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版式.docx
- 文档编号:13237128
- 上传时间:2023-06-1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08KB
硕士论文版式.docx
《硕士论文版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硕士论文版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硕士论文版式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姓名:
康淑娟
专业:
民商法
研究方向:
商法
指导教师:
李显冬
完成日期:
2007年4月
硕士论文编号: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07年4月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
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
关于论文使用的授权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并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及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_______导师签名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将债权纳入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范围,一直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在笔者看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债权与侵权行为制度相互融合和渗透的产物,它修正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的传统理念,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藉此给予债权人以最为周全而充分的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理论上来研究此项制度,探讨其制度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本文分为七章:
第一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述。
首先给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然后在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它的四个特征。
第二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发展历史。
先对该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进行介绍,而后以德国、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例介绍其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历史,最后对该制度的发展进行总结。
第三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先对作为该制度主要理论障碍的债权相对性原则进行介绍,而后介绍债权不可侵性对理论的突破。
最后分析债权相对性向不可侵性转变的背景。
第四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态。
文章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并详细论述了这两类表现形态下的具体行为特征和分类。
第五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对主观故意、侵害行为的不法性、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论述。
第六章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
先对三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论述,然后论述了四种免责事由。
第七章是关于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理论探讨。
首先论述了其制度价值,而后分析了我国有关制度的现状,最后是关于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想及其实践意义。
关键词:
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相对性债权不可侵性
Abstract
Thesystem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isacontroversialissueinthecontextofthecivillawforalongtime,becauseitconcludestheprotectionofcreditor’srightsintothetortlaw.Inthewriter’sopinion,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istheoutcomeofthedevelopmentofcreditor’srightssystemandinfringementofrightsysteminthemoderntimes.Itsurmountedtherelativitytheoryoftraditionaldebtincivillawandendowedcreditor’srightswiththequalitythatcan’tbeinvaded.Ithasn’ttheclearregulationinChina’spresentlaw.Weknowthattheresearchonthisitemhasimportantmeaningnotonlyinlegalpracticebutalsoincivillawtheory.
Thisarticleusesthemethodsofexampleanalysisandregulationanalysisandcomparativeanalysisandhistoryanalysistowriting.Thisarticlewasconsistedofsevencharters:
Charterone:
Synopsis.Thispartbrieflyintroducesthedefinitionandfourcharacteristics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
Chartertwo:
Developmenthistory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Firstly,introducesitsdevelopmenthistoryinthecountriesofthecommonlawfamily.Secondly,introducesitsdevelopmenthistoryinnationsanddistrictssuchasthecivillawfamilylikeGerman,French,JapanandTaiwan.Last,givestheconclusionsaboutdevelopmenthistory.
Charterthree:
Basictheoryonthesystem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Introducestheprincipleofrelativityofdebtandthenewfoundationthatthecreditor’srightscan’tbeinvadedtobreakupthelimitsoftheprincipleoftherelativityofdebt.Thenitgivesthereasonsandbackgroundaboutthechangeanddevelopment.
Charterfour:
Theformsoftheconducts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Thisarticledividedtheconductsintodirectinfringementandindirectinfringement.Thenitintroducesthecharacteristicsandconditionsaboutthosetwoformsofinfringementindetail.
Charterfive:
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aboutthebehaviors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Therequirementsarefouraspects:
subjectivewill,thebehavioroftort,thedamagingfactandcausality.
Chartersix:
Liabilitiesanddefensesofthe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Itintroducesthreekindsofliabilitiesandfourkindsofdefensesindetail.
Charterseven:
Establishmentofthesystemofthirdparty’sinfringementoncreditor’srightsinChina.ItintroducesChina’spresentlegislationandjudicatureaboutthissystemandgivesthelegislativesuggestionstosetupthissystem.
