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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完整打印版
药品零售企业名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制度
目录:
一、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
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四、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五、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六、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七、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八、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九、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十、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十一、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十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制度;
十四、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
十五、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制度;
十六、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七、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制度;
十八、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二十、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二十一、药品追溯的规定;
二十二、库房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
企业负责人: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保证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及时、方便;2、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组织本企业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对本企业所经营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3、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质量管理制度;4、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5、督促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6、保证企业员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7、重视客户意见和投诉的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8、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质量负责人:
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管理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2、加强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5、负责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批;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7、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8、研究、部署、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
质量管理员: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2、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3、在企业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对药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6、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药品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7、按月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8、定期检查门店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9、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10、负责种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11、协助企业领导召开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12、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13、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质量验收员: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原则,把好采购药品质量关;2,负责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采购药品逐批进行验收,有效行使否决权;3、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得采购;4、验收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普通药品应在到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和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立即完成验收;5、应按照药品验收的有关规定,保证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质量代表性;6、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逐一检查,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7、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相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要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8、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以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9、验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标明法定的药品质量内容;10、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11、对毒性、麻醉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12、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
批号及数量准确、结论明确、签章规范,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得少于三年。
养护员: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质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下,具体负责在库药品的养护和质量检查工作;2、对储存、陈列药品养护质量负直接责任;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理化性能和储存条件的规定,结合药品流转实际情况,采取正确有效的养护措施,确保药品质量;4、负责对药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检查,一般药品每季一次,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5、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缩短养护检查周期;6、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立即下架,同时报质量管理员处理;7、指导并配合营业员做好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库房温湿度作记录;8、根据气候环境变化,结合夏防、冬防计划,对中药饮片采取干燥、除湿、防虫等相应的养护措施;9、负责对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正确使用养护、计量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使用;11、每月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药品的质量信息。
采购员: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采购药品质量;2.对企业依法经营,杜绝采购假劣药品承担直接责任;3、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釆购的原则,把好采购药品质量关;4、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采购药品的合法性,确保依法经营;5、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经营品种管理档案;6、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7、负责索取首营企业合法证照及首营品种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和首批样品等相关资料;8、对采购药品建立完整的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采购数量、购货日期等项目;9、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10、自觉接受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11、及时收集分析企业所经营药品销售情况,为药品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处方审核员:
1、对药品销售的正确、合理、安全、有效承担主要责任;2、负责药品处方内容的审查及所调配药品的审核并签字;3、负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5、指导营业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质量问题;6、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7、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的工作;8、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不得擅离职守;9、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10、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11、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营业员: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保证药品的储存、陈列质量,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2、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证明后方可上岗;4、营业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站立服务;5正确销售药品,对用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6、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送货单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可以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员;7、在质量管理人员、养护人员的指导下,药品按其性质进行合理分类储存和陈列,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陈列于相对独立的区域,做到合理正确,整齐、有序;8、按药品储存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陈列于相应的储存环境中;在养护员指导下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上午8:
30-9:
00和下午2:
30~3:
00,定时记录一次温、湿度,如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9、认真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审方、发药工作;10、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账款、账务、账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11、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品种,应将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12、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传递信息;13、负责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每日班前、班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14、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品;15、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采购质量关,确保依法采购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采购的合法性。
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采购药品应签订釆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采购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采购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采购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采购。
采采购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采购计划,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为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采购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药品质量验收应由验收人员负责,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验收员应根据送货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立即验收完毕。
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验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应标明法定的药品质量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人员审核处理。
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应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
营业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办理收货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人员。
四、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毒性及麻醉中药饮片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有安全防盗设施。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
五、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地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做好各项台账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作好当日报表,做到账款、账物、账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药品不得釆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企业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六、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采购质量,把好药品采购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首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企业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
采购首次经营药品或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负责采购的业务人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首营企业应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首营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采购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以及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及批文等资料。
质量管理人员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质量审核后,报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批。
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人员应会同质量管理人员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采购药品。
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5天内完成。
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七、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实行处方销售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片处方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笫二类精神药品专柜专人上锁管理,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账、双人双锁储存。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八、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
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九、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销,确保依法经营,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
业务采购部门负责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业务采购部门应按需做好采购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储存量。
对采购的毒性中药品种和麻醉中药品种必须实行双人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采购的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毒性中药品种和麻醉中药品种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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