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热电厂水工车间机器设备安全拆除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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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热电厂水工车间机器设备安全拆除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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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热电厂水工车间机器设备安全拆除协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
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安全拆除协议
转让方: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受让方:
签订时间:
2014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
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安全拆除运输协议
甲方(转让方授权企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乙方(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电话:
传真:
主合同名称: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转让及拆除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本协议作为买卖合同附件,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工程内容:
乙方负责对乙方通过参与网络竞价方式取得的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进行拆除、运输。
(以《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有关转让标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施工地址: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及相关区域
第三条协议的认定及乙方的产生
甲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公示期间本协议作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附件已向意向受让方公开,乙方已充分理解和认可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并依法、合规参加了网络竞价,并以最高价竞得标的物,成为本协议乙方。
第四条甲方的安全职责
1.开工前甲方审核乙方下列资质,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1)废旧物资回收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且注册资本不低于80万人民币;
(2)爆破与拆除专业叁级及以上资质;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5年来有成功安装或拆除金属结构或电力设备的业绩(需提供合同原件备查,报名时提供书面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审查乙方按照各种相关规定制定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2.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和违章罚款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3.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并报送甲方备案。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甲方有权调查。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并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五条乙方的安全职责
乙方作为资产的受让方和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对资产交付后的所有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及环保责任: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交第四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经甲方审查合格并办理开工手续后,乙方可进场施工。
如乙方未如期提交上述资质或所提供的资质未通过转让方的审查,将扣除拆除保证金,所延误的工期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2.协议生效后按甲方要求乙方自行完成标的物的拆运工作,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在拆除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标的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查及当地政府机关备案,如以上机关要求修改,乙方应予修改完善,直至获得以上机关的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应确保施工安全,甲方并不因为对乙方的施工方案进行过审查或提出过修改意见而承担或分担乙方的安全及环保等任何责任。
因施工方案修改而影响工期,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进行标的物拆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切风险、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开工前将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控制措施,上报甲方备案。
4.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工伤医疗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5.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设有有资质的专职安监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乙方应指派专人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6.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重大拆除起吊作业必须制定专门方案报甲方审批,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
无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7.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并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交甲方保存。
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其它事故负责。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并将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报给甲方备案。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9.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0.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标的物以外资产以及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11.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取得甲方许可并签订用水用电协议,不得私拉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2.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生产达到甲方要求。
1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4.乙方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安全运输线路,对运输物品绑扎牢固、确保运输安全。
在甲方厂区内的运输线路应书面报甲方批准。
乙方负责对厂内及相关周边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和清扫,确保运输道路安全和清洁。
厂内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0km/h。
1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或不安全情况,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上报、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除履行应尽的上报责任外,还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16.施工现场降、排水措施由乙方负责。
17.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乙方应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18.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险、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
(6)发生损坏运行的公用设备和设施等;
1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0.除以上所列项目之外,根据本拆除、运输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及特点,乙方应自行履行的有关安全环保责任和义务,亦应自觉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乙方应履行的其它安全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1.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2.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编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设备拆除运输单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查通过。
未通过单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确保施工安全,甲方并不因为对乙方的施工方案进行过审查或提出过修改意见而承担或分担乙方的安全责任。
3.以上各项约定,乙方如未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执行,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拆除保证金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该保证金支付方式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水工车间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损坏非转让资产,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全部工作,未发生合同和协议所列的各种扣除并罚没保证金事项,甲方于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该保证金全额无息原路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不安全行为,甲方将扣除并罚没相应数额的安全拆除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拆除、环保、交通、火灾、垮(坍)塌等重大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全部拆除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设备拆除、环保、交通、火灾、垮(坍)塌等一般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50%拆除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及火险,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保证金10%。
4、乙方人员发生违章及现场污染、影响文明生产行为,视性质按1000-50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乙方人员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人民币10000元。
5、损坏非转让资产,按重置资产价值扣除并罚没拆除保证金。
6、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拆除保证金人民币500元。
7、若乙方偷拆或偷盗甲方非转让资产,除责令予以恢复或按重置价值进行赔偿外,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人民币10000元。
