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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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2、大哥,我见你也在找那个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后来自己弄了,能发给我一份么?
谢谢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项目部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内容与要求
3.1.项目部财劳部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3.2.专项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主要包括:
3.2.1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职业危害和减轻劳动强度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设施、监测仪器、安全工具、设备、信号和联锁装置等。
3.2.2职业卫生:
为改善劳动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切消除危害人身健康的措施,如尘毒排除回收装置、通风降温设施和消除噪音等。
3.2.3辅助建筑及设施:
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
3.2.4安全教育宣传方面:
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仪器,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安全展览、出版安全刊物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设施等。
3.2.5科研方面:
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等。
3.3.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应在项目部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所需设备、材料需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3.4.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班组将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汇总后报工程部部,生产副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部部的意见召集总工程师、质检部长、安监部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举行专门会议讨论编制安全资金投入计划。
编制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时应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3.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报项目部财务部,经财务部长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安监部按计划支配使用,或根据需要,由各部门、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经安监处批准后使用。
3.6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安监部长审核,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报销,项目部财务部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安监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
3.7项目部对财务部与安监处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项目部分管领导、安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3.7.1检查安监部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3.7.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3.7.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3.7.4财务部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项目部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8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成后,若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累计到下一个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关于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费用能够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特制本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企业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进行提取,公司按规定提取比例为0.5%,财劳部负责项目部安全费用的提取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2.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具体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2.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2.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6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
2.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3.1财务部每月月初向安监部报送安全费用的提取数额,安监处长负责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批,凡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支出均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使用安全费用时必须经安监处长审查并加盖“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用章”方可交财务部办理使用手续。
3.2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台帐,并同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安全费用统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对什么做出具体决定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
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
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
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
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全年实际销售收入提取标准备注
11000万元(含)以下4%
2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2%
3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0.5%
4100000万元以上部分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11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4、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煤矿企业
(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
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
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设有尾矿库的独立选矿企业,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60万元;100-1000万立方米存储100万元,1000万立方米以上存储200万元。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50万元;3000?
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
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同档次基础上增加存储20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
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
10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二)采掘业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
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
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所属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以及县(市、区)以下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指定的代理银行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煤矿企业已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但不是指定代理银行的,在
2008年元月1日前转存到指定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将《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附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县(市、区)经营的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缴纳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或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6、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是什么意思
可以参考以zd下的介绍:
专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属制度
7、法律规定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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