部门营救受伤人员,组织疏导和撤离危险区域内的无关人员;根据相关指令,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管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车辆,负责事故涉及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采取积极分流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2)消防部门: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伤者转移到危险区域以外;在事故原因及事故车辆所载的危险物品性质特征未明确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手段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会同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危险物品的性质特征进行分析,采取正确的施救方法,直至完全控制灾情。
(3)治安部门: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肇事者及相关嫌疑人。
(4)武警部队: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6.应急响应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在做好现场处置防护工作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当收到Ⅲ级、Ⅳ级预警但预警情形尚未出现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按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入待命状态。
当收到Ⅲ级、Ⅳ级预警且预警情形已经出现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接到应急报告或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应在15分钟内派员出发,赶赴现场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处置和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援。
6.1成立现场工作组
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开展指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迅速成立现场协调组、现场指挥专家咨询组、现场抢救组、事故勘验调查组、现场警戒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7个工作组。
现场协调组:
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对各成员进行现场分工,并具体指挥、协调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
组长由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
现场指挥专家咨询组:
负责根据现场形势,科学、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
现场抢救组:
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中,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协调属地卫生、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局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有关人员,调集必需设备,赶赴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组织实施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并排除事故险情等。
事故勘验调查组:
由市交警支队从市、县两级公安交管部门抽调警力组成,组长由交警支队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副支队长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局分管交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事故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如发生火灾时,应当抽调事故发生地消防部门火调人员参与事故勘验调查;在现场抢救伤员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调查;对知情人员进行走访;对肇事车辆、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尽快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事故原因等有关情况,依法惩处肇事者;配合安监、环保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环保评定。
现场警戒组:
由市局治安支队抽调事故发生地公安局警力组成,组长由市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兼任,副组长由武警部队领导担任。
现场警戒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确保在抢救伤员过程中,不发生二次事故,不发生哄抢财物现象。
如有围观人员或伤亡人员家属在现场闹事,应快速、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情报信息组:
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专人组成,组长由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宣传资料的拍摄等工作,为领导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及调查情况,配合新闻媒体适时宣传。
善后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局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县政府、民政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卫生局、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同一县(市),则协调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善后工作组负责尽快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转院、出院等工作,确保不延误伤员的救治;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努力确保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等尽快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
6.2信息发布
发布新闻信息是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
报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不得发布;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在正式结论未做出之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领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6.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处置和抢救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保监、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
7.2社会救助
伤亡人员较多,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及其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进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成立或暂无资金垫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垫付。
7.3保险
协调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7.4调查和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8.应急保障
8.1人员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争取政府支持,经常组织培训,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相互协调的能力。
8.2车辆及设备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交通管理部门装备交通事故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调查用车及破解工具、现场防护、勘查等抢救办案的必需器材,为消防部门配备防化洗消车以及化学侦检、破拆、冷却、堵漏、化学中和等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随时开展。
8.3救助经费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协调财政、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修订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救济资金的使用规定,及时帮助抢救费用不能及时到位的伤者和交通事故中有经济困难的其他人员。
9.宣传、培训、演练
9.1公众宣传教育
广泛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宣传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和防治知识及运输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知识。
9.2培训
在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急救能力;加强公安交警和相关部门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3演练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组织2次以上演练;市级公安机关每年组织1次以上演练。
10.奖惩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制订与发布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针对较重(Ⅲ级)、一般(Ⅳ级)两个级别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11.2说明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1.3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为准。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吕梁 公安机关 处置 危险 运输 车辆 道路交通 事故 应急 预案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