8、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每发生一次扣除并罚没人民币人民币1000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行追偿。
9、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1000元/天扣除拆除保证金。
10、乙方在施工期内,若拆除保证金被扣除后余额不足12万元时,乙方须向甲方补齐拆除保证金至人民币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方可继续施工,由此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0~500元。
(1)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
(3)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未进行定期试验;
(5)未经电工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6)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
(7)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8)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
(9)设备拆除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0)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
(1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12)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13)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15)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
(1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无监护人;
(17)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18)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使用中不戴绝缘手套;
(19)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20)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
(21)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
(2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抡大锤时戴手套等;
(24)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
(25)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26)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7)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8)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29)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
(30)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
(31)擅自跨越安全遮栏;
(32)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
(33)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
(34)拆除现场吸烟或现场有烟头、流动吸烟;
(3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36)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
(3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
(38)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
(39)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
(41)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2)其他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及《反违章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43)违反厂内交通安全规定,扣安全保证金100~300元/次。
12、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拆除施工要求
1、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职责,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范围内所有废旧设备物资及构、建筑物、地下沉块的全部拆除、清运工作(含垃圾清运)。
2、乙方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并由项目经理明确现场拆除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乙方应能够组织足够的人员以便于拆除工作的连续作业。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项目经理的任何变更,应以书面材料报甲方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乙方在开始拆除工作前,须对拆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在装设备、管路、电缆等(包括零米以下部分)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确认拆除区域内电、水、汽、油、压缩空气等安全隔离,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甲方不对由此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技术人员应主动了解拆除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制定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安全保证措施(包括施工安全措施、降尘、减震、防飞石措施和对施工区域周边的分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报甲方备案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始拆除工作,甲方的备案不能减轻乙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甲方也不因为进行备案而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制订详细的周进度,每周根据具体工作有相应的方案措施,提前报甲方现场管理部门和监理备案,得到认可后才能开始相应的工作,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管理。
5、乙方在拆除运输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甲方已做的隔离措施和标识对属于转让范围的资产进行拆除施工,并按照规定的拆除红线范围进行拆除工作,不得越界。
同时乙方应尊重甲方合理的要求,双方协商安排确定拆除地块的顺序。
6、拆除区域要设置不低于2m的封闭隔离围墙,四周要设置安全标志,作业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作业人员禁止一切违章作业,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其所涉及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乙方拆除施工及生活所需水源、电源,全部从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接出,并自付费用安装甲方认可的计量仪表。
按照太原市市场价格标准【工业用水:
元/吨(含税)、工业用电:
元/度(含税)】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费用。
乙方严禁从指定水源点、电源点以外的任何地点私自或委托甲方任何部门接入水、电。
8、乙方应注意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生活设施。
9、拆除的废旧物资(含垃圾)及时清运出现场。
乙方应遵守有关规定,将垃圾清运到政府环保部门允许堆放的场所,因乱倒垃圾引起政府罚款由乙方负全责。
10、乙方拆除施工用的所有有关设备、工器具如切割、通风、脚手架、起吊运输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须按照甲方指定线路进行废旧物资运输和垃圾运输。
12、乙方在进行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环保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合同外所有公共设施(含设备、管路、电缆、道路、地面等),如有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将非本合同标的下的电厂生产生活设施和其他物资(含废旧物资)进行拆除、回收或任何处理。
如有发生,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4、甲方由于设备利用和系统停用的原因,在红线范围内部分设备不属于处置范围。
在拆除过程中,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5、乙方负责拆除的全部材料及产生的一切废弃物的处置,并须完全拉出甲方所属厂区,乙方不得随意倾倒、抛掷,拆除期间的施工、废弃物的运输及其倾倒等所涉及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干净并合法处置,每天必须把堆放场地及运输所经过的有关路面、地段清扫冲洗干净。
以上发生的各项工、料费用、运输、堆场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拆除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环境责任事件、违反城市管理事件及其所涉及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拆除平整要求及对施工区域周边的保护要求
1、拆除方式:
在规定工期内要求乙方采用人工和机械拆除方式。
2、甲方可提供部分结构施工图供参考(不对其承担责任),但最终实际工程范围内容以现场实况为准,乙方需自行详尽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
3、范围区内构筑物零米以上部分全部拆除,包括所有辅机的独立基础。
4、周边运行(设备)及乙方同时作业对拆除工作的要求
要求乙方在拆除过程中(不管是否采用爆破作业)必须做好降尘、减震、防飞石等技术方案和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以及附近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过程必须有防止灰尘污染的措施,服从甲方的管理,包括有关进度安排。
施工过程中集中拆除保温等,并袋装化或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避免造成施工和运输过程的粉尘污染。
第十条拆除时间要求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施工工期从双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当日起,工期为90天,即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止。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报甲方验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进场施工后,发生的一切事故、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若未在规定工期内完工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安全拆除保证金总额0.5%每天。
6.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由于乙方施工拆除造成甲方厂用电系统及变电站故障,导致不能正常转供电,给甲方、电网公司及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政府追究责任所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严禁乙方对关停机组施行异地再用,乙方违反国家对关停机组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其自负。
9.甲方在验收时,乙方未达到甲方的拆除标准,未对拆除范围以内的设备及建筑物等拆除并将垃圾全部清理干净,甲方有权扣除拆除保证金的50%。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向标的资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
在网络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当天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北京产权交易所、甲方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盖章页)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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