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包安全承包协议书律师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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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包安全承包协议书律师修改
分包安全承包协议书(律师修改)
厦门万科湖心岛一、二期项目部
指定分包工程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厦门万科湖心岛一、二期项目部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万科湖心岛一、二期项目部
分包单位(简称乙方):
业主单位(简称丙方):
厦门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丙方将本建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厦门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目标,确保施工安全,三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厦门万科湖心岛一、二期
2、工程地址:
厦门市蔡塘湖边水库片区
3、工程分包项目:
玻璃幕墙
4、承包范围: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竣工验收合格。
三、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以下责任目标:
1、伤亡控制指标:
1)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0次。
2)死亡、重伤事故0次。
3)轻伤负伤频率≤3‰。
4)集体中毒事故0次。
2、安全达标:
1)省、市等第三方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30%。
2)公司安全大检查合格率100%,优良率30%。
3)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
3、文明施工达标:
1)消防器材配备率100%。
2)火灾事故0次。
3)第三方及公司检查合格率100%。
4)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4、治安、劳务达标:
1)因劳资纠纷上访事件0次。
2)刑事案件发生0次。
3)第三方及公司检查合格率100%
以上14项目标如乙方未能确保,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的大小,每项按承包工程款的0.5%~3%进行处罚(每次处罚不低于5000元)。
四、双方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福州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乙方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乙方在现场施工人员30人以上规模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防火制度、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制度、班组质量安全自检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制度等),服从项目部有关部门监督,按时落实整改措施。
4、乙方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口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重点检查综合治理的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等,分包队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和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贰万元的安全保证金,且乙方必须向甲方负责,确保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金的有效实施。
6、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7、乙方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上报甲方项目安全员备份。
8、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
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9、乙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堆料应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并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要求专门分类存放。
10、乙方应积极选用国家推荐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1、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需从甲方电箱引出的必须接电表箱,每月向甲方交纳用电所产生费用,如发现乙方用电设备未从乙方电表箱引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于每次10000元罚款,(如因施工需要接电表箱不方便的需事先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以使用甲方电箱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现场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现场照明应设置专用回路,所有用电线路架设及施工机具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1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朱兴府()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1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14、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5、乙方人员对自身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方可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6、使用甲方现有的运输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7、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借入使用方一经验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赔偿。
18、乙方人员,对现场施工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9、乙方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2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种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21、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本条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2、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3、乙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本协议后,应自觉地向当地劳动保护监察科及有关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24、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同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福州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5、乙方人员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迅速积极处理,同时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6、若乙方未按25条处理,甲方有权进行处理。
所发生费用按甲方要求由丙方从其工程款中扣回给甲方,同时对乙方进行10000-20000元处罚。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有违章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相应的罚款,细则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罚款1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触犯刑律的,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穿三鞋、高处悬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罚款100元/次)
2.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上抛掷物料、垃圾;(罚款200元/次)
3.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罚款200元/次)
4.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罚款500元/次)
5.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电器设备的;(罚款500元/次)
6.未经项目批准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罚款200元/次)
7.擅自带未满16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罚款200元/次)
8.不服从管理,拒绝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次)
9.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罚款500元/次)
10.未经总包方安全部门同意拆改、移动防护设施的,因施工需要拆改、移动防护设施不按要求进行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罚款500元/次)
11.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罚款500元/次)
12.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
(按偷盗物资十倍罚款)
13.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活动的,新工人进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以资料为凭据);(罚款500元/次)
14.总包方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罚款500元/次)
15.变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总包方的;(罚款300元/次)
16.苛扣工人工资,不及时处理工人纠纷引发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次)
17.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次)
18.不对从事高空、悬空作业的人员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罚款200元/次)
19.未做到工完场清、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罚款200元/次)
20.不积极主动配合总包及第三方的检查活动的,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罚款500元/次)
21.不及时向总包提交相关资料的;(罚款500元/次)
22、配电箱、施工机具进场未经总包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次)
23、总包方下达的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罚款500-1000元/条)
以上处罚金额从乙方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当安全保证金不足时由丙方从应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六、其他: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七、本协议经立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作为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附件。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市、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甲方代表:
(签章)乙方代表:
(签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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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丙方代表:
(签章)
地址: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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