Keywords:
Thethirdparty
Infringementonthecreditor’sright
Theprincipleofrelativityofdebt
Theprincipleofun-invadedofdebt
目录
前言8
第一章第三人侵害债权概述9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10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征11
(一)主体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债务人11
(二)侵权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13
(三)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14
(四)客观上表现为对债权的妨害14
第二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发展历史14
一、英美法系——渐进和全面对债权予以保护15
二、大陆法系15
(一)德国——没有真正的侵害债权制度15
(二)法国——合同内外效力区别论的先驱16
(三)日本——实用主义的“违法性”论17
(四)台湾地区——权利和利益的争论18
三、小结18
第三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从债权的相对性到不可侵性19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障碍19
(一)债权相对性原则19
(二)维护经济活动自由说19
二、理论的突破——债权的不可侵性20
(一)债权私权说20
(二)债权对外效力说20
(三)债权财产说21
(四)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说21
三、债权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衡平21
(一)观点评析21
(二)寻找“衡平点”——法律秩序说22
(三)债权相对性向不可侵性转变的理论背景23
第四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态24
一、概说24
二、直接侵害债权24
(一)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使债权直接消灭25
(二)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损害债权26
三、间接侵害债权26
(一)实体侵害26
(二)引诱违约27
(三)恶意通谋28
第五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29
一、概说29
二、主观故意29
(一)选择故意作为主观要件的原因30
(二)主观故意包含的因素30
三、侵害行为的不法性32
四、债权人债权的损害33
五、因果关系34
第六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35
一、责任承担35
(一)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35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6
(三)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36
二、免责事由37
(一)正当竞争38
(二)履行职责38
(三)忠告38
(四)不适用侵权法的行为38
第七章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39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价值39
(一)理论价值39
(二)实践价值39
二、我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状41
(一)现实的法律状况41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42
(三)学术界的尝试42
三、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想43
结论45
参考书目:
46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某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著名歌星到场演唱。
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之后,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开始售票。
仅仅几天,就售出了一万多张票,销售形势非常乐观。
就在这时,某晚报在娱乐版头条用半个版的篇幅,大字标题刊发《毛阿敏不来了》一文,内容是毛阿敏由于重感冒,正在日本治疗,不能到本市演出,喜欢毛阿敏的歌迷们大概要大失所望了。
虚假消息发布的第2天,演出公司就收到退票8000张。
演出公司与毛阿敏联系,确认是虚假新闻,毛阿敏还专门发来传真,向歌迷承诺一定会来演出,但是演唱会的门票还是无法售出。
最后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晚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典型案例。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形成前,两大法系都有依债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否定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承担侵害债权责任之请求的做法。
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所谓“法锁”指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订约”的法谚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
“无契约即无责任”的债权相对性原则认为,即使契约的违反系由契约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契约当事人也不能要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传统认为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只能是所有权、人身权等绝对权。
这些理论和观念历经数千年不变,成为区别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内容、体系的基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复,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类似于上述案例)大量涌现,且日益增多。
传统的理论和原则也逐渐暴露出局限性,在此类情况中,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导致债权人所遭受到损害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的制裁和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无疑是十分有害的。
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研究和实践在十九世纪就开始了。
在大陆法系由于受到罗马法的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影响,虽然在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取得较大成果,也逐渐为各国司法实践所接受,但是缺乏系统性,并未在侵权行为法中形成完整统一的制度。
相比之下,由于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债的概念,其凭借判例法优势,在司法中较早确立了此种侵权类型。
英美法虽然是通过判例形式承认第三人干涉合同关系制度的,但在《美国侵权法重述
(二)》中,学者们通过第766条到774条的内容对第三人干涉合同关系却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参照依据。
我国学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探讨目前仍不充分,民事基本规范中没有任何直接的相关规定。
至目前为止,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也都没有做出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解释。
然而司法实践中侵害债权的案件日趋增多,使得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因此要求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显得越发的迫切和必要。
就此而言,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立法实践意义,这也成为笔者选择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论文题目的重要原因。
本文试图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研究,对我国学界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一些尚未形成定论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提供不同观点和视角,希望能为将来制订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一点有益的建议,但限于笔者的能力和研究程度,对是否能够实现上述愿望不敢抱有奢望,只求全力以赴,尽献绵薄之力。
二、论证的范围、结构、及研究方法
本文所论述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是指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包括第三人单独实施对债权人的侵害和其与债务人共同侵权造成的侵害两类情况。
另外,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均为债的发生原因,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与第三人侵害其他三种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均在本文论证范围之内。
本文的论证结构:
本文首先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予以介绍,使我们能够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轮廓有所了解和把握。
然后介绍其发展历史,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比较,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历史取得直观上的了解,并把其作为后面论述的基础。
其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债权的不可侵犯性进行阐述,从法律上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
