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宅工程质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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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宅工程质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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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宅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区住宅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对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消除住宅工程中存在屋面渗漏、楼板裂缝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1.3本办法适用于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考核。
1.4住宅工程的质量考核工作由区×××局组织实施。
1.4.1建设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1.4.2监理单位负责实施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工作。
1.4.3×××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考核工作,并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区属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考核,并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企业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考核,并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4.4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区属住宅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投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督促整改和考核。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石化企业住宅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投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督促整改和考核。
×××局协助×××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住宅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工作。
×××局负责住宅工程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处理和考核。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
2.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3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住宅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4 住宅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住宅工程质量。
2.5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6 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9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10 建设单位收到住宅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1.1完成住宅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11.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1.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11.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11.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11.6有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和住户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住宅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12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13 住宅工程出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如屋面、厕浴间渗漏、给排水及采暖管线渗漏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2.13.1现场调查确认质量投诉事实,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质保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2.13.2认定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通知投诉人和有关责任人。
2.13.3出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需要检测鉴定的,应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需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核算的,应当委托其核算。
对检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上一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13.4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2.13.5经质量责任确认,使用人、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用户或者责任方自行处理。
2.14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14.1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2.14.2建设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的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2.14.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建筑节能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1 从事住宅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和成果处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的质量。
3.4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住宅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6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3.7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8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科技含量,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
3.9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 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住宅工程质量负责;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住宅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4.3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住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4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7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8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9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10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4.11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4.12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且建设单位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13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住宅工程的监理业务。
5.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住宅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5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住宅工程实施监理。
5.6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落实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质量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加强工程监理,减少质量隐患。
第六章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
6.1 住宅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住宅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住宅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6.2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有关事宜,方便接收人联系质量保修。
6.3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6.3.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6.3.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3.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3.5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住宅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4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6.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修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
回访时应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在住宅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意见。
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6.6保修单位在回访保修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修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制止不安全行为,要求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7住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及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行为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8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局、×××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曝光。
6.9×××局、×××局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位履行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质量考核
7.1对建设单位的考核
7.1.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考核;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考核;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的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考核。
7.1.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考核5万元,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考核10万元;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7.1.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进行考核:
7.1.3.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考核20万元;
7.1.3.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考核20万元;
7.1.3.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考核20万元;
7.1.3.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考核20万元;
7.1.3.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考核20万元;
7.1.3.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考核20万元;
7.1.3.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考核20万元;
7.1.3.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考核20万元;
7.1.3.9采购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考核30万元。
7.1.4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考核10万元,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考核20万元。
7.1.5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50万元。
7.1.6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考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1.6.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考核20万元;
7.1.6.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考核30万元;
7.1.6.3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考核40万元。
7.1.7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考核5万元。
7.1.8工程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未运行的考核1000元。
7.1.9原设计图在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时有重大修改的,经设计单位修改后未重新报审的考核5000元。
7.1.10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考核5000元。
7.1.11工程项目部未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的考核1000元。
7.1.12未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对其进行管理的考核1000元。
7.1.13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建筑节能工程有观感质量较差现象等)未采取措施,建设单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考核2000元。
7.1.14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建设单位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考核5000元。
7.1.15工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上报的考核1万元。
7.1.16未组织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和住户等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考核5000元。
7.1.17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义务的考核2000元。
7.1.18住宅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屋面、厕浴间防水层渗漏、给排水采暖管线渗漏等质量通病问题,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责任方处理的考核2000元;因建设单位不及时处理,造成业主投诉的考核5000元。
7.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考核
7.2.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责令改正,并考核20万元。
7.2.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并考核20万元。
7.2.3勘察、设计单位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1000元。
7.2.4勘察、设计单位未参加地基验槽、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及重要使用功能和安全结构部位的工程质量验收的考核2000元。
7.2.5勘察、设计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考核2000元。
7.2.6勘察、设计单位未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未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考核5000元。
7.2.7因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屋面渗水、漏水,卫生间渗漏,混凝土、砌体裂缝等质量通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核2000元。
7.2.7.1违反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导致质量通病的;
7.2.7.2因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问题导致质量通病的;
7.2.7.3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导致质量通病的;
7.2.7.4设计交底不清导致质量通病的;
7.2.7.5其他因素导致质量通病的。
7.3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7.3.1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考核10万元。
7.3.2将不合格的住宅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考核20万元。
7.3.3监理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考核50万元。
7.3.4监理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管理体系落实不到位的考核1000元。
7.3.5监理单位未制定质量目标管理的措施和方案的考核1000元;未落实的考核1000元。
7.3.6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见证取样计划无针对性的考核1000元;未落实的考核1000元。
7.3.7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未进行审查的考核500元。
7.3.8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签认,工程已实施的考核1000元。
7.3.9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或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的考核1000元。
7.3.10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考核2000元。
7.3.11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已用于工程上,监理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考核1000元。
7.3.12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与进场验收时不相符的,监理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考核500元。
7.3.13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违反强制性标准、主控项目)未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考核2000元;已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未对质量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考核1000元。
7.3.14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考核2000元。
7.3.15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专项方案(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模板、屋面防水等专项方案)进行检查的考核1000元。
7.3.16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住宅工程有(如屋面、卫生间渗漏等)质量通病的考核2000元。
7.3.16.1未严格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导致质量通病的;
7.3.16.2因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问题,监理未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导致质量通病的;
7.3.16.3其他因素导致质量通病的。
7.3.17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及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未参加或参加人员不具备规定资格的考核1000元。
7.3.18分户验收时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的考核1000元。
7.3.19分户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返修后,监理未复查的考核1000元。
7.4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7.4.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下的考核10万元,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考核20万元;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4.2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考核20万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4.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考核10万元;造成损失的,并承担赔偿责任。
7.4.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场前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省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的考核10万元。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未取得《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考核40万元。
7.4.5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的考核2000元;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不到位的考核1000元。
7.4.6施工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并严格落实的考核2000元。
7.4.7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的考核1000元;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无针对性的考核1000元;现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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