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30油品质量事故追究规定实施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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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0油品质量事故追究规定实施类
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石化股份销安【2011】36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管理处
所属业务类别
油品与非油品销售/数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会签部门
业务处、零售管理处、运行处、管道管理处
下位制度制定者
分(子)公司制定执行类制度
审核部门
油品销售事业部企管处
解释权归属
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处
签发日期
2011年2月17日
废止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石化股份销质〔2005〕273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制定目的
有效防范油品质量事故发生,严格油品质量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的油品销售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参照执行。
约束对象
油品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涉及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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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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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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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规范内容界定
本规定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事故的定义。
凡在油品购、销、存、运等环节中发生油品质量变化,致使油品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对企业的形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称为油品质量事故。
油品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责任追究相关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事故分类
采购事故:
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购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购进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且没有协议标准的油品;购进来源不明、劣质油品及各类化工原料调合油品;油库收油单的品名、牌号与实际采购的油品不符,造成质量事故;没有提供外采油品来源和出厂(库)全分析质量检验报告,造成质量事故;超出总部批准外采供应商范围进行外采油品采购,利用外采供应商资质过票,致使劣质油品进入采购渠道。
储存事故:
在储存及输转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未接到油品收油单,擅自接卸油品,造成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对入库油品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进入油库;未按规程储存油品,致使油品混入水杂或其它物质,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及时清洗储存油品的容器或容器的清洁度未能达到规定要求,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在接卸、输转过程中,由于未按规定实行“专管专用、专泵专用”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规定,造成混油,致使油品质量不合格;擅自发送代存油品或有质量问题的油品;未按规定对出库油品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出库;未按规定对油品进行取样、留样,致使油品质量无法追溯;由于质检数据错误,造成质量事故。
销售事故:
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在油品销售过程中,明知所经营的油品质量不合格,仍继续销售;采用协议销售的油品,在销售过程中,未与用户签定质量协议,导致用户提出质量疑议的;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发生混油,造成销售油品质量不合格;私自偷换油品,掺杂、掺假,造成销售油品质量不合格;未严格执行接卸前油品质量检查,油品质量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造成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测量加油站油罐水高并及时排水,未按规定清罐,致使销售油品水杂多,造成质量事故;销售油品出现质量问题,客户有投诉或反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置不当,造成质量事故。
运输事故: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实行“专车专用”,运送油品容器的清洁度未达到要求,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委托承运油品时,未与油品承运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运输途中承运管理不善,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油品不受污染,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运输途中承运油品被偷换,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
事故等级
按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b)一次被查出严重不合格油品3500吨及以上。
c)由于油品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形象。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b)一次被查出严重不合格油品2000吨及以上,3500吨以下。
c)由于油品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形象。
d)在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
e)中国石化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
一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b)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500吨及以上,2000吨以下。
c)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d)中国石化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
二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b)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5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
c)地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b)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50吨以下。
c)由于油品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投诉,企业内部调查确认油品质量不合格。
事故责任界定
2.2.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2.2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2.3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2.4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2.5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3事故报告
2.3.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随即报告本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2.3.2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凡属一级以上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部门。
2.3.3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的5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上报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3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经济损失、教训、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意见等事故调查处理全部内容,上报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部门。
2.3.4销售企业质量主管部门为各类油品质量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油品质量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2.4事故调查
2.4.1发生特大、重大事故,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起调查。
发生一级至三级事故,由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组织调查。
2.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2.4.2.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的情况。
2.4.2.2分清责任,确定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2.4.2.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2.4.2.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
2.4.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4.3.1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2.4.3.2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4.3.3与所发生事故没有利益关系。
2.5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5.1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事故的支出费用、善后处理费用等,以《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有关内容计算。
2.5.2间接经济损失:
停产、减产损失及由于油品质量事故影响企业信誉而引起的损失。
2.6事故处理
2.6.1油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2.6.2发生各类质量事故,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由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3发生特大油品质量事故,对大区公司或省(区、市)石油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4发生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对大区公司或省(区、市)石油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职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5发生一级油品质量事故,对大区公司或省(区、市)石油分公司分管领导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2.6.6发生二级、三级油品质量事故,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应按情节轻重对事故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2.6.7对发生油品质量事故处理不及时,隐瞒不报、谎报,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理。
2.7事故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2.7.1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7.2经济处分为扣绩效奖金和/或工资。
2.8处分审批权限
2.8.1发生特大、重大油品质量事故,涉及对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领导干部的处分,由油品销售事业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
涉及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2.8.2发生一级油品质量事故,由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审批。
涉及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2.8.3发生二级及三级油品质量事故,由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处理,并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备案。
2.8.4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2.9事故汇报
2.9.1凡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到油品销售事业部汇报。
2.9.2汇报人员
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主要负责人、质量分管领导、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事故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9.3时间要求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尽快到油品销售事业部汇报,时间不超过5天。
2.9.4听取汇报人员
油品销售事业部领导,人事、纪检和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
2.9.5汇报程序
2.9.5.1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9.5.2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2.9.5.3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2.9.5.4油品销售事业部建立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附则
大区公司或省(区、市)公司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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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30 油品 质量事故 追究 规定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