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6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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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6章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学习目标,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2,知识目标1、掌握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含义和原则2、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准备和实施3、掌握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和等级4、了解航空器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事故调查报告能力目标1、能够熟悉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准备和实施的主要内容2、明确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目录,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3,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6.3搜寻援救人员、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的义务,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4,6.1.1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含义6.1.2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原则6.1.3实施搜寻援救的区域、对象及条件6.1.4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6.1.5搜寻援救的准备6.1.6搜寻援救的实施6.1.7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5,6.1.1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含义航空器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救援的民用航空器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第避免或者减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找援助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
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的物的一种方法。
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的幸存者的生命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到最点限度的工作。
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就必须进行援助。
对失踪或遇险的航空器的搜寻救援以及对遇难航空器的事故调查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需要,更是行业的责任要求和国际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6,6.1.2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原则
(一)人道主义原则在向遇险航空器提供搜寻援救时,首先一个总的原则是人道主义原则,应尽一切最大可能和最大努力想一切遇险航空器及其幸存者提供搜寻救援服务,不分国籍。
(二)及时原则“及时”是一切搜寻援救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于遇险航空器及其幸存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及时就能使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达到最小损失。
(三)有效原则搜寻援救不能盲目和忙乱,要科学分析、准确判断才能做出正确决策,才能符合有效原则,能收到切实的效果。
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7,6.1.3实施搜寻援救的区域、对象及条件搜寻援救区域包括陆上搜救区域和海上搜救区域。
搜寻援救的对象是在搜寻援救区域发生紧急情况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
(一)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用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8,6.1.3实施搜寻援救的区域、对象及条件
(二)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与已经允许迫降的民用航空器失去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三)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况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的程度;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6.1.4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航空器遇险和发生事故,往往情况复杂,且涉及到人民生命和重大财产安全问题,为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完成搜寻援救任务。
为提高搜寻援救的效率,必须有一个具有权威的机关负责指挥和调动各援救部门和人员。
芝加哥公约附件12规定缔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并设立援救分中心。
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搜寻援救区内,划分了若干个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
每个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区,都设立了地区搜寻援救工作协调中心,承担向有关单位通报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情况和担任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中的相互协调任务,并负责用民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的组织指挥。
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9,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0,6.1.4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我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规定第4条和第5条规定:
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承担陆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全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协调工作,由我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搜寻援救协调中心负责,各地区搜寻援救由地区民用航空器协调中心负责。
相关主管机构作如下分工:
即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
此外,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担任。
在某些地区,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时,军队会参照抢险救灾办法,及时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
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1,6.1.5搜寻援救的准备为了保证搜寻援救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负责搜寻援救的机构应当未雨绸缪,随时做好搜寻的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各地区管理局应当事先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地区管理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定期组织演习,以备实施。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也做了规定: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的类型,以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
(2)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3)执行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4)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
6.1.6搜寻援救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在中国搜寻援救区内,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发现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作出判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对处于不同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采取相应的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
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2,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3,6.1.6搜寻援救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派现场负责人。
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援救措施通报该民用航空器机组。
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已经不存在或者可以结束搜寻援救工作的,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解除紧急情况的通知。
6.1.7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芝加哥公约规定,当外国航空器在一缔约国领土内遇险后,该缔约国应“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
这是对民用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的基本规定。
芝加哥公约附件12对“搜寻援救国际合作”具体规定:
一缔约国在受其本国所规定的条件制约下,必须准许旨在搜寻失事航空器及其幸存人员的另一国援救单位立即进入其领土范围。
在实践中,一国进入另一国境内进行搜寻救援有这样几种途径和方式:
1.双方或各方之间签订了搜寻救援协定,以方便入境援救;2.通过援救协调中心或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申请;3.通过外交途径申请入境。
民用航空法规定: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救援工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
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4,6.1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6.2.1航空器事故的概念6.2.2航空器事故的等级6.2.3事故调查的目的6.2.4事故调查的原则6.2.5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6.2.6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和调查报告,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5,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6.2.1航空器事故的概念依照芝加哥公约附件13的有关条文,航空器的事故(accident)是指“发生在任何人为飞行而登机到机上所有人员下机这段时间内,与飞行运转有关的事情。
”即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具体包括:
凡任何人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与航空器或其部件(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时伤亡;民用航空器本身遭到重大损坏。
所谓重大损坏是指对飞机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成了不利影响,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部件;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不能接近的地方。
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6,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7,6.2.2航空器事故的等级航空器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飞行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3类。
(一)所谓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是指以下情形:
(1)造成了人员死亡,且死亡人数在40人以上。
这里的人员伤亡统计,不仅包括航空器内的人员伤亡,还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的伤亡。
(2)航空器失踪,且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
(二)所谓重大飞行事故是指如下情形:
(1)造成了人员死亡,且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航空器失踪,且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8,6.2.2航空器事故的等级(三)所谓一般飞行事故是指如下情形:
(1)造成了人员重伤,且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和运输费等)超过了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及其以上者;(4)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造成了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及其以上者。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
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19,6.2.3事故调查的目的无论芝加哥航空公约和我国2000年7月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规定中都明确地指出:
航空事故调查的目的不是为了追究责任和惩罚,而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在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航空器事故调查与组、追究责任的刑事调查界限分明,为了保障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法律甚至规定事故调查结论不能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20,6.2.4事故调查的原则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21,6.2.5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及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我国负责民航事故调查的主要机构目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由民航局和各地区民航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一)由民航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22,6.2.5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我国对有关中国的涉外航空事故调查特别规定如下:
(1)在我国登记、经营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
为协助国家授权代表的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2)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3)外国民航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4)由外国设计、制造,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6.2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23,6.2.6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和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
(1)查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
(2)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事故结论;(3)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拥有相应的权力:
(1)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
(2)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3)决定实施和解除对现场的监管;(4)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5)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6)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6.3搜寻援救人员、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的义务,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page24,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
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在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又是紧密相连的。
前者不负责事故调查,但搜寻援救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才能按规定的要求离开现场。
航空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当事人(航空人员、航空器经营人、飞机维修人员、空中指挥人员、签派人员等,也包括航空器制造企业)和相关人员(目睹者或知情者)询问,被询问者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情况,被询问者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事故有关的情节。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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