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日常申报操作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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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日常申报操作修改版
第一篇: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日常申报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日常申报操作
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
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
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
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
第二篇: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操作方式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1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2率
三、申报操作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4栏“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11栏简易征收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
进入“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模块,点击“新增”按钮,“税率”字段栏选择6%或4%的征收率,“金额”字段栏按下列公式: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计算所得录入,“税目明细”项目按相关录入方法录入,其他栏次为系统的默认值。
操作界面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对上门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反映;对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应税货物或劳务”反映。
(四)上述出口货物如已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在出口应征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不作冲减调整,因此引起与财务报表的差异应书面说明。
(即是,可以将视同内销的销售额作为增加应税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销售额中增加,从而使增值税申报表各类销售额之和比财务报表所记的实际销售额会出现“虚增”的现象,此差异需要由企业作书面说明)。
(五)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统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涉及多个消费税税目的,按不同税目分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列“应税销售额(数量)”,具体表格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广州市国税网站()“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项下下载。
6、出口企业完成视同内销申报后,必须在申报当月15日之前将征管分局已盖章的《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其中一份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7、视同内销申报暂不适用于网上申报。
四、相关调整的操作
(一)进项税额调整的操作
1.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4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一般纳税人发生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必须在纳税申报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处理,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
将作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录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收货物用”栏次。
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发生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操作:
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同时在
5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进行进项抵扣申报。
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已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并分类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在进行进项抵扣时,应在未生成当月申报表前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查询并选择发票,然后点击“分类”—“将当前所选发票分配报税期间”设置发票的申报抵扣月份,即可在申报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反映,构成申报抵扣所属月份的进项税额。
②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并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进行进项抵扣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21栏“其他”栏,通过负数反映需调整的进项税额。
番禺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
5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
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
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办理程序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2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4、全市出口企业均至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处
1、2号柜台办理。
第四篇: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1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7、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
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2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8、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
9、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0、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料件复出、进料成品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11、海关合同核销结案通知书复印件和企业核销申请表
12、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
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办理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二)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办理备案登记
1、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
(1)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验资报告;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退税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5、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5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7、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8、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办理备案登记
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备案应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申请;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申请。
(二)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办理备案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复核,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报退税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篇: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外贸)操作流程
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简要说明
退税所需单据:
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
退税明细数据申报录入
双击桌面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外贸)”的图标,进入“申报系统界面”单击“确定”按钮,就进入了操作界面!
“数据采集”→“退税明细录入”→“进项明细数据”→单“增加”,然后根据外销发票和核销单录入相关的数据,l录入说明:
关联号:
一共15位包括(年份4位,月份两位既当前月减1,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
申报年月:
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
申报批次:
根据时报的实际批次填报。
申报序号:
系统自动生成部门代码:
00进货凭证号:
左10,右8,加3位项号!
供货方税号:
根据供货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录入。
开票日期:
根据报关单上的
商品代码:
如果下拉菜单又的话,就直接选取,如果没有的话需要这样操作。
单击“商品代码”→“增加”→“保存”→“商品菜单”中的下拉菜单,在下拉的菜单中就可以找到刚才,在代码库中找到的那个商品的代码。
进货数量:
根据报关单上的货物数量来填写!
“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是自动带过来的,“进货数量”按报关单上的数量来填写“计税金额”,就是增值说发票上含税的金额下面的“进货单价”“实缴税额”“可退税额”都是系统自动计算出来。
以上是进项部分,接着录入出口明细。
在同一个菜单下,单击“退税明细录入”
关联号:
关联号:
一共15位包括(年份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
申报年月:
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
申报批次:
根据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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