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师考试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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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
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施工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严格的计划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5、法律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麽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6、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麽作用?
答:
(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①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②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③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①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②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③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7、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1)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
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合同。
8、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1)、合同“标的物”特殊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
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
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
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
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
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标准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9、什麽是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0、什麽是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什麽是工程内容?
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
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
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具体格式可参考本合同范本附件《工程项目一览表》。
12、什麽是工程承包范围?
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
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13、建筑工程施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4、有哪些情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不是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
6、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15、现阶段为什麽要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的企业自律行为不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往往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约定,造成工程索赔不断增加,为以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按国际惯例签订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力度,由合同管理机构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
16、什麽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和发布的,推荐用于国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由于封皮为红色,又俗称“红皮”。
1957年制定了第一版。
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作法和法律体系。
1969年修订为第二版。
第二版没有改变第一版中包含的条件,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第三部分。
此部分的编撰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对通用条件作了一些具体变动。
1977年出版的第三版对第二版作了全面修订,同时出版了一本《土木工程合同注释》。
1987年9月,在瑞士举行的fidic年会上发行了第四版。
第四版从五个方面作了体系的改动。
1988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对第四版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1999年又制定了四本新版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以及《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
fidic合同条件是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管理百余年经验的总结,详细地规定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已成为一种比较完善的、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
它不仅为许多国际建筑施工合同所采用,而且是不少国家或地区起草、制定本国(地区)合同条件时的重要参考文献。
17、什麽是发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
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18、什麽是承包人?
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19、《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是什麽?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20、《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麽具体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
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
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22、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4、确定变更价款程序和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5、合同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是如何约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什麽责任?
发包人应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应承担的责任有什麽法律规定?
1、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
2、《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9、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该工程折价、拍卖一般应当遵循什麽程序?
1、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支付了价款的,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依法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合理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
2、依法折价,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3、发包人与承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拍卖。
4、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
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1、工程竣工后,法律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规定如下:
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及时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3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麽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3、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迟延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什麽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责任。
34、对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5、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由此引起争议,应怎样处理?
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蔽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蔽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担,但发包方应根据擅自使用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6、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承包人采取的措施及追加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
3、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因提前竣工,发包人从而获得收益,是否双方分享,如分享如何计算。
37、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8、合同内对实际竣工日期是如何约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9、什麽条件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0、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41、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应受到什麽处罚?
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近几年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颁布过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
(2)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
(3)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第80号令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3、《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4、《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45、承包人按什麽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6、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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