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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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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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范本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范本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范本一
_________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服气务事宜,单方赞同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单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咀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讯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运营者或提供国际通服气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咀方对乙方提供通服气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
甲方为改进业务需求,在法令答应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运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
乙方得於恳求书中选定其所需求之通服气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备,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咀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妨碍应尽速修复。
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妨碍应自行检修。
如因此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质量或其他电路之运用时,甲方得暂停其运用,一切因此导致之责任成绩应由乙方自行担任。
乙方或别人私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讯器材者,应在甲方告诉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运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恳求程序
第七条 乙方办理恳求手续时,应检具恳求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讯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答应执照。
如乙方尚未获得上述答应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答应证明》,俟获得第二类电信事业答应执照後,补提该答应执照供核对。
如乙方未於答应证明有效时期内补提答应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早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乙方应就其於恳求书中所填之相关材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材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业务运用权益之归属,以恳求书内所载乙方之称号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恳求,并将缘由告诉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告诉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恳求者。
四、恳求书内所填乙方称号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恳求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恳求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外向甲方恳求复查。
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诉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完善等特殊缘由,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告诉甲方。
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形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益。
第十条 本业务之租用时期规定如下:
一、普通租用:
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
租用时期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单方之赞同日期内使其开通。
单方之赞同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但因甲方机线设备完善等特殊缘由,得予延期。
咀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缘由及预定开通日期告诉乙方。
乙方如不赞同该日期,应於收到告诉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
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赞同该日期。
第四章 异动程序
第十二条 乙方恳求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称号或其代表人,或电信运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恳求更名。
第十四条 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
甲方於受理恳求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告诉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践状况与乙方另行协议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单方商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
前述详细收费标材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告诉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状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备,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七条 乙方恳求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八条 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别人运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担任缴付。
第十九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运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缘由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要素。
第二十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
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告诉暂停提供本业务。
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益。
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告诉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讯。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中止该出租电路之通讯。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运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
乙方赞同各项通讯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恳求补发缴费证明书。
一切以甲方名义寄发之告诉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失效能。
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恳求暂停运用或因欠费,违犯法令致遭中止通讯,其中止运用时期,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 特别权益义务条款
第二十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妨碍,阻断,致使发生错误,迟滞,中缀或不能传递时,其中止通讯时期,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
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工夫,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告诉之最先工夫为准。
但有理想足以证明实践开始阻断之工夫者,依实践开始阻断之工夫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自然灾祸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电路阻断开始之工夫,适用本协议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咀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体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材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根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利并有合理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状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七章 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欲提早终止本协议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
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普通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
乙方租用期如为普通租用,其租用时期未满原商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缘由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时期而提早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商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时期而提早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商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赞同,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益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犯,甲方得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告诉乙方後,视为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之任何告诉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身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协议所载他方之地址。
单方地址变更,应立即告诉他方,否则对他方不失效能。
第三十三条 咀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告诉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有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
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咀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告诉日起七日内刊登旧事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
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告诉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时期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早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次序及残忍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中止其运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别人运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 广告之效能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诉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称心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咀方服务中心肠址:
_________
咀方服务专线:
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单方赞同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之商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咀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点:
_________ 签署地点:
_________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范本二
咀方: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咀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 乙方恳求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讯、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运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讯(PV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讯可依乙方两端之实践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商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讯之商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讯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添加之累计单位。
每一通讯埠之发信或收信商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讯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讯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商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工夫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讯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商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工夫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讯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讯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恳求程序
第九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恳求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时期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 恳求填表人应就其于恳求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讯设备,其装设地位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以为指定之地位或环境易致设备妨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合适地位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运用。
第十三条 乙方恳求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恳求:
一、讯框传送业务恳求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讯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功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峻;法人、非法人集团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峻。
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恳求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恳求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讯端口速率、变更通讯对象、变更商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恳求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商定向甲方恳求: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
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旧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告诉甲方将数据通讯设备拆回。
(四)乙方恳求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恳求暂拆。
二、更名:
乙方更改其称号或其代表人,或运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讯对象或变更商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讯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恳求,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讯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
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功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
乙方恳求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恳求,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
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恳求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
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出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
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
乙方恳求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
固定通讯及商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讯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
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________;
(二)通讯埠月租费_________;
(三)商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 咀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
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告诉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 咀方之收费标准,得因运营成本及其它相关要素之变动调整之。
调整后之详细收费材料,应于调整失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告诉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妨碍、阻断致不能通讯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告诉并经甲方查证失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妨碍部分全月月租费三非常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
但最多以该妨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
但不能通讯之缘由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工夫,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告诉之工夫为准。
但有理想足以证明实践开始阻断之工夫者,以实践开始阻断之工夫为准。
由于自然灾祸等不可抗力之缘由致生阻断不能通讯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 乙方恳求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运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
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讯,旦乙方赞同先行运用者,则通讯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讯之商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践竣工者计收。
乙方恳求中止租用时,以恳求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恳求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犯法令而终止租用,致租用时期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时期之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违犯法令致中止运用本业务者,暂停运用时期仍应缴纳各项费用。
乙方恳求移设者,于待移时期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时期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践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非常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 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欲终止运用者,应填写恳求表,以书面方式提出恳求,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扣,在合约时期内欲提早解约者,除依本协议商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恳求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项费用,应自甲方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咀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告诉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恳求登记,其已缴之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
乙方如阐明缘由要求延后办理者,可自告诉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登记,所缴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告诉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中止其运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甲方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
乙方赞同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恳求补发缴费证明书。
一切以甲方名义寄发之告诉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失效能。
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能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恳求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时期者。
第五章 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咀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正常运作,遇有妨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
甲方若预先计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寄发电子邮件告诉乙方。
乙方运用时遇有妨碍,应即告诉甲方查修处理。
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确认不妨碍后,尽速告诉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运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乙方恳求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 咀方机线设备发生妨碍、阻断或错误而不能通讯时,甲方除按本协议之商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咀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运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 特别权益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视其情节轻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时期内暂停其运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讯内容有走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违犯公众次序或残忍风俗等情事,经有关机关告诉者。
二、乙方运用本业务,有窃取、毁坏别人信息或危害通讯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讯设备传递别人之数据或供别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别人运用者。
五、乙方私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改变其功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 咀方对因提供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利并有合理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第三款情形,如状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 咀方为紧急应变之需求,得径行延长本业务之运用工夫或暂停其租用,并将其缘由告诉乙方,但甲方应按延长或暂停之工夫而减少或停收其租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
第四十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运用,如有损毁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甲方订定赔偿价格时,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要素。
第七章 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咀方如经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时,应于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告诉日起七日内刊登旧事报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二个月内至甲方处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第四十二条 咀方如因情事故更或其它要素,必要时得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业务之运营,惟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公告或告诉乙方,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
惟除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外,甲方不负其它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八章 广告之效能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诉服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如不称心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恳求处理,甲方将视实践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甲方服务专线:
_________。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因本协议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如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单方赞同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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