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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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从江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银发〔2017〕286号)、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18〕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8〕3号)等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结合从江县实际,制定2018年从江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以“共保经营”、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自主经营”为主要方式,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深入推进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全覆盖,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县农业优势产业(蔬菜、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一县一业”规划布局和发展,持续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建立健全我县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
各乡镇和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扶贫办等部门以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内容
2018年,力争全县水稻、公益林、商品林投保率100%;能繁母猪投保率超过40%,其他油菜、马铃薯、育肥猪3个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超过20%。
具体规定如下:
2018年度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如下:
单位:
元、元/亩(头)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补贴
省级补贴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农民部分
水稻
600
5%
30
40%
30%
4.5%
10.5%
15%
油菜
500
4%
20
40%
30%
4.5%
10.5%
15%
马铃薯
500
4%
20
40%
30%
4.5%
10.5%
15%
能繁母猪
1200
5%
60
50%
17%
9%
9%
15%
育 肥 猪
800
4%
32
50%
17%
9%
9%
15%
公益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50%
30%
6%
14%
0
火灾险
1250
0.16%
2
50%
30%
6%
14%
0
商品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30%
30%
7.5%
17.5%
15%
火灾险
1250
0.16%
2
30%
30%
7.5%
17.5%
15%
由于我县正处于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加之山地农业土地破碎、人口分散、洪涝灾害严重等特点,对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特殊情况下暂时难以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经办机构在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并确保承保信息及档案完整、真实的前提下,将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纳入“应收保费”科目先行出单、足额承保,当灾害发生,及时予以承保理赔,最大限度帮助受灾害农户尽快回复生产。
(二)加大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银发〔2017〕28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保监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属于“保险精准扶贫示范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费率再下调20%。
对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保险业精准扶贫示范县”,省级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予以奖补,奖补水平可适当高于一般区县。
经办机构要与县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当地贫困地区、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工作,同时经办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保险扶贫业务进行单独承保、理赔、核算及管理,切实做到承保精准到户,理赔精准到户。
(三)持续加大对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力度。
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我县优势农业产业和“一县一业”发展为基础,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鼓励支持各地运用大数据技术和金融科技等手段探索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将传统保物化成本的损失保险向保市场风险的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产值保险、收入保险、大数据保险等拓展,探索开展“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模式,矿大支农融资规模,帮组贫困农户就地发展生产增收。
通过省级财政对家禽和蔬菜种养殖企业给予保费补贴50%、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保费补贴70%;对其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在市县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给予保费补贴不超过实缴保费的50%。
县政府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可通过设立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四)保险责任。
全县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具体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
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冰雹、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五)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
各乡镇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
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办)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进度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
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准。
(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贵州省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8〕3号)文件要求,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经营全县所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四、完善制度
(一)完善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管理
经办机构要根据《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2015]12号)文件规定提取的1%省级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由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拖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建立和维护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检查督导、调研考察、宣传培训、委托管理等费用开支。
同时,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经费仍然维持8%。
经办机构可依据黔府金[2015]12号)文件规定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
(二)加强协办业务管理
经办机构要切实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法》,应当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加强业务培训。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办业务的指定和管理,将协办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协办业务资料信息等核实机构和工作经费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对未严格履行协办义务和不能确保相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协办机构及其人员,采取少发、停发协办机构及人员提供的服务满足各项监管要求。
同时,经办机构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各协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协办业务,抓好农业保险基础服务工作,将经办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纳入绩效评价考核。
(三)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经办机构连续3年经营出现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承保利润超过行业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的,将通过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增加保险金额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四)优化完善定损理赔机制。
各乡镇和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
抓好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
加强全县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
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的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实施,成立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等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全县农业保险工作推动会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实施
各乡镇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加强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抓好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按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因监管的要求,今年农业保险投保工作以中心村为单位,工量大、任务重,各乡镇也要召开乡镇农业保险工作推动会,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农业支农等专项资金,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
对市县应拨付未拨付到位的,县级财政根据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或在征得农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从相关补贴中统一为农户缴纳。
(三)强化目标考核。
县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将辖区内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率、农业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等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施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确保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发展。
(四)强化部门合作。
县金融办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动态跟踪检查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
1、县财政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2、县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各自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关数据,切实有效推动辖区内本行业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及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勘察定损工作,并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
3、县扶贫办负责提供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保险标的清单,核实自愿参保贫困户信息,确保精准到户。
4、各乡镇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查摸底、宣传引导、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责投保农户清单的签字确认、农户身份信息及一折通的采集、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工作的有效推进。
各中心村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农户投保,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投保农户清单的签字确认、农户身份信息及一折通的采集、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协助经办机构采用e农险进行查勘、定损、理赔公示等相关工作。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作为从江县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五)强化宣传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乡村农户宣传政策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认知,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六、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积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对接,按照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应农时落实本辖区内各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
根据保监局对于农业保险承保合规要求,各乡镇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电话号码,提供的身份证和一折通复印件一个乡镇不得低于30%,否则无法进行承保。
(三)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
对于本方案印发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
(四)本方案执行至2019年度方案出台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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