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GB502039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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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GB50203981
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及其它砌块等砌体工程的施工与质量控制和验收。
6.1.2参考标准及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砌体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施工质量标准可参照施工质量标准可参照《中型砌块建
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砰80)有关规定。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施工质量标准可参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95)及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标准图集96SJ102
(一)、96SJ102
(二)的有关规定。
6.2术语、符号
6.2.1术语
1通缝continuous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彳段缝supposititiousseam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
3芯柱corecolumn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小柱。
4施工质量等级控制controlgradeofconstructionquality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十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5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commonconcreteminitypeairblock
以碎石或卵石为骨料制作的混凝土,主规格尺寸为390X190X190,空心率
位25~50%的小型空心砌块。
简称普通混凝土。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丁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丁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丁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丁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L(或B)<30 土5 60 土15 30 土10 L(或B)>90 土20 6.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底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以及内外墙体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6.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 宽不应超过1m,且应放置混凝土过梁,两端压墙不少于240mm。 6.3.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活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 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图纸设计所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3基本规定 6.3.1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砂、外加剂等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并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材料。 6.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6.1 长度L、宽度B (m) 允许偏差 (mm) 长度L、宽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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