当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态及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本文论证的对象。
再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进行论述,最后通过对建立该制度的制度价值进行论证,提出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设计。
关于文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本文通篇采用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制度的发展历史部分还采用了比较的和历史的分析方法。
第一章第三人侵害债权概述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
关于债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各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虽有债及债权的概念和制度,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广泛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在立法上并没有对债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
英美法中并没有债及债权的概念,因此在英美法上不存在侵害债权的提法,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称为“妨害(干涉)合同权利或合同关系”(interferencewithcontractrightorrelationship)。
在英美法中,早期的观点认为,妨害合同权利仅限于引诱违约,现代的观点普遍认为,不仅包括引诱违约,而且包括其他非法的干涉,如伤害准备履约的合同当事人等。
美国《侵权法重述
(二)》第766条“第三人故意干涉合同履行”中规定:
“任何人故意并且不正当地引诱他人违约或者通过其他行为造成他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
婚姻契约除外。
”
我国大陆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做出了学理上的定义:
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将侵害债权定义为,“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意在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王家福认为,“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杨立新认为,“债权侵害行为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王建源认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地实施妨碍债权的存续、实现的,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的行为。
”
台湾学者史尚宽的观点,侵害债权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它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在狭义上,侵害债权仅指由第三人实施的侵害债权的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对侵害债权的定义是:
“债权之行使,通常虽不应对特定第三人为之,但第三人如教唆债务人,合谋使债之全部或一部陷于不能履行时,则债权人因此所受之损害,得依侵权行为之法则,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
”
《民商法学大辞书》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injuringobligatoryrightbythethirdparty)”这一词条的解释是:
“第三人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故意妨碍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
通过上述概念的列举,显然,大家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笔者认为,对于概念理解的不同,反映了大家对于该制度的认识并不统一,还存在着分歧,尽管上述的学者都一致地承认并主张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因此,为了在和谐一致的前提下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笔者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表述为:
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征
有了上述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的初步了解,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点特征进一步了解第三人侵害债权:
(一)主体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债务人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时,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债务人也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的第三人是指不享受利益、不承担义务的游离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外的任意第三人。
既不是指“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也不是指民事诉讼中所说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权利义务的整体,只有处于权利义务之外的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才是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
关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以下几个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需要特别说明:
1、关于“债务人能否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1)肯定说。
其认为“侵害债权的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以成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主体。
”肯定者认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特殊情况下,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因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意思联络,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恶意串通即是这种意思联络的典型体现。
债务人是共同侵权的主体之一,自然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
(2)否定说。
其认为只有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
债务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承担的只能是违约责任。
“若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其虽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但其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侵害债权而为侵害行为,债务人只是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客观上侵害了债权。
其结果也是债权人不履行债务,造成违约。
可见无论主观目的还是客观结果都与违约行为相符,因而这是一个违约问题,而非侵权问题。
”否定者认为,因为所谓债,是一个权利义务的整体,只有当处于权利义务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才可能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如果债权不能实现是由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使债务人本身也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债务人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
(3)竟合说。
在债权为合同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能够成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体”实际上体现的是违约责任能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涉及到的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态度及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选择问题,其背后隐藏着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和对违约人惩戒的价值判断。
对这个问题,不同国家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并不相同。
在法国法上,虽然在学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司法判例中原则上采取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原则,但在例外的情况下,则允许侵权责任对契约领域的渗透,允许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日本法上,学说上同样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与非竞合的两种观点。
但多数学说和判例采用竞合的观点,其理由是,两种责任是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不同制度。
处于契约关系上的人其作为一般市民所能够享受的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硕士论文 版式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