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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总论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定义“知识产权”的两种方法:
概括式:
概念
•二、列举式:
范围
•■.
一、概括式
(一)概念
•IPR: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知识产权:
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经营在记)、信誉(经营资信)崔注享有南叔利
»相关术语:
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体)财产权
(二)沿革
•
(1)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最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O
•
(2)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开展了这一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根本不同于物权的特殊权利范畴(时间性,无限共享性)。
•(3)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WIPO的签订,使“知识产权”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
•(4)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首见于《民法通那么》,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二、列举式
•迄今为止,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并未给知识产权作出统一定义,大多通过划定知识产权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知识产权:
•指一切在文学、艺术、科学、产业领域内由人类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其范围由两个国际公约认可: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
•《知识产权协定》/TRIPS
•1、著作权
•2、邻接权
•3、专利权
•4、商标权
•5、商号权
•6、商业秘密权
•7、地理标志权
(识记)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著作权
著作权(版权):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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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
又称传播作品者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是指民事主体因传播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民事主体对创造创造(包括创造、实用新型、夕卜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4、商标权
民事主体对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3635542号
同长签发
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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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
注册地址美田加州罗兰陶办足A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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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对商业名称依法孚有的专有权利
•企业名称的组成: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色
组织形式亳庆商社新世*公
6、商业秘密权
民事主体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地理标志权
•指民事主体对地理标志享有的权利。
•地理标志:
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M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又称拓朴图权,拓朴译自"Topographies”,与Layout-designs(ofintegratedcircuits)同义:
指民事主体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识记)
•狭义知识产权:
•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局部。
・狭义知识产权可分为
•文学产权
•工业产权
•1、文学产权
•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
•2、工业产权
•指在工业、商业、农业、林业等产业中具有实用
经济意义的无形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相关链接:
工业版权出现,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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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权利本体:
私权性
・二、权利客体:
非物质性
一、权利本体:
私权性
•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1、公私法之划分
•2、原因
•3、表达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保护均适用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
•
(二)立法例
•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成员国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国内立法:
现代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根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
非物质性
•
(一)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对象(教材中称“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
(二)知识产品VS.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其区别于有形财产:
•1、占有
•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和占有。
•2、使用
•可为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处分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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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一、专有性
(一)法律表现
・1、权利独占
•2、“一物一权”
同一知识产品,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专有性vs.所有权专有性
独占性
排他性
1、独占性
(1)所有权的独占性绝对,无时间、地域限制较少法律限制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相对,限于一定时间#理域
更多法律限制y权利¥异制是制度的重要内容
•2、排他性
・
(1)所有权的排他性
•排斥他人对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毁损。
・
(2)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二、地域性
・
(一)法律表现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领土性,效力多限于本国境内
・除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不具域外效力。
•
(二)原因
•1、历史传承
•知识产权制度雏形一一封建特许权(行政权)
•封建特许权仅限于该君主所辖地域。
•2、现实利益
•近代知识产权虽脱离公权性质,成为法定私权,但各国基于自身利益,仅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
(二)冲突
•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品贸易国际化、全球经济一体化之间产生巨大冲突。
•知识拓展:
•张玉敏教授不赞成知识产权具地域性这一观点,认为一国法无域外效力,系主权原那么之表达,不独知识产权法如此。
三、时间性
(一)法律表现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过期那么进入公共领域,为民众所共享。
・著作权财产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均具期限性;
•例外:
商业秘密权。
(二)原因
•1、知识产权法秉承工具理性
法律赋予权利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
保护私人权利,仅是促进公益的工具。
•2、知识产权时间性正表达了这一立法目的
(三)与所有权的区别
1、所有权
•标的物可灭失
•永续性,事实不能,法律能
2、知识产权
•标的永续存在
•永续性,事实能,法律不能
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的
概念、地位、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是国际上通行确实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开展的产物。
•是私法领域中财产物质化革命”(有体物一一无体物)的结果。
身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隶属民法范畴,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扩充:
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
•1、纳入民法典
■II
III
•缺点:
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的开展性、动态性与民法典的保守性、静止性冲突;知识产权法中实体、程序标准杂合,条文庞杂,归入民法典既失法典形式之美,又存在难以整合的技术问题。
•2、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
III
III
•如,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缺点: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缺乏,各分支法律间难以抽象出
共同的制度、规那么。
•3、单行立法
•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第一部商标法:
•1857年,法国《关于映使用原那么和不审查原那么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钠法律》。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末
迄今已建立了比拟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依据,
•以《民法通那么》《民法总那么》为统领,
•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参加的各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主体。
•1、著作权法律制度
1990年4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后经两次修订:
2001年,20XX年。
•2、专利权法律制度
1984年3月12日通过《专利法》,后经三次修订:
1992年,2000年,20XX年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1982年8月23日通过《商标法》,后经两次修订:
1993年、2001年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摩;宴,
1993年9月2日通过《反荷'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反垄断法》L-
(二)知识产权根本制度
1、主体制度
2、客体制度
3、权项制度
4、利用制度
5、保护制度
6、管理制度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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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法学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